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X0948 · 宋 繼忠集 · 卍续藏 · 共 202 段
門人仁岳謹焚香稽首,奉書于
本講法智大師。函丈仁岳伏自去年冬十月,拜別座
隅,言旋淛右。 諮決既曠,欽渴彌甚。昨元良、道英迴,
兩曾寓狀,必達 尊聽。仁岳今棲武林天竺寺,蒙
慈雲大師法裔相攝。日聽涅槃,夜讀智論。固無匠物
之意,但冀熏種之益。閒者所陳三身壽量解,雖對論
刊正,實微諫 妙宗。比欲不使外聞,潛修前鈔。無何,
大師未察忠愫,再樹義門。以安養生身,抑同弊垢。娑
婆劣應,混彼舍那。此與一家教觀,小有所妨。故不避
言黜,頻有違忤。誠以忠諫謂之誹謗,切直謂之祅
言。既進而不從,亦退而無怨。近見妙宗鈔文,寄至錢
塘,𠊩工彫板。復於下卷釋觀佛身之處,備引仁岳前
來。所立難勢,廣有彈剝。披究之際,不覺返袂掩泣,痛
師資之道違矣。然念仁岳夙奉天幸,久受 法訓,凡
大師所制諸部章藻,難文異義,決疑發悟者,恨不
能廣以筆舌,宣布耳目,使 大師法道,光光後昆。豈
圖拾其短,隱其長,沽出藍之名,起逆路之見,自墜塗
炭,何其苦哉!特是惜妙宗偶失之文,為後昆莫救之
義,故盡忠赤,極犯慈顏。仲尼云:父有諍子,則身不陷
於不義。故子不可以不諍於父,從父之令,又焉得為
孝乎?仁岳性雖不敏,請事斯語,以為師資之道,父子
攸同。敢承可諍之規,庶逃不孝之罪。今輒引妙宗未
順之義,略陳十諫,辭意拙直,證據彰明。伏望 鴻慈,
曲賜
精察,幸甚幸甚。
妙宗云:一家所判丈六尊特,不定約相多少分之,
剋就真中感應而辨。如通教明合身之義,見但空
者唯覩丈六,見不空者乃覩尊特。生身本被藏通
之機,尊特身應別圓之眾。
諫曰:三身壽量解中,甞立生身正為藏通小機所現,
尊特正為別圓大機所現,此則已就真中感應而辨
也。大師先來不許斯義,況曾面受訶斥。今雖見用,而
云一家所立丈六尊特,不定約相多少分之,此復不
可。意謂通教被接見不空者,不用現丈六令大,便是
尊特他受用報也。夫欲釋義,先須正名,名若不正,義
必邪倒。且言丈六尊特者,丈六非小耶?尊特非大耶?
若謂不然,未審尊特之名,為從理立?為從事立?若從
理者,此與真身如何簡異?若從事立,豈非尊崇特勝
之相乎?以由此身不同分段生死之質,全是真實理
體而現,是故大論目為法性身佛也。若通教明合身
之義者,見但空則佛唯現小,見不但空則佛須現大。
譬如臨鑑有端醜,現像亦妍,不可機見自尊,應相
自劣。所云丈六尊特合者,蓋言一佛不是兩人耳。若
不現大便為尊特,是則別圓之人,見猿猴鹿馬,無非
他受用報,以皆是中道感應故也。此說恐誤,願思之。
妙宗問云:以坐華王具藏塵相而為尊特,三十二
相老比丘形而為生身,其文炳著,那云不以相好
分耶?答:約相解釋四教佛身,此乃從於增勝而說,
未是的分相起之本。其本乃是權實二理、空中二
觀、事業二識,就此分之,則生身尊特如指諸掌下文
引起信明事業二識云云。
諫曰:相起之本,理實如然。本起之相,安得混濫?今論
佛身,正據應相,何得背相,自談其理?今謂若論佛本,
則相疎理親也;若論佛應,則理疎相親也。大師所立,
義乃相返。原乎法身無相,相必屬應。應有權實,相有
優降。應染淨同居,正用生身;應方便實報,正用尊特。
圓人了知,祇一法體,起二應用。用即體故,一相叵得;
體即用故,諸相宛然。大師尚說蛣𧏙名相,至于究竟,
何緣定改生身名相,須是尊特名相耶?常無常用,二
鳥雙游,如何分別耶?所引起信事業二識,的分生身
尊特者,意云:佛之身相,不拘大小,但從業識所現,全
真起用,彼彼無非尊特身也。今恐此義,傷於逕庭。論
云:依凡夫二乘心所見者,名為應身;依於業識,謂諸
菩薩從初發意,乃至菩薩究竟地心所見者,名為報
