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本疏

T1814 · 新羅 義寂述 · 律疏部 · 共 202 段

梵網經菩薩戒本者,蓋三世出興之鴻規,七 眾入位之要門也。以故註疏節分,殆十有餘 家。今之存者,唯法藏、天台、明曠、太賢也已,餘 皆成廢典。於戲!可惜矣。四家之述作,蘭菊擅 美,即世戒子,多附賢師也。然彼疏中,往往引 法藏、義寂兩疏,證義解文不倦。周覽之學士, 不往窺之者蓋鮮矣。但恨藏疏雖存,寂疏已 亡也。予嘗就洛東禪林經藏,偶拜遺帙,世淹 蠹滅不少,傳數寫脫亦夥焉。訪全本於遐邇, 無敢報之者,歎息星霜于此。城北有宏源法 師者,久傳此疏,祕為家寶。一時讀予之蠹本, 為補遺文,於茲肇得全本矣。他日剞劂氏袖 彼蠹本來曰:子幸補之,我其壽梓。予喜廣 厥傳,遂加修補也。密嚴辨律師尋播旁訓,參 訂諸本,以與剞劂氏,書成乞序。予隨喜之餘, 忘揣鄙陋,輒爾記其始末,以贅疏首矣。庶幾 流通無壅,遠傳龍華云爾。 旹 貞享初元龍次甲子季夏布薩之日,菩薩戒弟 子沙門洞空欽識。雙丘知足庵。 夫戒德之本,道之所由生,所以興覺種,紹隆 正法,絕長流,登彼岸,抍濟含識者,罔弗由茲 矣。故如來先在道樹,初制菩薩波羅提木叉, 寔乃寂累脫縛之基,修因證果之本。既名制 止,無眾惡而不截;又稱孝順,無諸善而不集。 提綱則十支無盡,總目則六八靡漏。照明覺 道,譬乎日月;莊嚴法身,喻之瓔珞。興建之功, 德難興顯。但此戒經,文義深隱,宜造解釋,由 致難了,故先科簡,略標旨歸。戒法無量,要唯 受隨。受則業本初暢,納法在身;隨則持心後 起,顯緣防護。先辨受有二:初明順緣得受,後 顯違緣失受。辨得有四:一、簡資器,二、簡師德, 三、受之方軌,四、問答遣疑。 初簡器者,要具二 緣,堪為受戒之器:一、有感戒之善,二、無障戒 之惡。感戒之善,凡有二種:一、菩薩種姓,二、 發菩提願。《菩薩地》云:「住無種姓補特伽羅。無 種姓故,雖有發心及行加行,定不堪任圓滿 無上正等菩提。若不發心、不修加行,雖有堪 任而不速證無上菩提。與此相違,當知速證。」 由此具二方得感戒,故受法中問彼二緣。有 說具三方得感戒:一、有勝種姓,二、有勝期願, 三、有勝行心。初二如前。第三勝行略有十種: 一、於無上菩提能生深心。二、能盡壽離惡知 識,近善知識。三、能盡壽悔過隨喜,勸請迴向, 增長佛道。四、能盡壽隨其力能供養三寶。五、 能盡壽讀誦書寫方等正典,為人解說。六、能 於孤獨窮苦,若犯王罪,隨力救護,乃至一念 生悲心。七、能盡壽捨於懈怠,發起精進,懃求 佛道。八、於五塵中生煩惱時,能尋制伏。九、 若於無上菩提生厭退心,於小法中生貪著 時,尋除滅。十、能捨於一切所有,不惜身命。此 三即是菩薩三持:勝姓為堪任持,勝願為行 加行持,勝行為大菩提持。前所引文即此證 也,故具此三方得感戒。將欲受時義須具問 難,大本中無問第三,而別法中具問三故。勝 種姓者,謂具菩薩本性習成二種種姓,廣說 如《論》。菩提心者,謂於無上果起必證得心,於 一切有情起必救濟願,於此二事發堅固意, 更無餘緣奪之令轉。又察自身含性同佛,而 由內外因緣闕故,無始生死至于今身,未曾 一時發勝志願,隨緣流轉出離無日。今若一 念發勇猛心,三祇雖長證必有期,悲前喜後 汗流淚連,不顧身命作決定誓:生死無邊我 必斷,群生無數我必濟,願行無量我必修, 佛果無盡我必證。如是名為發心相也。