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疏
X0731 · 唐 法礪撰述 · 卍续藏 · 共 2177 段
四分律疏目次終
凡欲開發經題,須為三要。言三要者:第一、舉宗攝教,
第二、知教指歸,第三、正釋律初題目。言舉宗攝教者,
聖教雖眾,略要三種。所言三者:第一、修多羅藏,第二、
毗尼藏,第三、阿毗曇藏。言修多羅藏者,所謂經;言毗
尼者,謂諸戒律;言阿毗曇者,即是諸論。今茲律典,三
藏□中,乃是第二毗尼藏攝。
第二辨教宗者,此律所明,□義通論,兼詮定慧。故下
文言:云何增戒學?所謂□□學、增心學、增慧學,是名
增戒學。良以止作俱戒,故□以宗求。其唯戒學,分
別戒學,兩番料簡。第一受戒法門,第二隨戒行相。言
受戒者,創發要期,斷惡修善,建志成就,納法在心,目
之為受。言隨戒者,受興於前,持心後起,義順受體,說
之為隨。就受隨二門,各開為兩。謂受門二者,為彰戒
法有為,不能孤起,藉因託緣,然後方發,故明能發之
緣。既有其緣,必所得故。次第二所發戒體。言受緣者,
寔以位陛聖凡,報殊男女,託緣不同。案此律辨五種
受戒:一曰善來,二稱上法,三名三歸,四曰八敬,五者
羯磨。斯之五名,備如常釋。第二言受體者,據要而論,
不出二種:一者作戒,二無作戒。言作戒者,方便身口,
造趣營為,稱之為作。二無作者,一發續現,四心三性,
始末恒有,不藉緣辨,號曰無作。斯之二種,□□懸防,
同稱為戒。若也作戒,以色為體。言無作者,非□□心。
第二次辨隨戒二門者,第一專精不犯,第二犯已能
悔。言專精者,上行之流,一往順教,惡離善行,稱曰專
精。但持有二種:一明止持,二明作持。言止持者,念智
捨等,護防身口,不造諸惡,稱之為止。止而無違,順受
光潔,故曰止持。言作持者,奉順聖教,作法作事,對事
作法,稱之為作。作而順受,故號作持。第二,犯能悔者。
不謹之人,放縱身口,違禁興過,不脩善行,汙本所受,
名之為犯。慚愧追謝,還令復本,亦名為持。雖非一往
善成,然亦毀而還復。第二,白法,故名犯已能悔持。然
犯有二:一者作犯,現違聖教,廣造諸過,稱為作犯。二
者止犯,不依教奉修,止而有違,故名止犯。對斯二犯,
悔而還復,並稱為持。上來已辨教之宗旨,其唯受隨。
第三,釋經初題。言四分律藏者,是其總名。初分已下,
別已標舉。就總名中,□四分者,為異於餘部。異部餘
故,乃是佛涅槃後,五部□一部之別名。言律藏者,為
簡於餘藏。簡餘藏故,便是毗尼之都號。然大聖如來,
從波羅柰,終訖泥洹,隨根制戒,輕重差殊,緩急有異。
佛涅槃後,優波離等撰佛遺言,載傳竹帛,次第任持。
乃至毱多一百餘年,並以秉宗無二,所化眾生不相
是非,但為一部大毗尼藏,備傳於世。然優波毱多有
五弟子,各執一見,以為揩准。至傳聖教,不能均融齊
一,於是離分遂為五典,各自相傳,並流季世。究其宗
旨,無非佛說,如破金杖為金用。總別之教,咸可受持。
本一今別,義興於此。據斯以論,明四分名者,於五部
內一部之別名。若就能秉,應言曇無德律,此名法護。
今約所誦彰名,故言四分。大僧戒本以為初分,尼律
已下第二分,安居已下第三分,房舍已下第四分。言
律者,行用差分,略論四種:一、能外防身口,稱之為戒;
內善調伏,名之為律;據果知因,字曰波羅提木叉,此
言解脫。故遺教經,戒是正順解脫之本。業結無處,逍
然無為,目曰毗尼,此方稱滅。但行不自宣,藉教以顯。
斯之律典,備有四名,不可並班,且標其律。一部之教,
蘊積眾旨,故稱為藏。此釋總名。
言初分等者,四章建首號之為初,共成一部所以稱
分,卷舒之義是故名卷,眾軸之始故曰第一。解:前三
門中第二宗歸。昔解開宗五門分別,今以漸頓乃隨
