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論卷第十四手記

ZW03n0030 · 徐紹強整理 · 卍正藏 · 共 105 段

〔題解〕 《瑜伽論卷第十四卷手記》,一卷,記錄者不詳。是法成(藏 名音譯廓.卻珠。生卒年不詳,主要活動于九世紀上半葉。)某一 弟子在聽老師講解《瑜伽師地論》第十四卷時所做的記錄,故取此 名。本文獻未為我國歷代經錄所著錄,亦不為歷代大藏經所收。 現于敦煌遺書中發現,為中國北京圖書館收藏,共兩號:一號為北 新1009號,尾殘;正文第227行和第228行之間有背文「言染污 者,謂第七識;言樂意者,謂第六識」十六字,然不屬于該處所述內 容,故整理本正文為錄。另一號為北新1010號,首題錯標為《瑜 伽師地論第四卷手記》。北新1010號有兩處背文,一處即整理本采用 的乙本;一處為「釋三世義中各言前際無知等者,『等』取前文中後 際等十九種無知七過五六等」三十一字,位置處于正文第84行和 第85行之間,內容與此處所述不同,故整理本正文也未錄。從內 容及字體、體例、紙質諸方面判斷,此兩號為同一文獻,能直接綴 接,其中北新1010號為先,北新1009號緊接其後。 整理本據北新1010號、北新1009號依次錄文,將北新1010 號最後與北新1009號起始重合的部分定為乙本,作為北新 1009號部分內容的校本。因本文獻所記內容是對《瑜伽師地論》 卷十四所作的闡釋,文獻中大量引用了《瑜伽師地論》第十四卷的 原文,故整理本在處理其中的引文時,基本以《瑜伽師地論》為準。 第三,明增三門。分六异門。初第一,明依十相明三 門、三種、三根。分二:一標,二釋。 初中言「已說二種佛教」者,此是生起之辭。已說 一增及二增,故論文言:「二種佛教所應之處。」此說三 增所應之處,故云「次說三種」也。謂三門、三種、三 根,皆於十相而起,故論文言:「發起邪行」等也。 二釋,分四:一明十相,二明三門,三明三種,四明 三根。 初中言分二:一標,二釋。標文可見。二釋,分三:一 釋身三相,二釋義四相,三釋意三相。 初中言「壞生命」者,謂煞生相也。言「財物」 者,謂偷盜也。言「妻妾」者,謂邪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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