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般若論會釋

T1816 · 唐 窺基撰 · 论疏部 · 共 273 段

一部分三,初、敬所師,敘標作意;次、科宗義,正 釋經文;後、嘆愚深法成隱滅。初中三頌分 二,初二頌半歸敬所師,後半頌敘標作意。初 中復二,初二頌別顯三寶,後半頌總禮所師。 初中復二,初一頌半唯敬法,後半頌敬佛、僧。 法中分三,初半頌歎佛法神功,出生報、化,顯 法身故,次半頌歎法深妙,詞理堅貞,群 聖迷故,後半頌歎法玄約,文略義廣,威勢 勝故。智者,佛也。聞已為我說者,慈氏菩薩僧 也,天親論偈,彌勒菩薩為無著說,無著授 與天親,令造釋故。天親偈云,「法門句義及次 第,世間不解離明慧,大智通達教我等」,即 明彌勒親教無著,無著轉教天親也。歸敬 福田理應周普,但說此三者,是經所依及能 起故,能說、所說,教依、義依,各敬勝首,攝餘 一切。 次科宗義,正釋經文分二,初、明七句,申正述 之宏綱。後、「世尊為何故以寂靜」者下,重解前 文,釋玄宗之巨委。初文復二,初、標七句,彰 一部之大旨;後、釋前文配經文之所在。所 明名義,能詮名句,以教詮義,名為有義句, 義之句故。或義是所詮,文為能詮,以文隨 義,皆有七故,名七義句。若文若義,皆有七 故。若依天親法門句義及次第法門句義者, 為句之義,名為句義,或唯義故。初標七句 中分二,初、標列七句,後、顯七有異。初文有三, 初、標,次、列,後、釋結。七中前六是所詮義,菩薩 事故;第七是能詮句,能詮義句故。二釋義句, 皆能詮也。前六之中,初三文之次第,分段 義意,流三住處所明,其對治是所斷邊執, 不失是所修中道。地是此二法之別位,總名 為住處,發大乘心者所依處故,別名為地。彼 位有漏、無漏諸法,順生彼位各別勝法能持 不失,名之為地。總法所依,所止名住;別法能 持,能生名地,是二差別。 後釋前文,配經文之所在分七,隨前標釋故。 佛種不斷有二義,一者、明佛能為善攝、善 付,善現發請,欣佛為說,令諸菩薩當依 修學,得紹佛種姓不斷故。論下解有六因故, 善現發問,令佛種不斷。二者、明佛能為善攝、 善付,令所攝、付諸菩薩等依位而修,由佛能 令紹種不斷。故論結云,此善攝、付囑二種,顯 示種姓不斷。故經說云,教發菩提心,令佛 種不斷,即是此也。 文分為四,初、標佛種不斷,是問答之大綱, 玄宗之巨意;二、別配文;三、逐難釋;四、結 成前難。雖一部經問答之意皆為願欲令 佛種不斷,由能問故,方能答生,初從勝名, 故次別指,准在問中。此中初標論其實義, 故言般若為佛種不斷,流行於世。 別配文中,「希有世尊」,意總標歎。「如來」以下, 別顯。歎希有有三義,一、由能攝、付,佛成希有, 餘不能故;二、時一出現,經多劫中不可見故; 三、福德、智慧生可度種種莊嚴,無與等故。 此中世尊是第十號,如來是初號,舉終括 始,以略中間,故《能斷》云,「乃至如來、應、正等覺」, 由舉終一,略其中間六,至於初三,餘文皆 略無,乃至言十號,如《瑜伽》八十二釋。又此論 牒經,云何如來以第一善攝等,云何之言, 經本皆無。又此欲歎佛希有攝、付,乃言云何, 翻成問佛,非是歎詞,深為乖角。善攝等者, 《能斷》云,言「最勝攝受」,餘文但言善護念等,下 文遂開第一及善,二義有異。最勝之言,其具 第一、善二義故,此能攝受法,下論自解。 逐難釋云,於中善攝等者,合經及二論, 攝、付有六義,一、能攝、付者,如來唯在果位, 《瑜伽》三十七,能成就有六,一、勝解行地菩 薩,二、淨勝意樂地菩薩,三、行正行地菩薩,四、 隨決定地菩薩,五、決定行地菩薩,六、到究 竟地菩薩。彼在因位,此說果位,說一切位,極 深妙法,非餘能故。又此說法王,彼說佛 在世時及佛無後能成熟者,故不相違。二、 所攝、付者,謂諸菩薩雖所成就通有四乘, 行二利行,通他三乘,餘解不能故,此唯菩 薩。此上二種,經文自有。