身。賢首疏釋此菩薩,謂十解已去也。若據今家所判,
正是圓教初住已上也。何者?以於真如少分而見故。
下文明此菩薩少分見法身能現八相,是則業識所
見正須華藏微塵數相實報無障礙土之身,豈有丈
六四八之相乎?況論文明示報身相云:身有無量色,
色有無量相,相有無量好。若謂小身不用現大便是
報身者,莫不公背馬鳴之說乎?又復論中雖以凡夫
二乘對諸菩薩分於二識,必須別圓地住之前亦屬
事識,雖知諸法從真如而生、由業識而現,其如無明
未破,猶有隨事分別之相,亦如今家以七八九識分
對四聖,蓋一往耳。應知有依事識亦見報身,有依業
識亦見劣應,如華嚴凡夫二酥、小乘別圓、內外凡位,
即依事識見報身也。此乃非分獲見,為其當破無明
及令耻小慕大,是故現耳。若方等已來至於涅槃不
現尊特,有諸法身大士影響嘉會,即於業識見劣應
也。此乃隨機而見,了知釋迦隱無量神德、現丈六金
輝耳。若依二識本分而見,則須事識見應、業識見報,
非謂別圓初心有業識之解,便乃不擇大小皆見報
身。逕庭之義,請試詳察。
妙宗云:金光明龍尊歎佛,經文但列三十二相,圓
光一尋。疏乃判云:正歎尊特。故知不定以相數多
方為尊特,祇就不空妙觀見耳。問:行人覩於劣應
談圓,佛相祇可即是法身及自受用,不即尊特。以
尊特身現起方有,不現則無。豈見不空不待佛現,
便自能見尊特相耶?答:既以尊特對於生身,分身
非身、常無常等。今云劣應但即法身及自受用,不
即尊特,則成壽量屬於尊特,身相自屬生身。如此
分張,進退皆失。
諫曰:龍尊所歎,非局小身,那云但列三十二相?況經
無定數,高大之相煥然,豈見名目有同三十二相中
者,便言唯歎丈六身耶?又焉知藏塵無此等相耶?況
疏文顯示三十二相是生身佛,大相、小相巍巍堂堂,
不同常身、常光、常相即尊特佛,無身之身、無相之相
即法性佛。然後判云:今經正歎尊特身相,上兼法性,
下攝生身。如何偏據正讚之言,而棄兼攝之說?智者
明判三十二相為生身, 大師堅立為尊特,對文違
戾,其可信乎?抑又疏辨三身相業,非不分明:百福所
嚴,生身業也;空慧所導,尊特業也;實慧所成,法性業
也。若但由行人觀智所見,不拘佛身大小而現者,三
種相業便成無用也。況復經云:圓光一尋,能照無量,
猶如聚集百千日月。又云:身放大光,普照十方無量
國土。又云:佛光巍巍,明𦦨熾盛,悉能隱蔽無量日月。
安得專以一尋之文,而害無量之義。今詳正讚尊特
兼生法者,巍巍即尊特也,一尋即生身也,諸佛清淨
微妙寂滅即法性也。三身一體而不相濫,豈可一體
混沌不分耶。所舉劣應即法不即尊特,斥為分張之
失者,此責仁岳昨來所議之辭也。且觀經乃以法身
及自受用報為非身非不身,尊特為身生為非身,那
忽責云劣應即法及自受用不即尊特,則成壽量屬
於尊特,身相自屬生身耶。如此致詰,無乃不可乎。所
議生身即法不即尊特者,其有旨哉。夫理無所存,徧
在於事。事必即理,生豈非法。但理體無相,事用有相。
相不可混,安以生身濫為尊特。且如權即實故,三千
空中差而無差也。實即權故,三千宛爾無差而差也。
是則權用之相,毫氂不謬。在理或當,幸願從之。
妙宗云:今之妙觀,觀佛法身,見八萬相,不同金光,
但於劣身見無分齊。今是彼佛全法界身,應圓似
觀,現奇特身,非是彼土常身常相。若彼常身,即般
舟中三十二相也。今乃特現八萬四千相好光明。
經文自云:身量無邊,非是凡夫心力所及。正類淨
名,如須彌山顯于大海。藥師中,巍巍堂堂,如星中
月。大論中,色像無邊尊特之身。此等經論所明尊
特,與今所現無少差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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