障戒 惡者,不出三障:一、煩惱障,二、業障,三、報障。煩 惱障者,《菩薩地》云:「何等名為種姓菩薩自法 相違四隨煩惱?謂放逸者,由先串習諸煩惱 故,性成猛利長時煩惱,是名第一。又愚癡 者、不善巧者,依附惡友,是名第二。又為尊長、 夫主、王、賊及怨敵等所拘逼者,不得自在,其 心迷亂,是名第三。又資生有匱乏者,顧戀身 命,是名第四。」《論》既說此為自法障,理亦應障 受戒善也。然受法中不別問者,不決定故,非 如七遮定不得戒。業障者,有二種:一、七逆,二、 十重。七逆者:一、出佛身血,二、殺父,三、殺母, 四、殺和上,五、殺阿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 七、殺聖人。此七別相,至文當顯。文云:若具七 遮即身不得戒,餘一切人得受戒。有云:七逆 不懺不得受,若懺亦得受。故《集法悅經》云:遮 他陀犯五逆罪為王所掉,是時驚怖即作沙 門,在於他國修行十善坐禪學道,晝夜泣淚 經三十年。以五逆罪障故心不得定,於山窟 中常舉聲哭:「苦哉!苦哉!當以何心去此苦也?」 彼於一時將欲乞食,悲歎下窟出詣村時,道 中得一大鉢,鉢中見有集法悅捨苦陀羅尼。 得此經已即不乞食,歡欣還窟燒香禮拜悲 淚歎仰,窟中修習讀誦是經,經一年已始得 滅罪。以業障故不能得入心,是時即洗浴修 行經七日,如童子初學慎不小,使行於七日, 如是慎無異,心中愁惱不知云何。意故思此 陀羅尼字書,經於數反,心中忽定,時自欣悅, 如人地得百千斤金,人無知者。內悅不止,修 行數年,飛行無礙,覩見十方三世諸佛,故知 逆罪亦得悔滅。雖有此說,未為誠證。此經直 說經力滅罪,不說得受菩薩戒故,應更詳本。 十重者,有云:十中前四既是根本性罪,事同 七逆,現身有此悔與不悔,皆悉是障。餘六重 者,若悔非障,不悔則障。然經文犯十重者, 懺悔得相,便得受戒,不爾不得者,此是總語, 意在後六。有云:前四業重,須悔見相便得受, 無相不得戒。後六業輕,雖不懺悔,亦得受也。 十重須悔者,此是總語,意在前四。有云:現犯 十重,不悔悉是障,若悔皆得受。文無簡別,何 假曲尋?舊說如此,更有別意,至文當顯也。報 障者,地獄、餓鬼及畜生中不解語者,以重苦 故、不相領故,理無得受。又人趣中北洲餘類, 稟性頑嚚不解因果,志意劣弱無剛決心,如 是等類亦為受障。而問遮中不別舉者,地獄 等相顯,無濫不須問。頑嚚等者,問願中簡。又 依《本業經》,六趣皆得受,故彼經云:「六道眾生 受得戒,但解語得戒不失。」當知地獄有輕有 重,重者不得,輕亦得受。三界中欲、色亡言,無 色界者,顯則不說,蜜亦無遮。又准在家菩薩 受近事戒,更有遮難,應須問答。故受法云,是 時比丘應作是言:「汝父母、妻子、奴婢、國主聽 不?」若言「聽」者,復應問言:「汝不曾負佛法僧物 及他物耶?」若言「不負」,復應問言:「汝今身中 將無內外身心病耶?」若言「無」者,復應問言:「汝 不於比丘、比丘尼所作非法耶?」如是等事亦 是戒障,故須問除。 簡師德者,要具四德方堪 為師授菩薩戒:一、同法菩薩,簡異二乘;二、已 發大願,簡未發心;三、有智有力,謂於文義 能解能持;四、於語表義能授能開,謂言語辯 了,說法授人,開心令解。又什法師云:具足五 德應當為師:一、堅持淨戒,二、年滿十臘,三、善 解律藏,四、妙通禪思,五、慧藏窮玄。又《菩薩地》 云:「又諸菩薩不從一切離聽慧者求受菩薩所 受淨戒,無淨信者不應從受。