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宗十類因革論
X0964 · 宋 善月述 · 卍续藏 · 共 97 段
卷第一
經體論第一
總論篇上
別例中
法華開廢取體例 離合法相辨體例
旁出涅槃五章例 諸經指體同異例
餘論下
經王論第二
總篇上
別例中
法華釋王部教例 光明經王文旨例
王體同異例
餘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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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例中
隨緣生法大體例
兼出二論立識生法不同例
示隨緣文義所出論疏例
約今別圓通示隨緣例 因生法言無住本例
義涉性類二種例
餘論下
卷第二
習氣論第四
總篇上
別例中
三惑正使名相例 約大小乘言習氣不同例
圓位斷習進否有無例 文指結習通別同異例
示正習斷破文涉餘義例
餘論下
觀法論第五
總篇上
別例中
三千大旨例上 三千論文例中
三千釋疑例下 三種觀法例
十乘觀相例 四種三昧行法例
事理二觀例 □□□□□□□□□
觀心觀佛例 勝別三觀兼餘觀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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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相餘論上
通相餘論下
境觀不二兼附餘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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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
觀法餘論下
二空論第六
總篇上
別例中
示性相生法觀相通別例
對教明觀進否例 約觀對諦破顯不同例
圓論性相兼涉三境例 總明二空餘義例
餘論下
被接論第七
總篇上
別例中
通示接義有含中點示發習例
言接不接并接會同異例
對明玄及止觀三接一接例
因辨涅槃被接可否例 兼出被接餘義例
餘論下
教證論第八
總篇上
別例中
教證大體例 四種教證例
初心知中例 圓修橫學例
六種性習文涉教證例 散出諸文明教證餘義例
餘論下
卷第四
壽量論第九
總篇上
別例中
四佛身相機見體用同異例
三身壽量身說不同例 諸身開合例
六能四句釋量無量例 應相勝劣例
教主應相例 身土感應例
餘論下
四土論第十
總篇上
別例中
通示四土名相即離相攝例
別論寂光體相例 土教相對橫竪例
四土各有淨穢例 明方便土意生身例
兼出土教餘義例
餘論下
台宗十類因革論終
句,推撿而後入,故次之以二空。二空亦觀法也,直藥
病之加者耳,故曰佛世當機,何勞設此。雖宜於滅後,
而亦通佛世,故有通教四性無生之幻。夫四性無生
者,即空也,以即空故含中,含中為被接之本,故次之
以被接。然被接者,教道之所有也,故曰今前六重,仍
存教道於法華前,逗彼權機,權機宜乎教道也。教道
必至於證道,故次之以教證。教證者,自權而趣實也,
至實則教道可捨,唯一圓實,真因之始也。而因必有
果,故次之以壽量。壽量蓋果人之事,而必依於身,身
必有土,故次之以四土,以三身必依四土故也。四土
之極,本乎寂光,寂光理性,復宗經體,是則十類雖異,
循環宛轉,逆順生起,相為始終,一道而已矣。一道者,
何道也,蓋究竟出生死一清淨之道也。道果何在乎,
即心是已,則又見諸法不離我心也。知諸法不離我
心,而習斯文者,殆庶幾焉。不然,費日力於此,吾未見
其有得也。旨哉敘論,其可不先知而審思乎。
論曰:夫一言盡諸法之本,一理極眾妙之源者,其唯
經體乎?故經體之說,良未易言。然則言之者,必其絕
心路,泯思議,以無言之言者為能耳。蓋其為體性,一
切法非造作所得,詮之在經,匪名言可到,不得已強
而目之,其唯中道一實相印。以此一印,印定諸教,非
魔外之所得。同尚不得而同,況得而異且壞乎?故經
之有體,猶人有心而民有主,文書有符印,治化有禮
法,為百川之東海,實眾星之北辰,宗之極之,一而已
矣。故曰:體者,一部之旨歸,眾義之都會。又曰:法界實
相,乃至法身,竝法性異名,通為諸經作體。所以經得
是體,故名有實而言有旨;教得是體,故解有詣而行
有歸。凡聖以之同遵,諸法以之歸趣,究竟還源,亦一
而已矣。然言理猶通,體唯一性,性不徒性,性必有德。
抑顯有宗,證有用,詮則為名,判則為教。故一言於體,
必關諸五章三法以明之。極此理者,雖在於佛,而不
專於佛,則又約十界諸法以言之。於是有修性焉,有
離合焉,有開廢取體之義,有諸經異指之文,而莫能
一之,故說者所以異也。異故宗極之道不著,此論所
由述也。然則論之如何?必曰:取天台、荊溪、四明一家
正傳之說,合乎文理當然者,以格彼異端,俾卒歸於
至當,是亦今十類大體也。
右經體類文總三十有五注釋文下者合為一,下去例爾。言法華
開廢取體兼出餘義者十二,言今昔離合辨體者
十,傍出涅槃五章者五,言諸經取體者八,凡四例。
論曰:實相之體,徧於諸法,離一切相,無在不在,未始
開廢之異,尚何取捨之有?然則開廢之說,本乎法華
