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外佛教文獻第四輯.錄文校勘體例

ZW04na022 · 卍正藏 · 共 31 段

一、整理者應儘量收齊所整理典籍的各種文本,以供校勘之 用。 如收集到的文本的數量少於十種,則全部用於校勘。如數 量超過十種,則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中選擇有代表性的若干文 本(十種左右)用於校勘,而將其它文本在題解或附錄中一一予 以說明。如文本數量超過二十種,則不必一一說明,但應該列舉 主要文本(不少於二十種)的名稱(或編號、出處)。 如因某些文本錯漏甚多,或因其他理由,亦可不按上述規定 列為校本,或祇利用其準確的部分,但必須予以說明。 確定用於校勘的文本後,於其中指定某本作為底本,而將其 餘諸本指定為校本。校本以天干次序排列。底校本的指定情況 在題解中予以交代。如果底本乃由若干文本拼合而成,則在題 解中以「底本由某本、某本、某本依次拼合而成,具體情況隨文說 明」這樣的語句敘述之,並在正文中隨文說明諸本作為底本之拼 合起訖。在這種情況下,凡某本在某段文字中被指定為底本,則 其餘諸本(包括在其餘文字中曾經作為底本使用的文本)一律作 為校本。 二、整理者撰寫題解一篇,內容一般依次為經名、異名、定性 語、著譯者、卷數、內容簡介、研究價值、流傳概況(包括歷代經錄 有無著錄)、異本、整理本所用底、校本情況等。題解置於整理本 之前。 歡迎整理者對所整理文獻作文獻學方面考證研究,題目自 定,一般作為附錄載於原文獻之後。 三、校勘錄文時,如遇異文,整理者應慎重考訂,選擇其最準 確者納入整理本,以吸收諸本精華;而將諸本之異文一概納入校 記,以供研究者參考。 四、校錄時,因原文本殘缺而使文獻首、中、尾殘缺者,以 「(首殘)」、「(中殘)」、「(尾殘)」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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