三、攝、付之時,此中論 云,於佛證正覺轉法輪時,以五義中菩薩 乘法化根已熟,名為善攝;於佛涅槃時,亦 以五義化已得攝受菩薩,名善付囑。四、所 攝、付類,天親論云,善攝化根已熟,善付化根 未熟,此中二時俱化根熟。一解,二論義同, 此中意說,根熟菩薩,佛初成道,佛自攝受, 令依教行,稟於佛訓。佛入滅時,佛化既無, 無能攝付,但以佛法,付根已熟,令根未熟於 彼受化,名善付囑。故此說言,已得攝受菩薩 於佛滅時,亦以五義而建立之,非是二時 俱以五菩薩法建立已熟名善付囑,故二論 同。由佛若在,未熟菩薩亦自攝、付,劣故隱 之。或此中付論遇佛皆熟,名善攝受;滅後 令度是根未熟,名善付囑,便無有妨。故真諦 經云,善攝受者由無上利益故,善付囑者由 無上教故。二解,兩論意別,此依二時俱依 根熟,已顯攝、付,佛在所化,當來之世成能化 故,根未熟者,非當能化,故略不說。彼依一時、 當來能化、所化二類,以分攝、付,各聖義別。 彼所無者,此便解之。五、所攝、付法,論云,五 種義中,菩薩法而建立故。或有解云,謂五乘 法中菩薩之法。若爾,云何名為五義,不名五 乘?既法付五乘,如何言攝付菩薩?今為 二解,一云,即下重釋前之玄宗之巨委中, 釋布施云,自此已後,餘住處中,有五種隨所 相應而解釋,一、依義,二、說相,三、攝持,四、安 立,五、顯現,即是經中所明,理事二行,善惡 二門,菩薩修斷之法,是佛二時所攝、付法。二 云,即前七義句中,後五句義所明菩薩行 法,前二門問,後五佛答,是正所明能攝、付 法。天親釋此能攝、付法,彼云,護念是此攝 受,攝受根熟有二,一、與智慧力,令自成就 佛法;二、與教化力,即是大悲令攝取眾生。付 囑中,彼論有二,一、總解云,謂根未熟,於得、 未得功德中,懼其退失,付授智者。二、別解 云,又得不退者,不捨大乘故。此所付法,謂十 住第六住已前所已得法,未得不退,於大乘 中欲令勝進故;此所付法,第七住後所未 得法。此中總顯根熟菩薩在七住後不退位 中,未熟菩薩在六住前可退位內故,《瑜伽論》 說,能成熟有六種住。又勝解行位亦名能 熟,即是此中在七住後所善攝者;六住已 前即是此中所付囑者,由此位可退,令不捨 大乘,攝、付囑故。又此意言說,不捨大乘定 信,非不捨位。若作此解,十信之中,第六已 前名根未熟,專信大乘猶未定故,第六心 已後名根已熟,信決定故。又不論定故,若 全未信名根未熟,猶住劫外,若起信心名根 已熟,即入劫內,故《瑜伽》言,能成就者,通勝 解行。上來且說三位二類,初地、八地證行二 種,有退、不退兩位二類,亦應分別,上化下 故,下稟上故。下文已成熟有三品,其所善 攝、付囑在此明之二類隨應當知。六、所攝、付 相,此卷下文,利樂相應為善攝第一,有六 種;第二付囑亦有六種,自下當解。 上六義中,經文有二,一、能攝、付者,二、所攝、付 者。無著論有二全一少分,二全者,一、攝付 之時,二、所攝付相;一少分者,所攝付法。天 親論有一全一少分,一全者,所攝付類;一 少分者,所攝付法。二論但解攝受、付囑, 即總言故,合開四總或六義。天親論以一 頌頌前文義,《菩薩地》說,菩薩已成就有三 品,初劫名下品,第二劫名中品,第三劫名上 品,唯三品前名未熟。 二發起行相者,發起了於行,謂般若行解, 即慧體名相,以無相故,非是相狀,如十六 行慧勝得名,三問皆因慧行相,佛所正答, 是慧行相。今為問起,名發起於行相,能起 佛說慧行相故。或此三問皆問所修行之體 狀,名為行相,於中修慧雖標總稱,而得自名, 別名修行。若依前解,雖諸福智、有無為等皆 所修諸法,慧為般若之體,獨得其名,若依 後解,唯在有為,無為非行,便成大過,以 問有為行,無為自證,亦無有失。以此理微, 前解有典據,文有三,初、指文,次、釋三,後、結。 第二文有二,初、總顯,後、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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