經旨,有權實之義,此取捨所以異也。今論之為三:其
一曰借義釋訓。然經體之言一,而文或以禮釋體,或
以體訓禮。先達釋之,以謂今昔部旨,融別不同,二釋
甄分,無宜一混也。四明則曰:彼此互釋,不必求異。但
於昔則取禮別尊卑,意崇君父之義。或者謂有同異,
釋訓雖同,用義則異。今謂互釋之說然也,異釋之義
不然也。縱論同異,亦不一向。禮同體別,如禮有君臣
撙節之分,豈非禮亦異乎?體有所依實體之旨,豈非
體亦同乎?所依體同,則與同遵禮一;禮別尊卑,則與
貴賤體等。其旨本同,孰云有異?然而部旨言之,不妨
取兩同義以釋今,約兩異義以申昔,則釋義部旨,兼
得之矣。同異之說為近。其二曰開廢取體。舊或據一
切不出法性之文,與今取佛所見為實相正體,以謂
開廢相違者。且曰:義不兩立,文何為而竝取乎?文苟
雙存,復何為而偏指乎?曰:各當其義,本不相違。所以
竝取則部旨當然,偏指則文相所自。何者?良以十界
權實之法一也。而有克從法體言者,如謂權實雖異,
而十界理同,故皆得為體。雖不當開廢,實亦能開之
妙。有以此體對佛極智言者,則有通有局。如四明所
謂法性之體,雖通一切,如來所遊,義局果證是也。而
其說猶通,雖昔部亦得言之。有正約眼智權實明者,
如以四眼二智如異等境,即九界法,屬於偏權,非今
經體者,廢權義也。若即彼如異當處,無非佛之知見,
指權即實,皆得為體者,開權義也。然不約開權,無以
見妙體徧通一切。不約廢權,無以顯此理妙極諸法。
故兼明之,方彰法華體絕餘經。是不唯部旨義明,抑
知文旨不異。如向二文,雖非開廢正意,一往言之,亦
不相違。所以一切不出法性,豈非體徧一切乎?今取
佛所見,豈非妙極諸法乎?夫惟妙極諸法,則局極之
謂也。體徧一切,則通盛之謂也。通盛則反局,局極而
皆通。雖彰二義,共顯一意耳。但自昔離而為二,所以
開廢俱非。其三曰被接可否。然今經之體,固非被接
中道,但須混一代以申部旨,故亦得約之以論揀取,
而有進否焉。如文取圓接中道,得為今體,而但中非
者,此偏圓義,以理從教也。或不分圓但,皆得為體,取
中道理同,故以教從理義也。或二皆非體,由竝帶方
便,故以教從部義也。亦可以部從教,如上偏圓之義,
故使揀取進否不同。抑圓接通別,則能入是也,所入
非也,但揀所入而能入盡。妙別接通,則能所俱非,故
俱揀也。所以籤文則曰:今經體者,但是中即空假,取
圓接通,別約能入言也。尚揀假空即中,揀別接通,則能
所俱非也。或謂此文與下離合取體義反,蓋不得今
文旨故也。後當更明。然則歷妙揀體之文,取五中道
等,雖似通取,而其意則非。以彼諸境法相相關,故從
寬向狹,次第度入,至諸一諦中,取中道一諦揀方盡
耳。故籤釋曰:今取權實相對,的示體相,則知約廢權
揀明矣。雖有諸異,義不出此。
論曰:一性之極,罔涉枝岐;諸法所宗,統該眾義。夫惟
罔涉枝歧,雖不當離合可也。或者據此不論離合,彼
特見其一意耳。殊不知統該眾義,一性既融,無適不
可,雖於經體明離合可也。今論之亦三:其一曰文旨
源流。如光明、觀經二疏,始約三法釋體。至於宗用,乃
各一釋,似一法而已。或者於是疑焉。今會彼諸文,不
出上下相成,彼此互顯,義歸一揆,離合方成。所以二
疏釋體約三法者,直離義耳,以顯宗用即離之合;還
將宗用各一,以顯體三即合之離。今故謂之上下相
成也。然此特偏顯,未見互通之旨。故涅槃玄文復立
宗本等名,而沒體禮之稱。意則圓顯,俱離並合。今故
謂之彼此互顯也。抑彼玄文兼有餘意故也云云。至
於法華玄義,據名直釋,似各一法,而約義亦各開三。
籤釋引論,證體蘊離合之義。又約三喻釋體,記文復
各開三,皆其旨也。故玄文曰:正顯體者,直辨真性等
云云。然則莫不為成離合義也。其二曰法相大體。夫
體者,性也,性必有修;性者,體也,體必有用。是則性與
體一也,修用各二也。舉一法則二法從之,離合之義
蘊乎是矣。然則今明經體,是為約離乎?約合乎?於其
法相若何而揀取邪?曰:離合義不可偏揀取,理無異
轍,如是而已矣。何謂也?如向示離合之文,有曰空假
即中等,雖是離義,合在其中。而四明則曰:祇為單說,
圓義不成,作此融談,方彰妙體。是知一家正途,於經
體明離合,不可偏取明矣。今以意斷之曰:離彰體徧,
合顯性極,離念妙契,於是為至。何以言之?即文有曰:
若但云中是經體等,豈非彰體徧乎?又曰:若不於三
各揀等,豈非顯性極乎?至於結示,則曰思議泯淨,又
曰心路絕處,豈非離念而妙契乎?此雖明文,知者蓋
寡,明斷其說,益以少也。然此特大旨耳。至於文相結
密,有不易疏理者,因復為之說曰:離須各論,合宜對
辨,離合相即,旨不可分。何也?蓋離本正明空假即體,
彰體徧之義,故須各論,對辨則非也。合明修性不濫,
顯性極之旨,故須對辨,各論則非也。所以相即者,亦
以其文理然也。如曰:三諦無非經體,即合論離也。以
即合故,但云三諦;由論離故,無非經體,以皆具中故。
又曰:若不於三各揀空假,即離論合也。以即離故,各
三□九;由論合故,揀二取中。是則凡言揀處,雖是九
法,其義已合;凡言通處,雖是三法,其義已離。故知不
定九三而論離合,實以揀取論之,此則離合之說也。
若夫揀取,則其說常定,所以若離若合,竝揀二修取
中為體。記主所謂皆取法身,四明則曰各揀空假,蓋
左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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