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發揮記
X0712 · 宋 允堪述 · 卍续藏 · 共 393 段
深下,以佛足一切智人鑒機施制,蓋不得已而用之。
麤鞭,即五犯,對略教稱麤也。
聞下,使聞五篇罪名,以息過各。蒲鞭可類,略教深酷。
酷,虐也。
可對廣教,儒釋略齊,故曰通望。意云:世尊觀機立制,
十二年中,徒眾無過,但說略教。自後僧尼根劣,多有
毀破,須以五篇麤重,調伏制禦。如上古之時,人心淳
篤,畫地為園扉,以蒲為鞭,尋以巧偽竟生,乃有新舊
五刑。原其俗章,可鑒佛意也。
下釋者,即次科也,有波羅夷等別名故。如本下示通
名也,以俱謂之犯聚制等。
此下凡譯有二:一曰正,二曰義。今謂無正翻爾。今古
異者,此則三苗酷烈,穆后贖刑;彼則阿闍行殺,瓶沙
斷指。皆所謂制不沿習,彼此均融。二土世刑,可為正
譯。初罪者,波羅夷也。由無聖人降趾,故泯其制也。止
得取以事類,約義為譯。
無餘,以對下僧殘是有餘
故。
文云者,指律序,彼具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
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
又名下,佛言:有二不
共住:一、羯磨;二、說戒。亦與上眾法絕分理同也。失道,
不獨失聖果道也。二種,即說戒、羯磨。僧生報,言此身
生報不久在世,何得不畏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
泥犁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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