謂於如是所 受淨戒,初無信解,不能趣入不善思惟,有慳 貪者,慳貪弊者,有大欲者,無喜足者,不應從 受。毀淨戒者,於諸學處無恭敬者,於戒律儀 有慢緩者,不應從受。有忿恨者,多不忍者,於 他違犯不堪耐者,不應從受。有嬾惰者,有懈 怠者,多分耽着,日夜睡樂,倚樂臥樂,好合徒 侶,樂喜談者,不應從受。心散亂者,下至不能 搆牛乳頃,善心一緣住修習者,不應從受。有 闇昧者,愚癡類者,極劣心者,誹謗菩薩索怛 攬藏,及菩薩藏摩怛履迦者,不應從受。」此文 意者,遠離不信及六弊障,具足淨信及六度 者,方堪為師。然則受授菩薩戒者,具器為資 不易,備德為師甚難。若得能所相會,受授兩 俱,如法紹隆,覺種扶疏,道樹可得有日期矣。 受戒方軌,略有六門:一、顯德勸受,二、對緣優 劣,三、七眾總別,四、大小先後,五、正明受法,六、 校量顯勝。顯德勸受者,文云:「眾生受佛戒,即 入諸佛位,位同大覺已,真是諸佛子。」《本業經》 云:「入三寶海,以信為本;住在佛家,以戒為本。 始行菩薩,若男若女,初發心出家,欲紹菩薩位 者,當先受正法戒。戒者,是一切行功德藏 根本,正向佛果道,一切行本。是戒能除一切 大惡、七見、六著,正法明鏡。」又云:「佛子!受十無 盡戒已,其受者,過度四魔,越三界苦,從生至 生,不失此戒,常隨行人,乃至成佛。若過去未 來現在一切眾生,不受是菩薩戒者,不名有 情。識者,畜生無異,不名為人。常離三寶海,非 菩薩,非男非女,非鬼非人,名為畜生,名為邪 見,名為外道,不近人情。故知菩薩戒有受法 而無捨法,有犯不失,盡未來際。又復法師能 於一切國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 此法師其福勝造八萬四千塔,況復二人三 人乃至百千福果不可稱量。其師者,夫婦六 親得互為師授。其受戒者,入諸佛界菩薩數 中,超過三劫生死之苦,是故應受。有而犯者, 勝無不犯。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對緣優 劣者,《經》云:「受戒有三種:一者諸佛菩薩現在 前,受得真實上品戒。二者諸佛菩薩滅度後, 千里內有先受戒菩薩者,請為法師,教授我 戒。我先禮足,應如是語:『請大尊者為師,授 與我戒。』其弟子得正法戒。是中品戒。三者佛 滅度後,千里內無法師之時,應在諸佛菩薩 形像前,胡跪合掌,自誓受戒,應如是言『我某 甲白十方佛及大地菩薩等,我學一切菩薩 戒』者,是下品戒。第二、第三亦如是說。佛子!是 三種受戒,過去佛已說、未來佛當說、現在佛 今說,過去諸菩薩已學、未來諸菩薩當學、現 在諸菩薩今學,是諸佛正法戒。若一切佛、一 切菩薩不入此法戒門,得無上道果、虛空平 等地者,無有是處。」七眾總別者,三種戒中攝 善、攝生道俗相多同,攝律儀戒七眾儀各異。 今就律儀辨其總別。受律儀戒方軌有二:一 與餘二總受,二與餘二別受。總受方軌七眾 無別,並牒三戒而總受故。故一羯磨通彼七 眾,至於隨相所持各異,《地持》受法正就此也。 若別受者七眾法異,若俗二眾受其五戒,至 於隨相又說六重、二十八輕,具如《善生優婆 塞經》。道中具足二眾受法,依白羯磨從十眾 等。《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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