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比丘戒本疏

T1807 · 唐 定賓撰 · 律疏部 · 共 201 段

觀夫內契玄宗絕眾相而凝寂、外流妙體應 群機而演教,故能橫寶舟於欲浪、照玉鏡於 心源,灑定水於三千、薰戒香於百億,有空遐 唱捐滯情於兩邊、理事宏敷悟真詮於一實, 五乘聯駕、二藏同開,談其萬善戒門為首,暨 乎歸依創啟、妙覺終臨,則何位而不修,亦何 聖而不學。大矣哉!無得而稱者也。題云「四分 比丘戒本」者,四分是本藏教名,以有財而為 義;比丘是所防行者,由受學而成名;戒則護 六根以明持、遣七非以彰體;本則德含眾善 義蘊多端,五篇七聚之要門、十利百行之幽 鍵,流雪山之藥味、飲寶岳之甘泉,總收其義 謂之為本。是故題言四分比丘戒本矣二萬一十九言。 將欲釋經,四門分別:第一總詳諸教、第二別 斷此經、第三傳譯根由、第四依文判釋。初總 詳諸教意者,教門雖則無量,且談兩義以示 未聞。言兩義,一者、於三學門戒學居首,以能 建立定慧義故。故《瑜伽論》釋三學云「建立定 義故、智所依故、最勝義故。」《遺教經》云「依因此 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律序云「如是正 法堂,七覺意莊嚴,禁戒為階陛,賢聖之所行。」 並其義也。二者、七聖財門戒居第二者,以信 出家受行禁戒,故於信後以辨戒財。信戒既 圓,堪正聞法,後由捨施用莊嚴心,故復次明 聞之與捨,以此資備引發思修,思修合說總 名為慧。慧必斷惡,慚愧助成。此七聖財,由資 善法,王賊不奪、水火無侵,財中之勝,故以名 矣。 問:聞慧別說,思修合論,其義何也?答:聞必 從他,思修自起,用分二相開合不同,此則略 詳教之總意。若戒學不立則二學無依,七財 有闕則六珍亦失,是故要須先學戒財以備 功德也。 第二、別斷此經者,四門分別:一教所 為機、二說聽功益、三藏乘所攝、四宗體不同。 第一、教所為機者,若望通論,戒經但為大僧 大尼,大僧尼中普為三乘及人天行,以戒正 感人天樂果。是故律云「持戒生二道,天上及 人中;破戒墮二道,地獄畜生中。」於三乘中,二 乘必因戒學滿足方修定慧,大乘三聚律儀 是一。故《華嚴》云「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 持淨戒。若能具足持淨戒,一切如來所讚歎。」 《涅槃經》說「菩薩護持突吉羅罪如護浮囊。」故 知通為五乘人也。若其局據緣起辨者,說戒 揵度云「爾時世尊在閑靜處思惟作是念:『我 與諸比丘結戒說波羅提木叉。中有信心新 受戒比丘未得聞戒,彼不能知云何學戒。我 今寧可聽諸比丘集在一處說波羅提木叉 戒。』爾時世尊從靜處出,遂以此緣集諸比丘, 制令半月和合同說。」廣如律辨。 第二、說聽功 益者,先明說益,略有二義:一者、如親見佛。故 戒經云「莫謂我涅槃,淨行者無護。我今說戒 經一卷戒本,亦善說毘尼大調伏藏,我雖般涅槃,當觀如世 尊。」經云「當知此則是汝大師。」意亦同也。二者、 因之斷惑。即戒經云「七佛為世尊,滅除諸結 使,說是七戒經,諸縛得解脫,已入於涅槃,諸 戲永滅盡。尊行大仙說,聖賢稱譽戒,弟子之 所行,入寂滅涅槃。」 二者、明其聽益,亦略有二 義:一者、識相護持。如戒文云「欲除四棄法乃 至眾集聽我說。」二者、得勝利樂。如云「能得三 種樂,及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等。若准《瑜 伽》第二十二,具戒士夫應知有十功德勝利: 一者、由自觀察戒清淨故便得無悔,無悔故 歡,歡故生喜,喜故身安,安故受樂,樂故心定, 定故能如實見,如實見故能厭,厭故離染,離 染故證得解脫,自知能於無餘依界得般涅 槃。二者、於臨終時知往善趣,由無悔恨名賢 善死。三者、遍諸方域妙善稱譽聲碩普聞。四 者、寢安寤安,遠離一切身心契惱。五者、若寢 若悟諸天保護。六者、於凶暴人不慮其惡。七 者、怨讎惡友雖得其隙亦常保護。八者、魍魎 鬼神雖得其便而常保護。九者、法無艱難,從 他獲得種種利養,國王大臣恭敬尊重。十者、 所願皆遂,若欲願生剎帝利、或婆羅門大族 家、或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即隨所願。 若復願樂入四靜慮現法樂住、若復願樂入 無色定、若復願樂究竟涅槃,悉得隨願。今 戒文中名譽利養,即當第三及當第九,生天 即當第二第十,得第一道即當第一及是第 十,所餘勝利略而不論。律中十利,謂攝僧 等,恐繁不敘。 第三、藏乘所攝。於三藏中毘奈 耶攝,三乘之中既皆共學,通三乘攝,以律儀 戒三聚攝故。 第四、宗體不同者,先宗、後體。且 明宗者,此經全收律藏為宗,不同《法華》、《涅槃》 等經一藏之中曲別分宗,是故此以善說毘 奈耶以之為宗。言善說者,謂佛善說,簡諸外 道以不善說制鷄戒等。毘奈耶者,翻為調伏。 世親《攝論》第一卷云「調者和御,伏者制滅。調 和控御身語七惡,制伏除滅諸惡行故。」次辨 體者,《瑜伽》八十一云「謂契經體略有二種:一 文、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如是二種總名 一切所知境界。」今此經文所詮之義,其唯五 篇。准《僧祇律》名為五篇,上代相承共傳此名。 若依《四分》名為五犯,必招苦罰名之為犯。亦 名五犯聚,一一篇內各集多犯故名犯聚。或 名五種制。制有二義:一由佛語稱法而制、二 由自行能有制防。且五篇者,一大僧四波羅 夷、尼八波羅夷合為初篇,二大僧十三僧殘、 尼十七僧殘合為第二篇,三大僧三十尼薩 耆波逸提及九十波逸提合一百二十、戒尼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及一百七十八波逸提合 二百八戒,僧尼總計三百二十八戒為第三 篇。四大僧四波羅提提舍尼、比丘尼八波羅 提提舍尼合為第四篇。五大僧百眾學及七 滅諍、尼但百眾學亦或有七滅諍合為第五 篇。總計大僧有二百五十戒,尼除七滅諍 合三百四十一,若并七滅即當三百四十八 戒,並是正宗所詮義體。其二、不定防過由緒, 未有正罪故不入篇,至文當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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