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宗集
X0955 · 宋 與咸述 · 卍续藏 · 共 10 段
荊溪有云:前之兩教,教證俱權;圓教,教證俱皆是實;
別教,教權證實。意稍難曉,人多迷之。是故今家借用
地論教證之義,以消別門,遂有約行約說四種之相。
原乎山家借用者,止為別教教權證實,非位難明。以
地論中教道是權,證道是實,義頗相當,可以借用而
為判釋。因例諸教,當分行位,亦有權實,義皆可通。故
義例云:教證二道,本在別教,亦可通用,乃分二意,約
說約證。所以通用者,教證二道也。乃分二意者,別教
之中,須明四種也。舊來先達,說此甚多,明之者寡。予
於此義,遲疑甚久,因思而得,乃見舊來云云之論,皆
所未然。舊來分別,約行教證,皆以地前為教,登地為
證。約說教證,莫不皆云:為地前說一教始終,名約說
教道;說十地法,名約說證道。雖各行章藻,但約行教
證,并約說教道,眾皆同之。唯約說證道,或云說十地
圓融,或云說十地隔歷,此為異爾。今之所論,與昔永
殊。以經論明之,以祖文考之,方見今說得乎正當。今
此先且考覈舊說,灼見未是,方顯今義與祖文合。且
如別教,從始至終,五十二位,而談四種者,以地前為
約行教道,登地為約行證道。及乎約說教證,又以說
一教始終為約說教道,說十地法為約說證道。夫如
是,祇是三種有行位可收以地前地地上分三種故,一種是通途
說法約說教道說一教故。是則只消借三種來判別門行位,何
用約說教道耶?則見借此一種,用判何位,有何功能?
只如諸教如來說法,莫不皆為初心之人說其本教,
始終行位,亦須盡是約說教道。又何但四教行位如
此,只如如來一代說法,大藏之中,經律論等,莫不皆
是如來金口所宣,菩薩聖人代佛宣說,行位智斷,應
須皆是約說教道,以其無非盡為初心之人說行位
等法故。何其不達之甚,曾不少作如此思惟而考覈
之乎?非但今家借用無功,亦見地持說義通謾而非
簡要,何用借為?又只如約說證道,既以一教始終皆
是約說教道,則十地已在其中。又以十地為約說證
道,則如來兩番說法耶?亦使諸位義皆兩屬。諸師所
以有作十地圓融者,有作十地隔歷者,意以兩番說
法而分二義。以謂約說教道,說十地隔歷;約說證道,
說十地圓融。為欲於一行位分其二義,不免須作此
釋。推其病源,在乎不曉二種名目,而謂約行者,從行
人履歷邊得名;約說者,從如來說法邊得名。因茲錯
解,致使所說行位判攝,遂成訛謬。此病來久,後人循
習,認非為是。曾不省悟四教之中,莫非說法,莫非履
行,何故此義獨在於別?雖皆例通,別本正用。凡論教
義,先正其名,名或不正,於義成壅。須知籤云:前文約
行,後文約教。輔行云:一者約行,二者約說。義例云:約
說約證。故知諸文於約行教證,或云約行,或云約證,
葢從有人歷位修行,有人證果,故云約證。於約說教
證,或云約教,或云約說。葢從但有其教,無人歷位,無
人證果,虗有其說,以誘物機,故云約說。非謂取如來
說法而為約說也。但是教門方便,權設其說,謂之約
說。若於二種名目不正,附名說義,悉皆顛錯。若解約
說,但是有教無人,則教證之道,斯過半矣。既知此已,
方可與論四種行位,配對別教五十二位,以消別門,
坦然明白。約行教證者,地前屬教,登地屬證。此如玄
籤輔行明文分之,顯然可見。人皆共許,略無所惑。約
說教證者,人多迷之。故今須以行位分定,乃驗昔說,
皆所未達。須知以十地始終為約說教道,以玅覺一
位為約說證道,方見以此四種教證,判釋別教一教
行位,不相混濫。是則於別教中,約行教證,是真似義,
則以地前與登地對論。約說教證,是分極義,則以十
地與玅覺對論。約行約說,既各有其位次分齊,則免
一位,義有兩屬。且如何見約說教證,從地上去,不涉
地前?祖師明文,非不白直,有眼之者,顯然自迷。今為
指出,今義有歸。籤云:依教道義,以四悉檀說登地法,
名為教道。故知初地已上,仍存教道。輔行云:二者約
說為地前,說始終屬教。此則明以地上之法,而為教
道,不涉地前。昔人皆於輔行之文,錯解始終為一教
始終,故成謬妄。殊不知所謂始終者,乃十地始終,非
一教始終也。何以知之?今引地論本文照之,方見今
說誠為得旨。地論中金剛藏菩薩從三昧起,說十地
法有二十句,第十一句云:又有菩薩十地始終。故論
中云:所謂得菩薩十地始終,此根本始終乃至十義始
終。論文明說十地始終非一教也,豈非此等明文以
十地為約說教道?籤云:故知初地已上仍存教道。正
此之謂也。何曾以約說教道通地前?人不見之,便以
一教始終而消其文,幾許誤哉!往往人見有仍存之
說,便認地前已是教道、地上仍存,豈非一教始終皆
為約說教道?殊不曉荊溪意謂地前是約行教道、地
上自是證道,今以十地猶屬約說教道,豈非地上仍
存教道耶?乃見地前為約行教道、地上為約說教道,
愈更分明。約說證道指玅覺位者,此如籤云:若說十
地已證之法,即證道也。既云已證,且指誰是已證十
地之人?等覺一位或有或無,諸文開合今置不論,正
指玅覺果人為已證十地之者。但請研詳已之一字,
