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般若論會釋
T1816 · 唐 窺基撰 · 论疏部 · 共 273 段
一部分三,初、敬所師,敘標作意;次、科宗義,正
釋經文;後、嘆愚深法成隱滅。初中三頌分
二,初二頌半歸敬所師,後半頌敘標作意。初
中復二,初二頌別顯三寶,後半頌總禮所師。
初中復二,初一頌半唯敬法,後半頌敬佛、僧。
法中分三,初半頌歎佛法神功,出生報、化,顯
法身故,次半頌歎法深妙,詞理堅貞,群
聖迷故,後半頌歎法玄約,文略義廣,威勢
勝故。智者,佛也。聞已為我說者,慈氏菩薩僧
也,天親論偈,彌勒菩薩為無著說,無著授
與天親,令造釋故。天親偈云,「法門句義及次
第,世間不解離明慧,大智通達教我等」,即
明彌勒親教無著,無著轉教天親也。歸敬
福田理應周普,但說此三者,是經所依及能
起故,能說、所說,教依、義依,各敬勝首,攝餘
一切。
次科宗義,正釋經文分二,初、明七句,申正述
之宏綱。後、「世尊為何故以寂靜」者下,重解前
文,釋玄宗之巨委。初文復二,初、標七句,彰
一部之大旨;後、釋前文配經文之所在。所
明名義,能詮名句,以教詮義,名為有義句,
義之句故。或義是所詮,文為能詮,以文隨
義,皆有七故,名七義句。若文若義,皆有七
故。若依天親法門句義及次第法門句義者,
為句之義,名為句義,或唯義故。初標七句
中分二,初、標列七句,後、顯七有異。初文有三,
初、標,次、列,後、釋結。七中前六是所詮義,菩薩
事故;第七是能詮句,能詮義句故。二釋義句,
皆能詮也。前六之中,初三文之次第,分段
義意,流三住處所明,其對治是所斷邊執,
不失是所修中道。地是此二法之別位,總名
為住處,發大乘心者所依處故,別名為地。彼
位有漏、無漏諸法,順生彼位各別勝法能持
不失,名之為地。總法所依,所止名住;別法能
持,能生名地,是二差別。
後釋前文,配經文之所在分七,隨前標釋故。
佛種不斷有二義,一者、明佛能為善攝、善
付,善現發請,欣佛為說,令諸菩薩當依
修學,得紹佛種姓不斷故。論下解有六因故,
善現發問,令佛種不斷。二者、明佛能為善攝、
善付,令所攝、付諸菩薩等依位而修,由佛能
令紹種不斷。故論結云,此善攝、付囑二種,顯
示種姓不斷。故經說云,教發菩提心,令佛
種不斷,即是此也。
文分為四,初、標佛種不斷,是問答之大綱,
玄宗之巨意;二、別配文;三、逐難釋;四、結
成前難。雖一部經問答之意皆為願欲令
佛種不斷,由能問故,方能答生,初從勝名,
故次別指,准在問中。此中初標論其實義,
故言般若為佛種不斷,流行於世。
別配文中,「希有世尊」,意總標歎。「如來」以下,
別顯。歎希有有三義,一、由能攝、付,佛成希有,
餘不能故;二、時一出現,經多劫中不可見故;
三、福德、智慧生可度種種莊嚴,無與等故。
此中世尊是第十號,如來是初號,舉終括
始,以略中間,故《能斷》云,「乃至如來、應、正等覺」,
由舉終一,略其中間六,至於初三,餘文皆
略無,乃至言十號,如《瑜伽》八十二釋。又此論
牒經,云何如來以第一善攝等,云何之言,
經本皆無。又此欲歎佛希有攝、付,乃言云何,
翻成問佛,非是歎詞,深為乖角。善攝等者,
《能斷》云,言「最勝攝受」,餘文但言善護念等,下
文遂開第一及善,二義有異。最勝之言,其具
第一、善二義故,此能攝受法,下論自解。
逐難釋云,於中善攝等者,合經及二論,
攝、付有六義,一、能攝、付者,如來唯在果位,
《瑜伽》三十七,能成就有六,一、勝解行地菩
薩,二、淨勝意樂地菩薩,三、行正行地菩薩,四、
隨決定地菩薩,五、決定行地菩薩,六、到究
竟地菩薩。彼在因位,此說果位,說一切位,極
深妙法,非餘能故。又此說法王,彼說佛
在世時及佛無後能成熟者,故不相違。二、
所攝、付者,謂諸菩薩雖所成就通有四乘,
行二利行,通他三乘,餘解不能故,此唯菩
薩。此上二種,經文自有。三、攝、付之時,此中論
云,於佛證正覺轉法輪時,以五義中菩薩
