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名義標釋

X0744 · 明 弘贊輯 · 卍续藏 · 共 3416 段

原夫律之為教也。乃三乘之寶筏。四雙之雲階。諸佛 從斯而趣菩提。眾聖由此而昇泥曰。譬若明珠。喻如 淨雪。外眾不預其傳。內徒為之秘授。三寶藉之而彰。 五輩因之以立。其為法也。豈不重哉。在昔金河重誨。 波離嗣宣。西域聖人。師資肅佩。分氎傳持。千有餘載。 逮流東夏。漢魏剏聞。齊梁漸備。隋唐盛興。迄夫宋代 已來。人皆首學。俱出樊籠。僧同遵軌。咸超有岸。邇世 譌鋒互舉。禪律競分。見既不同。資受不無其謬。致使 後進無門。初造失序。展卷不識其名。循文詎能知義。 贊始臨壇。還同昏穴。惟此奮翅三藏。獵目羣章。稽彼 西天之梵言。釋此東華之音議。端取曇無德律。所有 文句難通者。僅標其名。纘釋其義。傍採諸家之辯。正 述經論之玄。雖引四部之要文。然不雜彼之宗緒。恐 紊持犯。難為防護。間所述者。並是通途行事。及略顯 開遮。庶知持犯。有其同別。非取輕條。以替重篇。却大 愆而易小過。蓋本聖意未許。律旨全遮。偷心不絕。難 言信戒。是以獨舉一部。隨事標釋。不舛餘宗。俾剏學 者。覽卷無滯。溫習者。不觀他面。罔致迷文失旨。意莫 適從。遂舉手於高閣。不再顧以終身。律學於斯頓止。 僧寶從此漸替。維念於茲。敢興短聞。集為部夾。統釋 事相。略明樞義。若夫開遮持犯。廣備律詮。性制輕重。 翫之即得。對治煩惑。要在深研。此不預述。況贊之淺 識。豈能窮其淵府。俟學充足。戒光自朗。其餘纖悉玄 軌。疏律乃陳。此所先標。後不重出。以彼疏意易彰。理 獲線貫。帙今成矣。但愧庸才。難免鬻乳之󳫎。併所缺 疑未備者。總冀來哲。共昭南極。輝戒珠於長夜。昞慧 日於中天。正法得之恒存。聖階固而永久。是所慶願。 智者鑒諸。 旹 崇禎庚午夏日大菩提心沙門弘贊謹序 四分律名義標釋總目畢。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一目錄 ●律藏卷第一 稽自娑羅寂唱。波離續申。誦如來言。詞滿八十。號 曰八十誦律。初則飲光頂受。次乃阿難荷持。第三 末田地。第四舍那波提。第五優波崛多。此之五師。 體權通道。遞相傳持。一百一十餘載。授受不異。後 有育王御世。崇敬三尊。廣會僧眾。重集三藏。時諸 比丘。互執見聞。抄治經律。各引師說。以成章牒。引 執不同。遂成二部。相言是非。求王判決。行白黑籌。 表其新舊。時取舊者多。以多為號。因名摩訶僧祇。 即大眾部也。取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為目。稱 曰他俾羅。即上座部也。爰斯二部。於二百年間。復 出十八部。十八部中。有五部為其綱領。故今經律 論。而成五部焉。一曰。曇無德或云曇摩毱多。此翻法鏡。又翻法藏。亦翻 法密。大集經云。我涅槃後。我諸弟子。受持如來十二部經。書寫讀誦。顛倒宣說。故隱覆法藏。言隱覆者。即 密義也。人名曇無德。法名四分。二曰。薩婆多僧祗律記云。此言說一切有。所以名一切 有者。其餘諸部義宗各異。薩婆多者。言過去未來現在中陰。各自有性。故名一切有。大集云。而復讀誦書 寫外典。受有三世。及以內外。破壞外道。善能論義。說一切性。悉得受戒。凡所問難。悉能答對。是故名為薩 婆多。法名十誦。出三藏記云。昔大迦葉具持法藏。乃至傳於第五優波崛多。原本有八十誦。優波崛多。以 後世鈍根。不能具受。