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鉢名義章

X1098 · 宋 允堪述 · 卍续藏 · 共 12 段

浮圖氏之標幟者,教有二焉:曰壞衣也,曰應器也。壞 衣所以無領者,標解脫之服也;應器所以無底者,表 難量之度也。畜斯二者,上同諸佛,下濟群有,使夫見 者知出世之迹焉。比見初機入道,多昧名義,人或詢 之,結舌無對,實為寒心矣。一日有喜事者,請為伸之, 遂於常所著用,引教注釋,庶乎華梵分而名義詳,受 捨甄而邪正辨,貽諸新學,得無益乎? 真諦云:是外國三衣之都名也。增一阿含云:如來所 著,名曰袈裟。律鈔云:袈裟,秦言染也。此乃從色得名, 謂染作袈裟色,味有袈裟味也。又四分翻為臥具,謂同 衾被之類也。十誦以為敷具,謂同氈席之形也。又云: 壞色衣,四分當以青、黑、木蘭三種,隨用一壞,成如法 色。章服儀云:袈裟通稱法服,亦名調伏衣。律云:結使 已調伏,乃應披袈裟。大集名離染服,贒愚號出世服。 又真諦云:或名離塵服,由斷六塵故;或名消瘦服,由 割損煩惱故;或名蓮華服,服者離著故;或名間色服, 以三如法色間成故。業疏云:世稱福田衣,以法畦畔 之相。世田用畦盛水,長嘉苗,養形命也。法衣之田,彌 弘四利之益,增三善之心,養法身之慧命也。教誡儀 云:摺袈裟不得口䘖,至三寶前,當須偏袒。經云:比丘 對佛及上座,通肩披袈裟,死入鐵甲地獄。僧祇:除病, 當敬三衣如塔想。十誦:護三衣如自皮。大悲經云:但 使性是沙門,汙沙門行,形是沙門,披着袈裟者,於彌 勒佛,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悲華經云:如來於寶 藏佛所,發願成佛時,我袈裟有五功德:一、入我法中, 或犯重邪見等四眾,於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 受記;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得三 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飲食 充足;四者、若眾生共相違反,念袈裟力,尋生悲心;五 者、若在兵陣,持少分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 無此五力,則欺十方諸佛。僧祇云:僧尼有戒德俗人, 索破袈裟段,欲禳災者,得與小者等。僧祇:龍著袈裟, 免金翅鳥難。必不順教,則所被無力矣。已上通名,下 解別名。 律鈔云:若就通相,三衣俱聽縵作。此謂得衣財少,不 容割截及揲葉,故開縵也。謂不立條相,但緣四邊及 揲鈎紐處可也。業疏云:若從人正,則沙彌服也。又云: 下眾縵條,即此衣也。今時新落髮為沙彌,便著五條 者,非法。南山云:律崩法壞也。必無縵衣。準業疏云:唯 加縵法,理須反披。加受法時,五眾自對,互跪執衣。其 辭準十誦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 受持。三說。餘二衣準改。若無本眾相對,作心念受,但 除上大德一心念,餘辭同。若沙彌自相對時,改大德 為長老。 梵語也。慧上菩薩經云:五條名中著衣,謂在祇支上 七條下故。又名下衣,謂在三衣中最下故。從用翻院 內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云五條。四分:五條得襵 葉作,不通割截,恐作時塵土入中故。五條十隔,謂一 長一短作也。又五、七、九條等,皆取隻而非偶者,業疏 云:以沙門行慈,仁育為本,同世陽化,故數非偶也。受 辭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安陀會五條衣 受,一長一短屈襵衣持,或揲葉等,隨改。 準慧上經義翻上衣,謂在五條上故。又名中價衣,謂 價直在上下二衣之中故。從用號入眾衣,入法食眾 中當被著故。四分七條要割截作。凡沙門衣有三種 賤:一、刀賤,謂割壞故;二、色賤,謂不正色也;三、體賤,謂 糞掃世棄者。所以須割截者,四分不為怨賊所剝,十 誦為異外道故。此用兩長一短作,受辭同上,但改衣 名及云兩長一短為異。 此云雜碎衣,以條數多,故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說法 衣,業疏云:是高勝衣,或云伏眾衣,以僧伽翻眾,棃翻 為伏,梵語倒故。今迴文取順,曰伏眾衣。此衣凡有九 品,謂下下即九條,下中即十一條,下上即十三條,此 三準婆論兩長一短作。次中下即十五條,中中即十 七條,中上即十九條,此三用三長一短作。又次上下 即二十一條,上中即二十三條,上上即二十五條,此 三用四長一短作。今時下下大衣繆用中品,橫堤中 品用上品者,此一生無法衣被體也。四分大衣要割 截作,所以極至二十五條者,業疏中欲為二十五有 作福田故。又增長而不增短者,亦以法服敬田為利 諸有,表聖增而凡減也。受辭亦同上,但隨品改長短 為異。若捨故受新,準僧祇捨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此僧伽棃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餘二衣同 也。 謂三衣互闕,聽將有長法衣為從。如闕大衣,今七條 中有長者,將一當大衣受持,則免闕衣之咎也。餘二 衣有闕亦爾。律鈔中且約闕安陀會者,將大衣為從 受,辭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二十五 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餘衣為從。準改。 業疏云:本梵音也,律翻坐具,僧祇名隨坐衣,四分為 護三衣并眾僧臥具,故制畜戒。壇經云:良以五分由 戒而成,若無坐具以坐汝身,則五分定慧無所從生, 故坐具如塔之基也。又感通傳云:元制坐具之意,用 表塔基之相。僧服袈裟在上,以喻法身之塔。若約初 量,則長四尺,廣三尺,為迦留陀夷身大,坐之不容。又 於長廣二邊各增半磔手,則通長五尺,廣四尺也。南 山云:如法者,準初量已,截斷施緣。若坐時膝在地上 者,依增量一頭一邊接裨之。後天人示南山於四邊 裨之,則四面各增五才,亦不違半磔之文矣。五分:佛 一磔手,長二尺。準姬周尺也。十誦:新者二重,故者四 重。不得受單尼師壇。鼻奈耶云:新尼師壇,故者緣四 邊以亂其色。戒本中作新坐具,取故者一磔手揲新 者上,為壞色故。五分須揲四角。今時有半坐具單作 者,或用一幅布作者。噫!塔基既不加法,其塔定知繆 矣。作已,當對一比丘加法受持。南山義加受辭云: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 說。若破壞須換易者,當捨之。文同受法,但改下云今 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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