中別義,故不別立義門。且就前四束為受隨,方可就
總開別。故今解者,戒宗有二:一曰受戒,二曰隨戒。故
地持云:一者受戒,二者隨戒。此二當知攝受無量淨
戒。但受謂要期創發納法在心,隨據持心次起義順
於初。又受以創發故對法要期以成,隨次起故對緣
防護以立,故曰受隨二門。若無其受則行無所起,以
有受故眾行得生。若無隨行便有戒羸等失,以有隨
故令受光潔,是故須此受隨二法。若釋受隨可為二
門:第一約詮,二就行辨。言約詮者,受戒法聚尼聚少
法,旨歸彰受二部戒本及餘揵度,意辨其隨。言就行
者,兩門料簡:第一、總解緣體,第二、別解緣體。言總解
者,若受、隨相對,始從歸禮訖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門;
終盡一形所有二持,是其隨門。若據辨體,第三羯磨
一剎那前判之為受;在前而去已,故竟於一形,局以
屬隨。說相等事,義通受、隨。然就受中,作及無作是其
受體,餘僧界等是其緣也。初五受說,可以准知。次論
其隨。隨位有兩:一、是專精,二、犯已能悔。專精復二,義
分眾、別。言眾法者,所謂護體,是其因緣;眾法、僧界等
能生作行,是增上緣。若就別行,亦以護體為因緣;餘
三藏、教法、善知識等所對違順,是其增上緣也。所成
二持、作、無作,正是隨體。第二、若據犯已能悔,亦有眾、
別能生作行,謂永斷相續、還受持清淨、對治護者,是
其因緣;僧別懺境及眾法等,是增上緣;還成二戒,是
隨戒體。
第二別釋。先解受門有二:第一受緣,第二受體。言受
緣者,八門解義:第一釋名通局同異,第二受緣總別,
第三能秉教人師徒位別,第四教所備者聖凡不等,
第五藉緣多少,第六辨此諸緣發戒時節,第七受捨
漸頓,第八校量勝劣。八中初門曲復分四:第一列數
釋名,第二得名,第三通局,第四諸部同異。初門復三:
一者先定受緣廢立,第二緣義既定次釋其名,三受
緣開合。
言廢立者,先列五名,方定廢立,謂善來、上法、三歸、八
敬、羯磨等是。立義有三,謂或四、五、六。一人立義,但有
四受,無其上法。所以然者,一、以義求,謂從他得。故心
論云:別解脫調伏,當知從他教。若上法者,云何而言
從他教得?二、以文證,以無上法人、無上法教。以斯二
義,故但四受。若爾,何故成阿羅漢,即名受具足?答:此
謂補替減年之處,羯磨開緣,本非上法。故律云:年不
滿者,受已生疑,聽數胎閏。若修道成羅漢,即名受具。
故知開緣,如似曾嫁,志性成立,開合受戒。論義沙彌
勅聽亦爾。據斯推驗,故但四受。若爾,十誦沓婆十六
成羅漢,何不開受,而要年滿?答:此就開緣,彼據常行,
故不相類。其猶胎閏,豈容逆數?又如數夏之類。又問:
若十律常行要年滿者,曾嫁十二,論義沙彌亦應待
滿,何以聽受?答:女以仗人違志故,與共者同,故可亦
爾。胎閏就年數以開,無別受緣。今此曾嫁,乃別立一
受,故使不義。論類釋妨,准此可知。問:若羅漢是開緣,
非上法者,所以減年戒未開,通文無。答:胎閏等三,滿
則成開,減則制戒。若以羅漢法開,無有不滿,闕於戒
本,故不列來。若爾,羅漢亦有得不得,開文應有。答:此
不定有,有即定滿。胎等定有,而不定滿,是故不類胎
等俱列。然若有者,理是其滿,故並開得戒。又問:若羯
磨開者,何故母經是名第一不名羯磨?答:此謂羯磨
開緣,不名如法羯磨,故言不名羯磨。問:羅漢滿故,開
文無者,如增上慢、癡、誑等開,何以文有?答:又解:或可
略無。又復引證沓婆羯磨邪輸善來。又經多說羅漢、
沙彌及採華等,明無上法。又問:若得四果不得戒者,
五分法身不具邪?答:以無漏戒為戒身故,具有五分
法身。第二解者,立有上法。故母經云:比丘與尼各有
五受,謂建立善根上受具足。故彼文言:有沙彌受戒
後生疑,佛開胎閏十四日,並言不滿。佛言:得羅漢不?
