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X0734 · 唐 智首撰 · 卍续藏 · 共 75 段
從雨浴衣戒。至輙教尼戒。〔草書滅法深染傳者須得真〕過前求
雨衣。過前用戒第二十七。
此雨衣二戒合為一戒。婆云。過前求過前用。二俱犯
墮。所以制。不聽過前求用者。然此雨衣。資身要用。是
故開聽時中乞用。今時既未至豫乞。先用長己貪結
違反聖教。是故制也。過前求五緣成犯。一是雨衣。二
過前求。三自為己。四彼與。五領受入手便犯。問過前
求與乞衣戒何異。答有三種別。一衣體不同。此是雨
衣。彼非雨衣。二開緣別。此聽時而乞。過時便犯。彼無
時限。唯除四緣。三親非親別彼親不犯。此二俱。犯過
前用四緣成。一是己雨衣。二時中得。三過前受持。四
過前用便犯。此二戒猶同一雨衣生罪。是故合制。祇
云。求時不應。從小家處處求。一尺二尺。若一人眾多
人邊求。就緣起中有二。從初至令遍來明開畜雨衣。
二六群下因開起過。就前有三。初至欲衣來明發願
因緣。二佛語毗舍下明讚述八願聽受雨衣。三毗舍
聞下明行八願施僧雨衣。就初發願因緣中二。從初
至比丘僧來明比舍佉母請佛供養。因見比丘裸身
洗浴。願施雨衣因緣。二食訖下正發八願。文云請佛
就舍供養。經云。供有三品。送食就寺名上。就舍供養
名中。造舍乞食。發心供養名下。十云。佛言不與人遇。
願佉母言。與我可得願。佛言與汝。五云。佉母乞九願。
佛不與一願。所謂世尊常受我供。第二願中義分有
二。前云六願。內資中發。後之二願。衣服外資。此內外
二資。發心供養。意情彌廓。悉無限局。望僧田獲福。非
別施也。故為佛讚述。良由於此增。一云。施有五事。名
為應時。遂來遠去病儉時。初得新果蓏。若新𥼆。先與
持戒精進人。然後自食。第二段中有三。一至覺意來
明佛反同與願之意。答己願之所期益利之相。二世
尊下明讚其八願深勝精妙。三世尊下勑僧令受。遂
彼八願。聞是語已。慶行願資成。故發憘心。能除慳貪
等垢。既捨眾惡。惡除身樂。即是戒淨。戒得得定發生
妙慧。道品增長。故曰根力等。次偈誦中。初一誦上八
願因成深勝。次有二偈誦上八願精妙之果。就初偈
有二。上半誦前領食六願因深。勝義下半誦後衣服
外資二願勝義。歡憘者。施前方便。乃至施已。三時心
淨。慶離慳垢。故曰歡欲心因淨。心因雖淨。以非法物。
施福亦尠故。次胝施飲食者。以應法食施是。歎財淨
心。財乃淨施。破戒比丘及以外道福田。非勝明施。持
戒佛弟子即歎境界田淨。三事俱勝。寧不精妙。以衣
奉獻二眾。故曰眾人。此歎財因。淨施雖不能究竟斷
結。而能暫伏現在貪心。故曰降伏慳嫉心。此歎心淨。
論云。於財惜著名慳。見他名利功德心忍不忍名妬
亦可持戒弟子者歎前捨惡并信樂等。眾人者遠行
等八悕福。行因降犬慢貪。誦前清淨。可誰願言。後二
偈者。初受施者果成。後行施者果滿。前受施成果者。
乃是上命過比丘成羅漢等。行等八人。道藉資成。筞
進其行。近剋世報。遠成涅槃。如偈說然。此八事為他
遠行等。馮云名為依。即是內外資備。能生他樂。故曰
依樂。近剋人天世報。名受樂報。遠獲無為。故曰永得
安隱樂。得天釋成受報。得無漏釋。下記得之。因行施
得果者。藉前八行。亦近尅人天。遠得無漏心樂。福德
者。遠頌對聖。發脩八願。近頌信樂之言。此舉因下三
明果遠尅。勝進無漏。以自適神。故曰快樂。唯證自知。
非比能況。故曰無逾。脩因生天。故長壽常安樂。第三
依願行中。前已有願。後即依行。若有願無行。願必虗。
若草行無願。行必孤。以有願故行不孤。由有行故願
