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T1813 · 唐 法藏撰 · 律疏部 · 共 562 段
原夫法身虛應,浹有岸以㼼形;妙智潛通,
極無邊而照象。至真明理,即事而能理,旋超
視聽之外;冥權會事,即理而能事,逈架筌蹄
之表。故得蓮華藏界,懸日月以臨照;菩提樹
王,開甘露而濟之。千華千百億,盧舍那為本
身;十重四十八輕,釋迦文為末化。不可說法,
啟心地於毛端;不思議光,舉身化於色頂。於
是四十二位,大士之所同修;八萬威儀,聖賢
以之齊致。況乃恒沙戒品,圓三聚而緣收;塵
數嚴科,具六位而緣攝。既如因陀羅網,同而
不同;似薩婆若海,異而非異。等摩尼之雨寶,
濟洽梨元;譬瓔珞以嚴身,功成妙覺。是故五
位菩薩,莫不賴此因圓;三世如來,無不由此
果滿。既為道場之直路,亦是種覺之良規。大
哉!難得而言者也。然則「梵」約當體離染為名,
「網」就喻彰功能立號,「經」則貫穿縫綴體用同
詮,「盧舍那」則遍照果圓,「說」則枳機宣唱。「菩
薩」標因異果,顯能持之人;「十重」等簡法異人,
顯所持之法。重開二五,輕分六八,具防止故
稱為「戒」,無二軸故云「一卷」,故言「《梵網經盧舍
那佛說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一卷」。
將釋此經,略作十門:一、教起所因,二、諸藏所
攝,三、攝教分齊,四、顯所為機,五、能詮教體,六、
所詮宗趣,七、釋經題目,八、教起本末,九、部類
傳譯,十、隨文解釋。
初教起所因者,何故辨此菩薩戒耶?略由十
因,謂法應爾故、示本行故、攝大機故、授法命
故、勝法被故、令成行故、得諸位故、滅重障
故、顯真性故、得勝果故。初法應爾故者,謂此
菩薩三聚淨戒,既為道場直路、種覺圓因,是故
一切諸佛出興于世,利樂眾生皆依古法,法爾
初時結於菩薩波羅提木叉為宗本之要,如
大王路法爾常規,故須說也。是故下云:「各坐
菩提樹,誦我本師戒。」又云:「是盧舍那誦,我亦
如是誦。」解云:既佛本師戒,復但云誦不言說
者,明則本法非新制也。又云:「三世諸佛已說、
今說、當說」,故知同說也。二示本行者,三世諸
佛皆悉往昔同行此戒成最正覺,是故成道
先示此要,令諸菩薩之所修學。下文云:「一切
諸佛之本源,行菩薩者之根本。」又云:「一切菩
薩已學今學當學。」解云:若無此戒法,無一菩
薩得成佛道。三攝大心者,謂如來出世,若
不顯此菩薩毘尼,諸有情初發大菩提心者,
而未能知何等應作,何等不應作,而進行無
依。是故要當制立菩薩學處,令知進修。《智論》
十五云:「譬如無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求
渡,是不可得。若無戒欲求好果,亦復如是。若
人棄捨此戒,雖居山苦行,食菓服藥,與禽獸
無異。」四授法命者,謂諸眾生若無此戒,法命
不立,與非情及畜生等無有異。《瓔珞經》下卷
云:「佛子!若過去未來現在一切眾生不受菩
薩戒者,不名有情。識者畜生無異,不名為人。
當離三寶海,非菩薩非男非女」等。五殊勝益
者,謂以最上菩薩戒霑及眾生,必當令彼成
正覺。《瓔珞經》云:「又復法師能於一切國土中
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是法師其福勝
造八萬四千塔,況復二人三人乃至百千福
果不可稱量。」六成諸行者,謂一切菩薩無邊
大行莫不皆以淨戒為本。《智論》十五云:「譬
如大地,一切萬物有形之類皆依地而住。戒
