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十三編 宗用論(第23卷-第76卷)
TX21n0013 · 民國 釋太虛著 · 卍续藏 · 共 579 段
一 宗教之名義
二 宗教之起因
三 宗教之本質
四 宗教之差等
五 宗教之將來
宗與教之二字,雖吾國文字之所素有,而連綴宗教二字成一名詞,乃由日人從譯
自西文轉傳中國,今遂為一流行之名詞;至西文原意為何,則非吾所知也。
按之佛典原來意義:宗、宗派也,教、佛教也。教、為全教,宗、為一派;若佛
教之法華宗,佛教之華嚴宗等。又、中國佛法於唐宋後,禪宗最盛,餘則名教,因禪
不立語言文字,其宗旨超然于言教外也,由是禪宗名宗,依經典者名教。而禪宗、
講教,又分為禪、講、律、淨、密——密宗盛行蒙、藏、日本——,則宗之與教,各
為佛法之一分,駢立而不成一名也。今且就流行之宗教一名,下一定義,現在所謂宗
教,本之中國原來之語意,應可但稱為教——如中國言儒、釋、道三教等。教即宗教
,故佛教及耶教等皆為宗教。而教皆有自心修證及教化他人之兩方面,個人自心修證
之實際曰宗,而本之以教化他人者曰宗教,宗尚于自心所修證者而教化他人故。宗、
是自心修證之實驗,言語不及,他人不能共知,然是教之根本所在。由此根本發揮表
現教化他人,使他人共了則謂之宗教。聞者依以修行,由行得證,亦謂之宗教。但依
所聞轉教他人,則但曰教。則宗教者,有內心修證之經驗為宗本,而施設之教化也。
詹姆士謂宗教為內心之經驗,略近斯理。
然自心修證須先有專摯之信解,規定之修持,久之乃獲非常之覺悟和愉快。佛教
如此,可不待言;即耶教、回教之教祖,亦曾於山中絕食苦行,乃得超過常人之內心
證驗以確立其教化之宗本。即如中國孔、老,亦有其特殊之內心證驗,斷斷乎非未嘗
修證人之見聞覺知所能徵驗者。故宗教不同哲學、科學,以其所施之教,有超常之內
心經驗為宗本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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