不虗。祇云。被差分雨衣人。僧中唱衣有大小。四指八
指不等。不對者。我當分唱者。起餘分衣。人亦如是。餘
處安居此受雨衣者。應與語言。汝餘處莫取。文云。不
捨雨衣。便持餘用者。祇云。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須
淨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不得小小雨時著。不得裸
身浴。當著舍勒餘故衣。不得著作種種事。下九十
雨衣戒云。服吐下藥判頭出。而□露地食得。恃作鄣
縵。常須大雨時披浴。若雨早止。垢液者得著。入餘水
中洗無罪。戒本三法四句。一人二求有分齊。三制名
辨體。四用分齊。正戒本四句。一人。二明過業。下二可
知。辨相釋立法。四句久顯釋。戒文可知。婆云。畜雨衣
有二益。一雨時熱時。得鄣身浴。二無雨時得裏三
衣。若閏三月者。要後三月十六日求。若先不知有。閏
前三月十六日求者無罪。若閏四月。前四月十六日
安居者即受用。乃至七月半百二十日。常得受用。以
夏多雨濕熱故。若不閏四月一日用。問用中何故聽
閏前四月十六日用求中。何故不聽閏前三月半求。
答求貪總他用中無總故。前後不同。問雨衣閏中得
多日用受功德衣。亦應閏月得多利。答衣益處多。閏
中開者。有長貪之過。雨衣己物。夏閏開用無多長貪
故。多云。從三月半。至三月盡。應求應作。若得成衣。四
月一日應畜。若不成衣。乃至四月半。聽求聽作。設三
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律師云。亦得畜用。察其
意制時開一月求畜。而大制時。半月應求。半月應畜。
設未受持。不次說淨。是一日受持衣。若前安居。至四
月十六日。應如法受持用。到七月十五日。應著一處。
不應畜用。用吉羅。亦不須捨。至來年安居時。如前畜
用。不須更受。祇云。四月一日。要受持己用。乃至八月
十五日當捨多云。以尼弱劣。擔持則難。制不聽畜。得
畜浴衣。一切常開無過前用罪。現有浴衣不應求。而
求得小罪。婆云。下三眾不聽。畜開通言。若捨雨衣者。
此律不明捨法。祇五云。至八月十五日。應□眾中作
是唱大德僧聽。今僧捨雨衣。如是三說。至十六日捨
者越。乃更作餘用者。得作三衣。受持施人說淨。乃至
作種種作事。律制捨法。理有受文。
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第二十八
此戒亦二戒共為一戒。過前受犯捨。若時中受過後
畜亦犯捨。同由急施衣生。是以合制。若非急施。安居
未竟。佛不聽受。若受吉羅。祇五云。安居未竟。安居施
及索安居衣者。越毗尼。此間對夏。復是急施。親非親
俱犯。故與上乞衣不同。對此犯長。亦與上長衣不同
時節可知。佛既制戒安。安居未竟不聽受。不聽受衣。
後因梨師大臣請僧安居。未竟急施。如常安法施此。
近恐違聖教。不敢受之。佛為益施主及利比丘。開十
日內受。因聖開教。去是急施。過前而受。違反二教。長
貪處深。制犯捨墮。論犯五緣成。一是急施衣。二知□
急施衣。三過十日前。四無因緣。五領受便犯。過後畜
五緣成。宜足急施衣。二知是。三十日內受。四不作淨。
五限過便犯。緣起有三。從初至夏衣來船開。受夏衣
施。二六群下因聖開受。安居未竟。豫乞先受。佛呵制
不聽。三世尊下若是急施。開受無罪。十云。夏末七日。
佛遣阿難往辭。諸人不肯。佛言。雖不供養。客法宜然。
阿難至彼。說苦惱事。婆羅門聞。悶絕水灑得蘇。因將
厨供。逐佛後去。因此施粥。有五事益。䟦難陀分魚。作
