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緣論釋直解

X0833 · 明 智旭解 · 卍续藏 · 共 147 段

若言能令毒智人。為令其慧極明了。及為消除於罪 惡。稽首敬已觀其義。 此歸敬而述其釋論之意也。若言者。即指觀所緣 緣論之文字語言。文字即教。觀即是行。所緣緣即 理。此三法寶。本惟佛說。陳那造論以申明之。是菩 薩僧。故一言字。三德三寶皆悉具足。毒智人者。外 道我法二執。是見思毒。餘乘法執。是無明毒。由與 此毒相應。故名毒智。由此毒智。故令凡外起有漏 之罪惡。招分段果。亦令餘乘滯偏空之罪惡。作變 易因。今此觀所緣緣論。遮外境之非有。表相分之 不無。破徧計而顯依圓。闡唯識而彰中道。能令毒 智當下即成極明了慧。慧既明了。罪惡自消。此論 上合佛意。下益群生如此。故稽首敬已。重觀其義 而釋之也。 此下欲解釋文。須出本論。即以本論之文作科。 不敢更立繁科也。既借論文作科。故仍低二字 書之以便觀覺。菩薩大慈。必恕我罪。 論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於所棄事。及所收事。或捨或取。 是觀察果故。所捨事體及顛倒因。是所顯示。 此總明先敘外執之大意也。論曰諸許眼等識者。 是牒論文。於所棄下。方釋其意。所棄事。謂外人所 執極微和合二法。決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棄之。 所收事。謂外人所許生識帶相二語。于義不謬。故 大乘設許而收之。如是捨所棄事。取所收事。是觀 察因所成宗法之果。方得名真能破故也。是中所 捨外執極微和合二種事體。及彼各缺一義之顛 倒因。乃是此論之所顯示。由顯示彼顛倒之因。乃 可破彼所執極微和合之事。由破所執極微和合 不能作所緣緣。乃可顯示心外無法宗旨。故欲申 正義成真能立。先須破外執也。 此中等言。謂攝他許依其色根五種之識。由他於彼。 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然。非一向故。許世俗有 緣車等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將識 相似之相離無其境。於眼等識。境不相離得成就已。 方為成立。是故於此不致殷勤。 謂此論中等之一字。攝他餘乘共許依其五淨色 根之五種識也。問曰。何故觀所緣緣。但約前五識 辯。而不約第六識耶。答曰。由他餘乘。於彼五識。一 向執為能緣心外實事境故。故須破之。意識不然 非一向故。餘乘亦許意識緣世俗有。以其能緣車 等諸假法故。縱彼妄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 亦能將獨頭意識相似之相以離無其所執外境。 今但當於眼等五識。明其所緣相分之境決不相 離得成就已。方為理善成立。是故於此意識不致 殷勤。謂不勞細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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