乃見今立符文合義。何以知之?又玅玄云:道場所得
法,即證道明義。道場所得豈非玅覺乎?即輔行中斷
十二品無明名為玅覺,此等正是約說證道,豈有斷
十二品無明之佛耶?從別教說,佛但只斷十二品爾,
自初地同圓;從實證說,初地即同初住。故知地上已
去但有其教,無行證人。從此則以十地為教道、玅覺
為證道,既實無人但有其教,此等行位皆成虗設,若
教若證皆名約說也。只為別教權實難明,故借彼義
以消別門,方見四種借義有功。從來先達,昧之久矣。
知此義者,出自於今,非謂自矜,乃合祖意。嗟乎!此旨
祖師甚明,人何自暗?今既獲見,豈不歡欣?故知一家
借彼四種,用判一教,且無位位兩屬之過,又無借義
無功之咎,仍無諸教濫通之失。請學教者,試以公心
而考詳焉。問:約說教道,既約十地始終,是則初地應
是約說教道之始。且約行證道,又是初地,豈非一地
仍有兩屬?若謂不然,應約說教道,只可談九地始終,
不應云十。答:此之一位,乃一教之進否,圓別之分岐,
誠不易解,人多迷之。借彼判釋,深有所以。葢由初心
稟教,以十二品無明盡為極果之位,以初地一品為
分果之證。及乎入地,一品纔亡。洞見圓理,初地即是
初住。雖同初住,以從地前歷位修證而來,且從期心
實證以說,乃是別教證道之位。若從入地同住,即屬
圓初住人,非復受別初地之職。則初地一位,亦是無
人,還成虗設。是故此位,仍屬教道。故止觀云:因中有
教行證人,果上但有其教,無行證人。若破無明,登初
地時,即是圓家初住位,非復別家初地位也。初地尚
爾,況復後果?輔行云:初地尚無,何況後果?初地入住,
此為正文,於教道文,不須疑也。是故初地,從教道邊,
亦實無人,得云十地始終。從證道邊,得是別人,來入
此位。證道之言,其實同於初住受稱。可宜思之,方識
教證。問:若以有教無人為約說教證,且前二教果佛
亦是有教無人,亦應得是約說證道耶?答:教證二道,
本為別教教權證實,所以借用。若例諸教,亦可通用,
有約行教證也。更以義求,果佛亦可通是約說證道,
以亦無人從因修證。今所不爾者,非教證借用之正
意,故以前教果本是一佛,垂為三迹,今且借用以釋
別教教權證實,用判行位權實之相,餘非其要,何用
借為?人不見之,便以四種教證例通四教者,未達斯
旨也。又見義例之文亦可通用,乃分二意,便以四教
一槩通四種者,迷茲之文也,如前已釋。今亦通用者,
教證二道以判權實也。分二意者,正語別教之中約
說約行也。思之可知。問:約說證道,權耶?實耶?若云是
權,玄文借彼兩種以證實部;若云是實,既但有教無
行證人,如何是實?答:舊說皆云約說證道,說十地圓
融。如神智玄云:約說證道,能說之人是圓教佛,所
說之法是圓融法,所被之人是別向圓修人。元師隨
釋云:約說證道,被別地前住行向位,圓實機發,如來
應之,故說十地圓融之法,被而接之。倫師精微云:復
有一類,地前宜聞證道圓融,附昔所稟十地隔歷,點
示圓融,稱為約說證道。此等所說,皆云說十地圓融
之法是實,以今所判照之,其可得乎?則全未識約說
之旨。唯假名湛師有云:四種教證,三種是權,一種是
實。唯約行證道是實,約說證道亦應是權。若爾,何以
證實有二義故:一者以權證實,故特云借。若一向是
實,何須云借?二者相帶為證,故云及以證道。然此一
說能知三權一實,猶勝諸師。然亦不識約說證道是
玅覺位,似是而非,今所不取。諸師所論,全然無識。若
謂為圓修人說圓融法,何名入地自證,權門自開耶?
若謂是被接人,是何等接?若圓接別,應說圓教五十
二位圓融之法,何用十地圓融耶?若是別接,正如荊
溪破云:成別接別。如此被接,三接不收。故知昔說一
何顛倒?須知約說證道既是玅覺,有教無人亦屬權
攝。所以引證實部者,且附彼部,以兩證是實,兩教是
權。以借彼義用證實部,亦是且依諸教分極之義,乃
以果證為實,故得引證爾。但得今意,以分教證,無往
不達。問:輔行但明三種,不論約說證道,其義乃略。籤
文備明四種,何以却指之云備如輔行?答:舊釋此妨,
說者甚多。或云互有廣略,或云名略文廣,竝皆不得
約說教證之旨,所以異說。應知輔行亦明四種,如云
破十二品無明名為玅覺,此即約說證道。昔人不曉
此之一種位在玅覺,不識輔行四種教證備全,妄生
穿鑿。若得此意,四種義全,引文又廣,所以籤文以略
指廣,何所致疑?亦不用此妨。以此而知,荊溪秉筆坦
然明白,何曾迃曲?人自不曉,遂失祖意。問:止觀云:別
教止觀亦頓亦漸。初心知中,故名亦頓;涉方便入,故
名亦漸。亦頓之頓,圓中耶?但中耶?若云但中,非今頓
義;若謂圓中,初心之人如何能知?輔行云:前之三教
不知圓理故也。此義如何?答:舊來多云知但中也,中
道法體與圓中同,故云亦頓。近有人云:不然。此云知
中名亦頓者,正約漸頓止觀以簡偏圓,須以圓中為
頓。別教初心,義應兩種:有稟教之初心,有初地之初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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