亦如是,戒為一切善法住處。」又《華嚴經》云:「譬
如造宮室,起基令堅固,施戒亦如是,菩薩眾
行本。」此經下云:「一切菩薩已學今學當學。」七
成諸位者,謂由具足菩薩戒故信行得成,方
乃得入十住等位。《瓔珞經》云:「初發心出家欲
紹菩薩位者,當先受正法戒。戒者是一切行
功德藏根本,正向佛果道。」問:位以智成,因何
說戒?答:戒具三聚,攝善戒中既具大智,理亦
無違。下文中十發趣、十長養等,皆因此成。又
問:以何得知此菩薩戒多是住前菩薩所行戒
耶?答:《瓔珞經》下卷云:「我今在此樹下,為十四
億人說住前信想菩薩初受戒法。佛子!是信
想菩薩於十千劫行十戒法,當入十住心。」此
之謂也。八、滅重障者,重障有二,謂惑與業。今
既具防三業,律儀戒中惡無不止,惑業種子
是所除滅。故《瓔珞》下卷云:「受十無盡戒已,其
受者過度四魔、越三界苦,從生至生不失此
戒,常隨行人乃至成佛。」九、顯真性者,謂由具
此菩薩淨戒,遂令障滅行成、性離究竟。下云:
「佛性常住,戒法流通」也。十、得勝果者,謂此淨
戒因位究竟,必獲如來圓明勝果。故《華嚴經》
云:「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此經
下云:「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此之謂也。
第二、諸藏所攝者,此有四重:初、約二藏有二:
謂大、小二乘各有菩薩藏、聲聞藏。於此四中,
唯大乘內菩薩藏攝,或通大乘聲聞藏攝,以
大、中聲聞悉許成佛,於此戒法亦受持故;亦
通收小、中菩薩,以彼三十四心成佛等事,離
此實戒更無餘故;或亦通彼聲聞藏,以七眾
所持別解脫戒皆是菩薩律儀攝故,是故彼
法亦在此中。二、約三藏亦二:一、唯是大乘毘
奈耶藏,以具詮顯調伏行故;二、或通餘二,以
戒具三聚該於三學,成因五位必具餘故。三、
約十藏亦二:唯戒藏,二或通餘,以三聚中
攝諸行故。四、約十二分教亦有二:一、是緣起
經攝,二、亦通餘。如理應知。
第三、攝教分齊者,聖教塵沙,緣略為二:一、
是化教,二、是制教。釋此二別,略作四門:一、約
法異,且化教者,謂如來出世,普為一切說諸
因果、理事等法;制教者,謂舉過顯非,立正法
制,非理違法犯,結示罪名,辨其持犯輕重篇
聚。二、約機異,謂化教普為通內外眾,莫問佛
法內人及佛教外人,通對而說;制教唯對佛
自內眾私祕制說。三、約益異,謂化教但令離
諸性惡,起信等行;制教令其雙離遮性,以護
譏嫌,威儀可軌,以生物信,光顯正法,自行化
人故。四、約主異,謂化教通於五種人說,如《智
論》云:一、佛,二、菩薩,三、弟子,四、神仙,五、變化;
制教唯佛自說,以制戒輕重,餘無能故。由此
四異,是故二教成差別也。於此二中,制教所
攝。然制通大小,仍是大收。
第四、顯所被機,有四種:一、約種姓,二、約遮難,
三、約發心,四、約現在位。初中有二:先約權教,
五種姓中定姓二乘及無種姓非此所為,以
彼於此非其器故。菩薩種姓正是所為,其不
定性亦兼攝,如《瑜伽》等說。二約實教,五種
種姓俱此所為,以許佛性皆悉有,以於此身
定入寂故,名定性二乘,非謂寂後而不趣向
於大菩提,如《法華》、《楞伽》、《寶性論》等說。又為謗
大乘人是一闡提因,依無量時故說無性,非
謂究竟無清淨性,如《寶性》及《佛性論》說。又依
《佛性論》自斷,說無佛性為不了教,餘如前說。
是故一切眾生皆是所為耳。二、約遮難者亦
二:一、雖欲發心,若具七遮,現身非器。二、要須
深心懺悔,除滅遮難,好相相應,發心純直,方堪
