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度論疏
X0791 · 南北朝 慧影抄撰 · 卍续藏 · 共 2316 段
大智度論疏目次終
也。一云:行者即是田義,前言歸敬佛寶,即是果頭大
聖,今明僧寶,即次歸敬因中諸聖,欲分別因果二聖,
故云聖眾行福田也。
學無學人以莊嚴者,上雖云聖眾,未知何者是謂學
無學人。學者,苦忍已上至羅漢向三果四向七種學
人,此並怖求進習,名之為學。唯羅漢果既息駕玄厚,
無一所進習,所作已辦,故名無學。學人有十八,無學
果有九,合為二十七聖。若煖等四心,名非學非無學。
此義至後念僧章中別廣釋也。
就菩薩法中,一、未得無生法忍果名學,得無生法忍
果已上是無學;二者、功用道中名學,無功用道名無
學。若對小為言者,地前四十心應是非學非無學。若
就因果明者,十地已來是學,唯佛果是無學。今此初
既別歸敬佛寶已,不論佛果無學也。以莊嚴者,一云:
明此學無學人內有勝德、外有異容,共相光顯生物
益,故言莊嚴。一云:明此人外以戒莊嚴身、內以定慧
莊嚴心,此等聖人唯以戒定智慧莊嚴身心,故云以
莊嚴。所以大集經以四瓔珞莊嚴,亦名戒瓔珞莊嚴、
亦名戒瓔珞莊嚴,定慧亦然也。
後有愛種永已盡者,一云:初三句正明離過,即是斷
德;後一句次明集德,即是有為功德。於離過中,初二
句明離煩惱,後一句明離業苦。初句離愛,第二句離
見愛根本,所謂想、受生煩惱,想、受亦滅,故云已除。亦
可前一云離三住地。我所既滅者,離見一處住地。根
已除者,離無明住地。又云後有愛種永盡者,後有即
是三有,明於果結。愛種者,即是子結,明舉愛分煩惱。
諸阿羅漢既斷,三果或盡,子結永無。小乘雖有見、愛
二輪煩惱,然三界受生去留,唯聽我愛。以愛盡故,三
界業壞,後更不生,受三界二十五有等諸有果報。故
經云:唯愛能令諸有相續,有愛則生,愛盡則滅。愛既
閏生,是諸有之本。以據愛為言,云後有愛種,但舉其
愛,則知五鈍使俱亡。故下論云:若斷一事,我則說汝
得阿那含果。若阿羅漢,此未來子果。兩結俱已永盡,
雖有殘身殘習,是所不論。若三果四向各分乖盡,今
偏據四究竟極盡之處為語,故云永盡。又且分盡都
盡者,皆各永滅不復更生,故云永盡。不論如沙井退
者,何以得知?今此中是歎德時,故但取其永盡之義,
不取退義,明義意各有時。若賢聖義中,為分別賢聖
有退不退義故,所以論之。今此中但取其永盡義,不
取其不永盡義也。若論菩薩於初地時,三有果亦皆
永盡,此之現身酬前因得前因業,煩惱已謝更不復
論,受後分段身至於七地,二種生死皆悉永忘,亦云
永盡。故楞伽經云:二種攝受生,智者應遠離。即是無
眼及四住有漏無漏二業,攝得二種二生死,即初地
離之。此義略出之後,別釋果結。未來生死盡,即是非
智緣滅,如人王經說也。問:若生死無分盡義者,煩惱
亦無薄義不?不言斷餘三名為薄者,義亦六道餘三
名為分盡也。
我所既滅,根已除者,有人言:我所既滅者,即是見分
煩惱;根已除者,是愛分煩惱。今師解成實中雖有示
相、不示相之名,而不解釋。唯僧祇律中釋言:諸貪瞋
等,或明外章,名示相;或恨者,結在內心,不形於外,故
名不示相;或前明愛種,即愛分煩惱;或所既滅者,是
見分煩惱。而所在前明愛,在愛明見者,所以前明不
受諸有者,只由無愛閏故,後有不生,業果相隨,義相
涉入,故在前說。今此既是隨便所說,是於說時,非行
時故,所以在後明見,於義無傷。一云:此是嘆德,既難
除,在後而滅,先舉勝德嘆之,故創云愛盡,成嘆德義
也。恨者,亦通於見、愛,學人亦有,亦有隨見、隨愛等恨。
今云已除者,此二種恨悉除、分除、永除,故云已除。長
法師乃云根已除,明以三毒為諸見根本。今三毒已
盡,諸見亦亡,故云我所既滅,根以除。我者,是我見;所
者,是我所見。今明聖智並除,故云既滅。但舉我見,則
知五利通除,故云根已除也。
已捨世間諸事業者,生死為世間法有為事,若造生
死諸有之業,名為世間事業。明諸聖眾必更不造世
間生死三有之業,唯修出世涅槃清淨之業,故言捨
諸事業。又云:畢竟不造分段世間生死事業,故言捨
諸事業。不無猶造無為生死之業,但爾時此業既出
分段世間故,故云不造世間諸事業。又事者是苦,業
者是感苦業,若斷煩惱,業種自燋、苦種不續,故云已
捨事業。一云:事者陰界入等,不造世間五陰等業,故
云捨事業。
種種功德所住處者,此聖眾等具諸禪定、智慧、三十
七品等智斷功德,積集莊嚴之所成就,有無量有為
功德,亦有無量無為功德,故云種種。此諸聖眾皆具
此等無量二種功德為依住處。住言所住,如依因義,
以功德為能依,諸聖人身心為所依,故云所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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