羯磨等。此戒中說。既開十日內受。應有過十日前受。
更呵責制戒。文略不彰。若十日前受者。與時分不相
接。財體不淨。無過後畜犯。此戒無緣起。戒本瘏解有
文。若十日內受。與時分相接。有過後犯。戒本彰過後
畜犯不明。過前犯亦可。戒本過畜則通前後。如半月
浴戒。亦云過等戒本七句。一人。二時。三急施衣。四比
丘下立法。五若過下明業。下二可知。戒本云。十日未
竟者。七月六日受衣去。十六日自恣。正滿十日。舉是
以明非舉。後以釋疑。舉是者。謂十日內受者。為是十
日。前為非舉。後者謂十日內受。與時分相接。正有過
後畜罪。釋無過前求。罪去無重犯。五分戒本云。前後
安居。十日未至。自恣時得急施衣應受。乃至衣時若
過捨墮。准此文。後安居十日未竟。亦有得受急施衣。
辨相中略不解。第二初三四文顯自恣。已下解立法。
若比丘下解五七二句。捨墮下解第六。十祇云。急施
衣者。若男女大小在家。若□□夫人臣征行。若死女
欲嫁還歸。若殺賊時病兒。如是等人言。若今日不耶。
明日即無。是名急施衣。文言自恣。十日在者。謂十六
日自恣。若六日受衣者去。十六日自恣。非時分中正
有十日在。下文十五受衣。明日自恣。此文甚好。不錯
問。所以非時受衣。過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時中受。
所以不增日者。答非時受衣。還得非時開。今既時受。
何得非時開。若爾我非時受。亦應不得時中開。又解
要是急施。非時受時外。更增九日時中受者。既非急
施衣。受無時限。何須更開九日。問長衣入手。十日不
說淨。越十日。明相入十一日犯此急施衣。七月六日
受。越十五日。明相入十六日。應犯。何故文云。乃至五
月畜不犯也。答長衣不與。時分相接。但有前開。無其
後開。故越十日。入十一日。犯此急施衣。六日受者。至
十五日。明相未出。開前無犯。入十六日。復後開時分。
兩開相接。是以無犯。十五日去者。破夏離衣。安居未
竟。不聽出界但有後開。無彼前開。越此便犯。問一月
衣攝十日衣。共為一月。功德衣攝迦提月。以為五月。
何故迦提月不攝十日衣。過一月五月已。更增日者
何耶。答一月衣攝十日者。是三義故相攝。一月是非
時位。二同防長罪功能處。齊三十日是本不足。便開
一月。具斯三義。以長故短故得相攝。巧德衣攝迦提
月者。亦具三義。一月定時位。二俱得五利功能處齊。
三迦提是本。五月是末。不足故開。以長故短故得相
攝。迦提月不攝十日衣者。亦有三義。一時非時別。二
利有寬狹。三本末不相故。五月不攝十日。亦如是。伽
云。自恣已王作國者。得急施衣。隨數安居。日過十日
犯。□通中初總開。過前過後不犯。復別開。就別開中
初有四事開不犯過前。次有二十事開不犯過前後。
蘭若離衣六宿戒第二十九
此戒與前何異。有二不同。故須更制。一前戒不在蘭。
若聚落清夷。之處一宿便犯。此在蘭若恐怖之處過
六夜便犯。二前戒既無賊難。有功德衣。開此戒有難。
不成受衣。是故無開。有斯別狀。故須更制。論犯六緣
成。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疑恐怖處。四置
衣聚落。五無因緣。六過七夜便犯。緣起分三。初明失
衣開寄村中。二六群下因前起過。三親友下呵責制
戒。六群比丘。一非久住蘭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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