故刪為十誦。以誦為名。謂法應誦持也。言義宗各異者。薩婆多。計三世皆有。曾有。當 有。正有。當有即是未來也。曇無德。計過去未來是無。唯現在為有。餘不繁論。三曰。迦葉 遺此云重空觀。大集云。說無有我。及以受者。轉諸煩惱猶如死屍。是故名為迦葉遺。法名解脫。止 有解脫戒本經一卷到此。相同五分。或言梵本已至。未被翻譯。四曰。彌沙塞此云不著 有無觀。大集云。不作地相。水火風相。虗空識相。是故名彌沙塞。法名五分。五白。婆蹉富 羅此云犢子。上古有仙。染犢生子。自後種姓。皆名。犢子。此部計我非是。即蘊亦不離蘊。而有實我 律本不來。大集云。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小兒。是故名為婆蹉富羅。如是五部所 制。或輕或重。若開若遮。大雖不殊。小無不異。亦由 法王在昔。善應羣機。隨根化物。或順時方而設教。 或從性宜以立制。或此方禁而彼方開。或此人開 而彼人禁。根處不同。故法授非一。元其五部所執。 皆一如來親說。但為聞聽不廣。持誦有缺。各據一 邊因成多別。亦乃去聖時遷。法運應爾。是以如來 在世。有夢㲲折杖之徵。佛為懸記。經律當分五部。 十八支屬。如天人答南山云。世尊成道三十八年。 持迦葉佛所遺故鉢。赴王舍城國王齋訖。命尊者 羅云龍池洗滌。失手瀑破。分為五片。復有長者夢 一㲲。自裂五段。俱以白佛。佛即記曰。表我滅後。經 律當分五部。又萍沙王。夢一金杖。折為十八段。怖 而問佛。佛言。我滅度後。一百餘年。有阿輸迦王。威 加贍部。時諸苾芻。教分十八。趣解脫門。其致一也。 即此先兆。王勿見憂。故大集經云。如是五部。雖名 別異。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依之修行。皆 得解脫。又文殊問經云。佛告文殊。未來我諸弟子。 有二十部。能令諸法住。二十部者。並得四果。三藏 平等。無下中上。譬如海水。味無有異。如人有二十 子。真實如來所說。文殊師利。根本二部。從大乘出。 從般若波羅蜜出。聲聞緣覺諸佛。悉從般若波羅 蜜出。如地水火風虗空。是一切眾生住處。如是般 若波羅蜜。及大乘。一切聲聞緣覺諸佛出處。偈曰。 十八及二本。悉從大乘出。無是亦無非。我說未來 起。言根本二部者。即大眾上座二部。其大眾部。分 出七部。上座部。分出十一部。并二根本共為二十 部。然此諸部名數。按諸經論傳記之中。名互不等。 數各參差。或增或減。或從五部而生十八。或言四 部而出十八。或於千年之內。展轉增至五百。說既 不一。事難詳據。茲取大同。共所聞者。總別言之。約 為六部。如首疏云。總別六部。僧祇是總。前五是別。 此僧祇部眾。行解虗通。不生偏執。徧順五見。以通 行故。故知僧祇是總。五部是別。通則六部也。今此 方所傳。唯存四部。缺於迦葉遺。婆蹉富羅二本。然 僧祇一律。上古諸師判為略本。未是天竺全帙。謂 其文少。卷止四十。義中不含五部之意。復不應大 集懸記。疑是廣中之略文也。自餘善見。毗尼母。摩 得勒伽。鼻奈耶。優波離問經等。並是律之支屬。或 是五百數中之一二。其根本說一切有律。總是薩 婆多攝。斯諸部類。既佛親為預記。無勞致疑。以名 號別。而有是非。如一燈出百千燈。燈隨物異。而光 照是一。至於破闇除冥。功用無二。故五天諸國。隨 秉一法。皆獲道果。東夏向來。四部悉行。齊持戒躅。 咸登聖證。誠乃甘露棄於人間。但同䬸飲。無不除 其饑饉者矣優波崛多。亦云優波毱多。此翻近護。佛昔記云。我涅槃後。