乘法化根已熟,名為善攝;於佛涅槃時,亦
以五義化已得攝受菩薩,名善付囑。四、所
攝、付類,天親論云,善攝化根已熟,善付化根
未熟,此中二時俱化根熟。一解,二論義同,
此中意說,根熟菩薩,佛初成道,佛自攝受,
令依教行,稟於佛訓。佛入滅時,佛化既無,
無能攝付,但以佛法,付根已熟,令根未熟於
彼受化,名善付囑。故此說言,已得攝受菩薩
於佛滅時,亦以五義而建立之,非是二時
俱以五菩薩法建立已熟名善付囑,故二論
同。由佛若在,未熟菩薩亦自攝、付,劣故隱
之。或此中付論遇佛皆熟,名善攝受;滅後
令度是根未熟,名善付囑,便無有妨。故真諦
經云,善攝受者由無上利益故,善付囑者由
無上教故。二解,兩論意別,此依二時俱依
根熟,已顯攝、付,佛在所化,當來之世成能化
故,根未熟者,非當能化,故略不說。彼依一時、
當來能化、所化二類,以分攝、付,各聖義別。
彼所無者,此便解之。五、所攝、付法,論云,五
種義中,菩薩法而建立故。或有解云,謂五乘
法中菩薩之法。若爾,云何名為五義,不名五
乘?既法付五乘,如何言攝付菩薩?今為
二解,一云,即下重釋前之玄宗之巨委中,
釋布施云,自此已後,餘住處中,有五種隨所
相應而解釋,一、依義,二、說相,三、攝持,四、安
立,五、顯現,即是經中所明,理事二行,善惡
二門,菩薩修斷之法,是佛二時所攝、付法。二
云,即前七義句中,後五句義所明菩薩行
法,前二門問,後五佛答,是正所明能攝、付
法。天親釋此能攝、付法,彼云,護念是此攝
受,攝受根熟有二,一、與智慧力,令自成就
佛法;二、與教化力,即是大悲令攝取眾生。付
囑中,彼論有二,一、總解云,謂根未熟,於得、
未得功德中,懼其退失,付授智者。二、別解
云,又得不退者,不捨大乘故。此所付法,謂十
住第六住已前所已得法,未得不退,於大乘
中欲令勝進故;此所付法,第七住後所未
得法。此中總顯根熟菩薩在七住後不退位
中,未熟菩薩在六住前可退位內故,《瑜伽論》
說,能成熟有六種住。又勝解行位亦名能
熟,即是此中在七住後所善攝者;六住已
前即是此中所付囑者,由此位可退,令不捨
大乘,攝、付囑故。又此意言說,不捨大乘定
信,非不捨位。若作此解,十信之中,第六已
前名根未熟,專信大乘猶未定故,第六心
已後名根已熟,信決定故。又不論定故,若
全未信名根未熟,猶住劫外,若起信心名根
已熟,即入劫內,故《瑜伽》言,能成就者,通勝
解行。上來且說三位二類,初地、八地證行二
種,有退、不退兩位二類,亦應分別,上化下
故,下稟上故。下文已成熟有三品,其所善
攝、付囑在此明之二類隨應當知。六、所攝、付
相,此卷下文,利樂相應為善攝第一,有六
種;第二付囑亦有六種,自下當解。
上六義中,經文有二,一、能攝、付者,二、所攝、付
者。無著論有二全一少分,二全者,一、攝付
之時,二、所攝付相;一少分者,所攝付法。天
親論有一全一少分,一全者,所攝付類;一
少分者,所攝付法。二論但解攝受、付囑,
即總言故,合開四總或六義。天親論以一
頌頌前文義,《菩薩地》說,菩薩已成就有三
品,初劫名下品,第二劫名中品,第三劫名上
品,唯三品前名未熟。
二發起行相者,發起了於行,謂般若行解,
即慧體名相,以無相故,非是相狀,如十六
行慧勝得名,三問皆因慧行相,佛所正答,
是慧行相。今為問起,名發起於行相,能起
佛說慧行相故。或此三問皆問所修行之體
狀,名為行相,於中修慧雖標總稱,而得自名,
別名修行。若依前解,雖諸福智、有無為等皆
所修諸法,慧為般若之體,獨得其名,若依
後解,唯在有為,無為非行,便成大過,以
問有為行,無為自證,亦無有失。以此理微,
前解有典據,文有三,初、指文,次、釋三,後、結。
第二文有二,初、總顯,後、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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