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制教典與教學
Y0021 · Date: 2012/12 民國 釋印順著 · 印顺法师著作 · 共 399 段
佛教,當然是「正法」中心的。然佛法弘傳於人間而成為佛教時,正法就流
布為「法」(經)與毘尼(律)兩大類。這二者,有他相對的特殊性能。大概的
說,這是智的與業的;義理的與制度的;個人的與團體的;契真的與通俗的;實
質的與儀式的;行善的與息惡的。這些相對的差別,不是可以機械地孤立,而有
相應的、相依相成的關係。佛教是這二者的總和,因此必須是二者的均衡發展,
適當配合。也就是說,必須尊重二者的獨特性能,從綜貫的協調中,給予充分的
發展,這才能成為完整與健全的佛教。不然,偏頗的畸形發展,勢必成為病態的
、偏枯的。不幸得很!佛教早就偏於法的發揚了!起初,保守的上座們,固執毘
尼——戒條與規制而成為教條,繁瑣的儀制。於是乎激起反抗,甚至極端地輕視
毘尼。毘尼的固定化與普遍忽略,引起佛教僧眾的無法健全,「龍蛇混雜」。偏
於法的發揚,與毘尼脫節,不但失去了集體的律治精神,法也就墮入了個人的唯
心的窠臼!
弘揚佛法,整興佛教,決不能偏於法——義理的研究,心性的契證,而必須
重視制度。佛教的法制,是毘尼所宣說的。這裡面,有道德準繩,有團體法規,
有集體生活,有經濟制度,有處事辦法。論僧制或佛教制度而不究毘尼,或從來
不知毘尼是什麼,這實是無法談起的。所以熱心中國佛教行政、制度的大德們,
實在有論究教制的必要!
釋尊的時代,毘尼主要是為出家眾而建立的。「六和」僧制,並不通於在家
眾(所以毘尼不許白衣閱讀),這是時代使然。古代的佛教,出家眾有團體組織
,而在家眾是沒有的。現在,在家眾應有團體組織,與僧眾混合為一嗎?別立在
家眾的集團嗎?無論如何,對於如來所制的團體原則,也還有遵循的必要。
律制或者說僧制,到底是什麼?關於這,首先應確切地認定:僧制與政治的
本質同一性。從僧制的來源去看,就會明白。「僧伽」譯為眾,就是群眾。但不
單是多數人、散漫的烏合一群,而是有組織有紀律的集團,所以或意譯為和合眾
,大體同於神教者的教會。僧伽與另一種名為「伽那」的,都是印度固有的團體
名稱。這或者是政治組織——某一區域(律中稱為「界」)內的宗族會議或人民
集會;或是商工業的組合制度。古代的印度社會(實是古代社會共通的),進入
父家長的宗法社會時,人口繁衍而漸次形成家族、部族、種族的集團。部族以及
種族內的事件,由各部族的首長,或全族成員的會議來決定。國王,或是推選的
,或是世襲的,但權力大都有限。這種古代的共和民主制,自來就與狹隘的種族
偏見相結合,所以貴族的民主腳下,踏著無自由無產業的奴隸層。在印度,這就
是首陀羅族。等到時代演進,奴隸層開始反抗時,這種政治便走向沒落,代以王
權的專制政治。王權的擴充,是在推翻貴族,寬待奴隸階層而逐漸完成的。釋尊
時代的東方印度,恆河東北的後進民族,如跋耆、摩羅,還過著古代的民主生活
;恆河南岸的摩竭陀,已傾向於王權的集中。當時東方新宗教的勃興,都是適應
這一政治傾向,反抗婆羅門教而鼓吹種族平等。這些新宗教,都有教團的組織。
其中,如耆那教稱為伽那,佛教稱為僧伽。這種宗教集團——僧伽或伽那,都是
參照於政制,而使合於宗教目的。政治制度與僧伽制度,可說是同源異流。佛教
對於僧伽的一切,稱為「僧事」,就是眾人的事;政治不也就是眾人之事的治理