優毱多無相佛。 大作佛事。我後教化弟子。此最為第一。阿輸迦。此云無憂。即阿育王。 梵云比吒。此翻為藏。即包含攝持之義。非藏無以 積錢財。非藏無以蘊文義。攝論云。何名為藏。由能 攝故。謂攝一切所應知義。無令分散。故名為藏又 藏者器也。器者能聚集眾義也凡是先釋。後不重出。閱者。當目記取。 秦言覺名。北天竺罽賓國人。婆羅門種。世事外道。 有一沙門。從其家乞。其父怒。令人打之。父遂手脚 攣躃。不能行止。乃問於筮師。筮曰。坐犯賢人。鬼神 使然也。即請此沙門竭誠悔過。數日便瘳。因令耶 舍出家。為其弟子。時年十三。常隨師遠行。於曠野 逢虎。師欲走避。耶舍曰。此虎已飽。必不侵人。俄而 虎去。前行果見餘肉。師密異之。至年十五。誦經日 得五六萬言。日行乞食。廢於誦習。有一羅漢。重其 聰敏。恒乞食供之。十九誦大小乘經。數百萬言。然 性簡慠。故不為諸僧所重。年及進戒。莫為臨壇。所 以向立之歲。猶為沙彌。乃從其舅。學五明諸論。世 間法術。多所綜習。美儀止。善談。笑見者忘諸怪責。 二十七。方受具戒。以讀誦為務。手不釋牒。每端坐 思義。不覺虗中而過。其專精如此。後至沙勒國。時 太子達摩弗多秦言法子。見其容服端雅。問所從來。耶 舍詶對清辯。太子悅之。仍請宮內供養。待遇隆厚。 羅什後至。從其受學。阿毗曇。十誦律。甚相尊敬。什 隨母還龜茲。耶舍留止。頃之王薨。太子即位。王孫 為太子時。符堅遣呂光攻龜茲。龜茲王急求救於 沙勒。沙勒王自率兵救之。使耶舍留輔太子。委以 後任。救軍未至。而龜茲已敗。王歸具說。羅什為呂 光所執。乃歎曰。我與羅什相遇雖久。未盡懷抱。其 忽羈虜。相見何期。停十餘年。王薨。因至龜茲。法化 甚盛。時羅什在姑臧今肅州路。雍州之域。遣信要之。裹糧欲 去。國人請留。復停歲餘。語弟子云。吾欲尋羅什。可 密裝夜發。勿使人知。弟子曰。恐明旦追至。不免復 還耳。耶舍乃取清水一鉢。以藥投中。呪數十言。與 弟子洗足。即便夜發。比至旦。行數百里。問弟子曰。 何所覺耶。答曰。唯聞疾風之響。眼中淚出耳。耶舍 又與呪水洗足。住息。明旦國人追之。已差數百里 不及。行達姑臧。而什已入長安。聞姚興逼以妾媵。 勸為非法。乃歎曰。羅什如好綿。何可使入棘中乎。 什聞其至姑臧。勸興迎之。興未納。頃之命什譯出 經藏。什曰。夫弘宣法教。宜令文義圓通。貧道雖誦 其文。未善其理。唯佛陀耶舍。深達幽致。今在姑臧。 願下詔徵之。一言三詳。然後著筆。使微言不墜。取 信千載也。興從之。即遣使招迎。厚加贈遺。悉不受。 乃笑曰。明旨既降。便應載馳。檀越待士既厚。脫如 羅什見處。則未敢聞命。使還具說之。興歎其機慎。 重信敦喻。方至長安。興自出候問時弘始九年至長安。別立 新省。於逍遙園。四事供養。並不受。至時分衛。一食 而已。於是羅什出十住經。一月餘日。疑難猶豫。尚 未操筆。耶舍既至。共相徵決。辭理方定。道俗三千 餘人。皆歎其賞要。耶舍為人。赤髭。善毗婆沙。時人 號為赤髭毗婆沙。既為羅什之師。亦稱大毗婆沙。 四輩供養。衣鉢供具。滿三間屋。不以關心。興為貨 之。於城南造僧伽藍。耶舍先於罽賓。誦四分律。不 齎梵本而來。秦師隸校尉姚爽。欲請耶舍令出之。 姚主以其無梵本。難可證信。眾僧多有不同。故未 之許。羅什勸曰。耶舍甚有記功。數聞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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