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比量論

X0860 · 新羅 元曉述 · 卍续藏 · 共 17 段

定過,亦能破彼是等難故。又應定問:汝言 非顯淨土言中,淨土之慧,為舉淨土之體,為 不舉□?若言舉者,則違自宗,此淨土教,能 顯淨土故。若不舉者,不違他宗,非顯之言, 不□淨土故。於此兩兩關心,辨彼意在前,則 墮自語相違過失。若彼救言:此淨土忽舉淨 土體,而云忽不入淨土之教,故無自語相違 過者,則以此忽亦成不定。如是進退,皆不應 理。    二、量 八、執四分者,為破三分,立比量云:自證必有即 體能證,心分攝故,猶如相分;自證應非心 分所攝,以無即體之能證故,如兔角等。判 云:此二比量是似非真,皆不能離,不定過故。 謂自證分為如相分,心分攝故,有即體 能證?為如眼識生相,心分攝故,無即體能 證?如是前因有不定過。又自證分為如兔 角,無即體能證,故非心分攝?為如耳識相 分三相,無即體能證,故是心分所攝?如是 後因亦有不定。若彼救言:五識三相不離體 故,是其自證之所緣境。理亦不然,相分三 相不離相故,五識見分亦得緣故。此若不許, 彼何得然?設許彼前,此必不許。五識能緣 法界諸處,法相雜亂,違理教故。只由如是 相分三相,於彼二因足作不定。設彼救言: 相分三相非心分攝,則有比量相違過失。當 知第四分,有言而無義,   二量 九、無性攝論為成第八,對彼小乘立二比量。 謂八識教是聖言攝,似無我故,如四阿含。 又八識教契當道理,是聖教故,如六識教。 如是展轉證有八識。今於此中直就所詮而 立比量,證□□□。謂眼、耳、鼻識必有舌、身、意識,不 攝餘別識,非二六門中三識攝故,猶如舌、身、 意識。此中極成六識為他異品,自許八識為 自異品,三識攝因於彼不轉,是故此因決定 能立。若以轉識攝故為因,則於他異轉;設 以是識性故為因,亦於自異品轉,皆不能離 不定過也。          三、量 十、成唯識論立比量言:第八必有俱有所依, 是識性故,如六識等。此因不定,有等難故。 謂有立言:第八必無俱有所依,是根本故,猶 如真如。若言此有有法差別相違過失,能成 第八是無為故。是則前因亦有是過,能成第 八是轉識故。若言自□,故不成難。彼亦違自, 故非難也。今者別立賴耶、末那必無俱有所 依之根,非六識性之所攝故,如眼根等。若 難此因有相違過,能成七、八非能緣性,如眼 根等。此亦不然,由心所法成不定故。若言 望前亦有不定,以心所法非六識性有所依故。 此非不定,以前立言所依根故。若望心所,但 是所依,非所依根,法處所攝,不待根故。是故 彼宗雖知依與所依差別,未解所依與根有 異。若論所依通於八識及與心所,其所依 根不通心所及於七、八。有破此宗立比量云: 意識俱有根定非能能緣性,六識心、心所之所 不攝故,六識俱有根隨一所攝故,如眼根等。 彼宗反以法處所攝色法為意,故作是難。此 塵通破大乘諸宗,然有相違決定過生。謂立 意根必非色性,有分別識不共依故,如第六 識俱有作意。由此等難,彼因不定,  五量 十一、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聞性故。若對勝論 相違決定,對佛弟子不共不定,以無共許同 品法故。有難:此因立比量言,所聞性因應非 疑因,同品無故,如相違因。又立此因應 非不定,異品無故,猶如正因。備法師云:理 門論言一向離故,是通彼難。謂立宗言,所 聞性因是不定攝,一向離故,如共不定;一 向離言,𨷂一相也。判云:此因有不定過,以 所見性雖𨷂一相,而非不定,是不成故。謂立 聲無常,所見性故。此因同有異無,唯𨷂初 相,是故亦為𨷂一相也。若為避此不定過故, 更立因言,後二相中𨷂一相故,猶如共等四 不定因。此因亦有餘不定過,如於空宗緣生 故因。雖於後二相中𨷂一, 而是真因,非不 定故,故不能作相違決定。又前所立異品無 故非疑因者,亦有不定。如諸相違決定之因, 雖異品無是疑因故,唯有同品無故之因。 且離不定立非疑因,此中應立相違比量, 謂所聞性不定因攝等,立相違宗故,猶如 共不定因。如理門論顯此因云:以若不共所 成立法,立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 唯彼有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案云:不共 所成立者,如立聲常所聞性故,或立無常所 聞性故,如是一切無不等立,故言所有遍攝 一切。由是道理,所聞性因望彼一切皆是疑 因,一向離故者,轉成等立諸宗之義。以望 諸宗皆同不共,皆同是一向義,不共是其離 義。由一向離故,等立於諸宗,諸宗相違故, 其因是不定。     五量 十二、相違決定立二比量。文軌法師自作問答: 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 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釋者,隨而 為注。此中問意立比量云:違決中因應是正 因,具三相故,如餘真因。今者通曰:違決 之因非正因攝,有等難故,如相違因。由此 顯彼有不定過。又此二因非相違攝,同品有 故,猶如正因。又此二因非不成攝,是共許 故,如不共因。如是二因不定因攝,非正非 違非不成故,如餘五種不定因也。 六、量。 十三、或有為難五種之性立比量言:無性有 情必當作佛,以有心故,如有性者。此因不 定,故成不難。為如諸佛以有心故非當 作佛?為如菩薩以有心故必當作佛?前 所立因言,以未成佛之有情故。此因亦有他 不定過,為如菩薩種性?為如決定二乘?若 為避此更立宗言:無性性有情決定二乘皆 當作佛,以未成佛有情攝故,猶如菩薩。此 有等難,故成不定。如是三人非當作佛,以 無大乘無漏種子,而非菩薩種性攝故,如木石 等諸無情物。又有比量相違過失,謂五種 姓中餘四種姓墮地獄時,應有四德許作 佛故,如菩薩姓。許則違教,不許違理。此 違自悟比量過也。     五量 十四、成唯識論為破我法立比量言:凡諸我 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 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又言: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 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 是能取故,如緣此覺。判云:此中有四比量, 是真能破,破我法故,無過生故。或因此破, 破大乘云:諸緣第八識見,不緣阿賴耶相, 有所緣故,如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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