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中邊論述記

T1835 · 唐 窺基撰 · 论疏部 · 共 1627 段

佛滅度後九百年間。無著菩薩挺生於世。往 慈氏所請說大論。因緣如別處說。慈氏為說 此論本頌。名辯中邊頌。無著既受得已。便付 世親使為廣釋。故此長行世親所造。名辯中 邊論。辯者顯了分別異名。中者正善離邊之 目。邊者邪惡有失之號。即是明顯正邪論也。 若爾何故不名邪正乃號中邊。今言中邊。顯 處中道離二邊執契當正理。故標此名。簡偏 說有偏說空教。彼雖正善而非是中。故言中 邊不云邪正。言中邊者。所明理名。復言辯者。 能顯教稱。謂此論教明正邪理具辯中邊。中 邊之辯。蘇漫多聲中第六轉攝。六離合釋中 依士釋也。舊云世親所造非也。中邊分別論 者。言不順此也。云相品者。所詮為名。即三性 之相此中明也。然所明中亦非唯相。如歸敬 頌及次總標七義頌等。皆非是相。從宗多分 以立品名故名相品。如無上乘品。有釋。名分。 此等七品先後增減。如下應知。然初二品是 境。次三品是行。後二品是果。是七品意。又初 歸敬世親所為。自此下頌皆慈氏說。彌勒本 有一百一十三頌。初一總攝。後一結釋。中 為正宗。世親釋有七百頌。皆以不長不短八 字為句。三十二字為頌。然世親未迴□。頌十 四字為一句。五十六字為一頌。即舊真諦已 譯於梁朝。文錯義違。更譯茲日。諸不同處至 下當知。 論曰。稽首造此論乃至當勤顯斯義。 述曰。 此論一部總有三分。慈氏本頌起於正宗及 有結釋。此中初分世親所說。此即第一歸敬 別序分。然諸經論通敬三寶皆名通序。此論 即無。大論六十四及對法第一云。本釋二師 此論所依及能起故。略無通序歸敬三寶。於 別序中。文意有二。上之三句歸敬別師。第四 句者顯歸敬意。明當造論。上三句中。初之 二字顯歸敬相。次十三字明所歸敬。言稽首 者。起殷淨心發勝三業。申誠歸依敬禮之異 名焉。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手至首故名 稽首。此即儒教之所釋焉。今亦發言兼策意 業。投誠請念名稽首也。此稽首言通二所 敬。所歸敬中。上之八字正顯頌主彌勒大尊。 下之五字明教論者無著菩薩。言善逝者。謂 即如來十號之第五名也。梵云蘇揭多。舊言 修伽陀訛也。蘇翻為善。揭多云已逝。今略 云善逝。善者謂好。逝者謂去。若有雜染惡來 生死。純懷清淨好去涅槃。即是如來受用變 化。或即法身已好去。故立善逝名。但言好 去非已好去。即應言蘇焰䓳平聲呼云焰䓳。此翻但 名為逝。或是往義。即是因中好去之目。非 果圓滿已好去名。論言體者。謂是性義。或即 身義。對法論說。身義體義無差別也。依士釋。 善逝之體名善逝體。體即法身。善逝即是受 用變化。若持業釋。或體即善逝名善逝體。 此善逝體即餘二身。謂慈氏尊將紹佛位真 善逝子名彼所生。攝大乘說菩薩家勝。謂生 佛家之所生育。非如聲聞無智婢子。欲顯慈 氏位極尊高如來真子。名彼所生。或真善逝 體即法身。慈尊覺者以法為父。要緣如境智 方生。故此號慈尊名善逝子。舊言善行子非 也。行去名行。即善逝非是行跡。慈尊說頌。即 是經師造此論者。故須歸敬。由斯論說稽首 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即正歸敬彌勒尊者。及 教我等師者。即世親我兄無著菩薩也。無著 於彼慈氏尊所既先得已便教世親。世親造 釋由兄教力。世親自指己及門人故名我等。 謂兄為師。能教己等故。今亦稽首教我等師。 即上三句別歸經教二種師也。當勤顯斯義 者。顯歸敬意己當造論。勤者精進勇猛異名。 顯無懈怠能降邪敵。勇猛顯斯本頌義也。 論曰。此中最初安立論體。 述曰。自下第二 顯釋論體分。於中有二。初總標論體彰教所 明。後別顯所標次第申義。此即初也。然 則天親尊者玄路先於眾聖。意匠頴於群賢。 釋此頌文非唯一例。或頌前標後。無結上以 生文。或義後結前。有設徵而起頌。或始牒 文而後申義。或始申義而後牒文。或總標顯 頌之大綱。或別釋文之幽隱。略為六例欲貫 下文。其間相屬臨文別斷。此則頌前標起無 結上以生文。安立者。施設言說之異名。此 論體者。非為教體。即是所明法之體也。此體 即宗。宗所明故。言此中者。是發論端。或簡 持義。謂論別教所詮義。今先總舉出其體性 故言此中。 論頌曰。乃至得果無上乘。 述曰。此正宗中 合有一百一十三頌。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顯 論所明。名總標分。所餘諸頌依標別顯。名別 釋分。此即初也。梵云摩咀羅多。此翻為唯。顯 決定義。謂論所明定唯此七。梵云遮。此云 謂及。或云等。及即相違義。謂相及障等皆有 及言。相與障異相非即障。若言等者。謂此 七外更有餘法。今顯相違釋故頌致及言。舊 本云無上乘唯爾。即決定義也。 論曰。此論唯說乃至七無上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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