嗎?所以僧制與政制,本質上同是人類的共處之道,不過對象不同而已。多數人
的集合共處,不能無事,有事就不能不設法去解決。如何消除內在的矛盾,如何
促進和樂的合作,如何能健全自己而適合生存,如何能走向更合理的境地,如何
能實現理想的目標:政治制度與僧伽制度,由此產生,也由此而有演變。不過佛
教僧制,雖取法當時的政治與其他宗教的組織制度,然在佛的正覺中,體悟到事
事物物的依存關係——緣起性;體悟到緣起諸法的「無常性」、「無我性」、「
寂滅性」,從這正覺的大悲中,建設僧伽制度,自有他卓越的特色。肯定人類平
等,否認貴族與賤族,主人與奴隸的階別;男女平等,而並不模倣帝國形態,保
持民主自由的制度。唯有從佛的根本教義與僧制的原則中,才能理解佛教的處群
治事之道。
有佛教,有僧伽,就有制度。教制是必須顧全到古代的佛制,演變中的祖制
,適合現實情況的修正或建立。佛教傳來中國的時候,印度的佛教,早已在不大
重視毘尼的情況中。部分的重律學派,也只是繁瑣儀制的保守;拘守小節,忽略
時空的適應,不能發揚毘尼的真精神。所以中國的佛教僧制,起初雖仿效印度,
「依律而住」,而實不曾有過像樣的僧制。在佛教繼長增高的階段(會昌以前)
,僧伽的混濫穢雜,每與佛教的擴展成正比例。南朝的佛教,北魏文帝復法以後
的佛教(特別是元代的喇嘛),莫不如此。所以佛教在中國,可說教義(法)有
著可讚美的一頁,而教制——律制是失敗的。然佛教不能不有足以維持佛教的僧
制,不能不有適應環境的僧制;等到發覺形式勦襲的印度僧制不能完成任務時,
中國的佛教僧制,就向兩方面演化。
一、國家的管轄制:這因為佛教發達,僧眾跟著雜濫起來,影響社會,影響
國家,國家不能不出來干涉。我們應該記著!這是佛教的恥辱,古代有多少正信
的緇素,明裡暗裡在痛心。然而僧眾不能健全,不能自治,也就不能怪政治的干
涉。古代的政治干涉,大體是善意的,如淘汰僧眾,禁止私立寺院,試經得度等
等(如惡意即滅法)。如姚興是佛教的大護法,他卻立僧䂮為僧正。梁武帝更是
有名的護法,但他不忍見僧眾的穢濫,甚至想自己出來作大僧正。國家的管轄,
對於不健全的佛教,實際是有益的。這種管轄制,是國家通過佛教來管理,可說
是以僧治僧。姚興立僧䂮為僧正,是這一制度的開始;後代的僧統,僧錄司等都
是。
二、禪僧的叢林制:形式勦襲的律制,自有礙難通行的地方。全盤印度化,
或者中國本位化,在東晉末年已引起爭論了。談玄說妙的南朝,當然不能有什麼
革新。強毅實行的北方,卻有新的制度出現。如禪僧的「別立禪院」;三階教的
自成家風,捨戒入俗的三階信徒,也是「別立科綱」。別立禪院的禪僧,在唐代
,適應山林農村環境,參照佛陀的僧制,創設叢林制度。「一日不作,一日不食
」;他們「闢土開荒」講求經濟自足。這個制度,配合著真參實悟的信心與精進
(法的),確乎相當成功。佛教的思想界,雖已因固定、保守而走向衰落;虧了
這叢林制度,總算維持佛教一直到最近。
這兩種中國化的教制,一是每一寺院的組織,一是全國佛教的組織,並行而
不相悖,一直維持到清末。但中國是家庭本位的宗法社會,而政治又缺少民主代
議制,所以寺院逐漸子孫化,叢林也產生傳法制,傾向於各自為政,不能從僧官
制的統一中,造成民主代議制的嚴密組合。一盤散沙,佛教與國家民族,患著同
樣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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