為器。三、約發心者,亦二:一、雖內有種姓,若未
能發大菩提心現在前時,亦未堪為菩薩戒
器;二、要須發心直趣正行,不有邪求名利等
過,方堪為器,是此所為。四、約現在位者,亦二:
一、終,二、始。終者,如三賢已上,法雲已還;終位
菩薩,雖亦受持菩薩淨戒,然經生所受,不名
新得具性戒故,非此正為。始者,從初發意,十
信已還,於此戒品,有受有隨,有持有犯,故是
正為。以《本業經》中,十信初心,受此十戒,其入
位已去,但增修為異故也。
第五、能詮教體者,略作十門:一、能詮門,謂唯
以名、句、文為體,以能詮表所詮故。二、歸實門,
謂唯以音聲為體,以名等依聲假立,無別體
故。經云:「以音聲為佛事」故。三、具二門,謂聲及
名等,要具此二,方成詮表,不相離故。《十地論》
云:「說者以此二事說,聽者以此二事聞。」四、俱
非門,謂聲、名即空俱泯,言即無言,無言之言,
無寄無住。經云:「如來常住,不說一字。」上四門
中,前三通小乘,具四唯大乘,是故四句合為
一事,有無俱離可知。五、遍通門,謂香、光等一
切諸法悉為教體,無不皆有詮理益物,故經
中香、光、飯等而作佛事。六、詮旨門,謂能詮、所
合為其性,以不相離故。論云:契經體性,略
有二種: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七、唯
心門,謂名等、聲等,能詮、所詮,無不皆是說聽
心識更互為緣之所顯現,離此心識無別性
故。經云:「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八、歸真門,
謂名等、識等,莫不悉皆唯是真如,以諸虛相
本自盡故,真如實體性自顯故。經云「一切法
即如」等也。九、無礙門,謂即真之相,相不礙存;
即無言言,言同法界。即相之真,真無不顯;
即言之無言,言未嘗說。既言無言而無二,則
說無說而俱存,無礙鎔融以為教體。十、雙泯
門,謂理事無礙,性相俱融,則形奪兩亡,語默
雙泯,非言非不言,非教非不教,非真非不
真,一切皆離,不能辨之也。是謂大乘無礙教
體也。
第六、所詮宗趣者,有二:先釋宗,後顯趣。問:宗
之與趣何別?答:語之所表曰宗,宗之所歸曰
趣。又釋宗是言下所尊,趣即標其意致。宗中
亦二:先總,後別。總者,以菩薩三聚淨戒為宗,
以是文中正所詮顯,所尊所崇唯此行故。別
中有五:一、約受隨,二、約止作,三、約理事,四、約
造修,五、約緣收。初者,創起大誓,要期三聚
建志成就,納法在心,故名為受。受興於前,持
心後起,順本所受,令戒光潔,故名為隨。又受
是總發,萬行後生;隨是別修,順成本誓。要具
此二,資成正行,故以為宗。二、止作者,謂止離
諸惡,微過不沾;作修萬善,眾德圓修。要具此
二,皎潔行成,故為宗也。三、理事者,謂事防三
業,使惡止善行;以理御心,令惑滅,令智立。《智
論》云菩薩亦持理性戒故。又前離業障,令福
圓;後除滅惑障,成慧滿。此則離二障、成二嚴,
方為究竟,故以為宗。四、造修者,有四:一、法,二、
受,三、相,四、行。謂初、是所受戒法,二、正受相應,
三、辨其戒相,四、對緣持犯。所詮雖眾,然四門
綩攝,故為宗也。五、緣收者,謂諸菩薩波羅
密行莫不具足三聚,所謂發三聚心、修三種
行、成三迴向。菩薩萬行莫過於此,故
在阅读器中打开《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梵文对照 · 朗读 ·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