答:得。佛言:是建立善根上受具足。多論自誓中,唯迦
葉自誓,即上法一人也。又此律文,若修道成羅漢,即
名出家受具足。以如此等文,明有上法。若爾,五分邪
輸重命善來,十誦沓婆更加羯磨,其義何也?一解:五
分俗人道成羅漢,亦得具戒。有二義故,須唱善來:一、
為除俗相;二、釋疑入來。眾善來言下,更不發戒。十誦
沓婆,義亦應同。問:所以知須除疑者?母經說:六群比丘
存靜房中,評論迦葉:一、不如憍陳如善來受戒,又復
不如毗舍離、䟦耆子三歸受戒,又復不如婆盧波斯
那羯磨受戒,云何而與諸比丘等布薩羯磨?迦葉答
言:我在多子塔邊,世尊與我建立善根,上受具足。為
如此義,知有釋疑除相故爾。既先得戒,明有上法,作
此解者,非無有妨。如駞、驃子十六成道,豈可四年不
犯群品?又復諸經羅漢、沙彌,如付法藏毱多為二虎
呪:沙彌八歲成羅漢,採瞻菔華。又育王經:雞頭末寺
羅漢、沙彌降伏外道。又賢愚經:專頭沙彌本作餓狗,
身子與食,出家成道,為報師恩,不受具足。准如斯義,
似不得戒,故今更釋。四分:摩夷先有方便發戒心,盡
智現前,即發具足。五分、十誦先無方便受戒之心,但
得其果,而不得戒,須加羯磨,命唱善來。及羅漢、沙彌
等文,並是無心求戒故爾。是故上法三緣中,要假內
生善心。據如是義,不如妨四分自有上法,故成五受
也。又可部別,所以得知。若也人別,可使為妨。然此律:
陳如得初果已,命唱善來。十誦之中,見諦得戒。又此
邪輸,善來度已,後獲第四。及至五分中,俗人成羅漢,
方命善來。此等人一,二律既殊,何者定是?以斯推之,
故知宗別,未勞在妨。四分所明,意在存五戒。或言六
者,取下八比丘中自稱比丘,自誓受戒,不然之義,至
文釋也。
第二、釋名。言善來者,此人宿植妙因,道根深厚,聞佛
說法,契證初果,深厭生死,悕求出家。佛言:善來比丘!
即發戒品,故曰善來。亦可此等諸人,深厭生死,悕求
出家,佛命善來,即發具足,故曰善來。言上法者,性空
之理,超出相有,物莫能加,故稱上法。無欲迦葉,修道
進得,或盡解滿,會增上法,而發具戒,故曰上法。亦可
盡無生智,超出學表,會而得戒,故曰上法。故母經中,建
立善根,上受具足。言三歸者,此等諸人,未感如來玄
悟見者,但託小聖諸羅漢等,以為良緣,亦深厭三有,
悕求出家。母云:諸羅漢等,教令剃髮染衣,表憑仗三
寶,歸依心成,即發具足,故曰三歸,或曰三語。言八敬
者,佛抑女人,不聽在道,波闍聞之,特生
在阅读器中打开《四分律疏》→ 梵文对照 · 朗读 ·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