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南家業
X1109 · 宋 守一述 行枝編 · 卍续藏 · 共 630 段
吾祖弘律,以妙觀為本。蓋準律中,佛制比丘觀念對
治,方能入道,故曰常爾一心。念除諸蓋,違則結犯。但
律中觀念,皆屬權少。祖師克究佛懷,深符開會,直依
攝大乘論皈敬儀引:知塵無所有空觀,通達真真諦;知唯識有
假觀,通達俗俗諦。若不達俗,無以通真;若不通真,無以遣
俗。以俗無別體等義。上顯真、俗相即為空諦,空、假不二為中觀。立中道妙
觀為出家學本。於事,鈔:沙彌篇及業疏受戒篇並云
觀事是心等,言事即總十界依、正色、心等法。蓋是唯
心本具,全心變現。事即俗諦,心即真諦,心、事不即不
離即中諦。如此觀事,豈思議哉!使自沙彌便開妙解,
達事是理,全性成修,凡所進用,俱成妙行。又於鈔疏
懺六聚篇乃云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妙
等,上句真諦,下句俗諦。俗不離真,真不離俗,不即不
離,即是中諦。在所為三諦,在能為三觀。三諦之法,微妙圓融,故云
深妙。會上兩文,其義即一。是則一心即三諦,三諦即
一心。若以一心為能觀,則三諦並屬能觀,為之一心
三觀圓融妙觀;若以一心為所觀,則三諦並屬所觀,
為之一心三諦圓融妙境。境、觀俱明,能、所互照,無能、
所中能、所歷然,無差別中差別宛爾。復於歸敬儀中,
能敬無非三業,所敬莫過三寶。於篇篇事事之下,令
理事圓融,真俗並運。上明觀訖。立觀既妙,在教必圓。此宗
云教,無非律乘。若據教限,律是偏少。究佛本懷,諸有
所作,常為一事。百千方便,曲功調停。皆佛權謀,隨他
意語。至終法華,方暢本懷。開決偏小,即一佛乘。涅槃
扶談,終顯佛性。自昔傳律,全昧歸源。唯我南山,高懷
卓朗。判釋教門,空有無濫。別凖二經,開扶妙旨。直顯
戒律,即是圓乘。點顯境緣,及受隨行。皆即一心,無非
唯識。唯心教行,豈不圓妙。今更略引諸文,使學者知
其教也。下引戒法處,即指於教也。如事鈔指戒法云:法界、塵沙、二
諦等法。法界乃戒法之體,塵沙乃戒法之數。若以法
界為境,應須了境即是二諦。三諦之法,非界言界,故
云法界。當知戒法,乃於法界理上,假名建立,故有差
別。數等空塵,又若河沙,故云二諦法也。所謂諸佛說
法,常依二諦者是也。二諦非即非離,強名中諦。故一
一教門,皆三諦圓融微妙之法。故又續云:測思明慧,
觀妙。與妙法相應。教妙。測思,能受心也。妙法,所受法也。以
微妙心,受微妙法。能所體同,即一實相,故曰相應。鈔
中又云:所發戒相,乃有無量。乃至。若隨境論,不過情與
非情,空有二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卷軸,形像
塔廟,地水火風,虗空識等,法界為量,並是戒體。此文
以法界結上諸境,則一一境皆微妙法界。依法界而
制諸戒,則法界是戒法之體。故云並是戒體也。要使
受者以法界心緣法界境,受法界法,只一法界,無異
法界。能、所泯亡,究竟一相。故得鈔文又云:深戒上善,
廣周法界。文戒法若非體是法界,何得云深?何云上
善?況鈔序首云戒德難思等,此文雖歎戒功,由體微
妙,故功用難思。學者不能如此推究,以致屈抑教門,
情切哀痛。又業疏云:智知境緣,本是心作;不妄緣境,
但唯一識。文境是塵境,緣即戒法。境與戒法既唯一
識,唯識即是三諦圓融妙理。境豈不妙?法豈不圓?亦
欲受者識源達本,圓發上心,圓納三聚,圓成三行。故
疏又云: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用為法佛清淨心也。此
行即小法,律儀即大乘,法佛即果德。即小是大,即因
是果。小、大,因、果,即一淨心,無差別也。故疏復云:大、小
俱心,律儀不異。義極明顯。圓文妙義,具在諸文。學不
究心,鮮能知要。吾祖教觀,幾至掃地。余曾釋圓教五
門及答日本芿師疑,並三觀塵露等處,輙以管見發
揮聖言。但恐文繁,學者難曉。今撮要義,別書一紙,庶
易流傳,為廣究之蹊徑耳,即非沽譽要名也。深願同
門精研愽究,一、益自己,二、化他人,二、皆契實,無忝其
裔。淳祐壬寅佛忌前一日,華嚴閣下出
吾祖南山澄照大師,跡示四依,位階上地。妙明一實,
洞徹兩乘。預譯場而辭翰推尊,敷講席而天龍拱侍。
慨律藏實佛法命脉,軫戒德乃定慧依因。歷三生而
偏志弘揚,抗六師而廣文流演。雖舉宗而持犯為正,
在進修而理觀兼明。或令福智雙行,或示化制同稟。
通依兩典,總列三階。義趣該羅,文辭簡略。管闚曷既,
膚受何窮。唯靈芝記主大智律師,妙賾真源,深研理
味。律遵南阜,而教領南屏。位隱西湖,而道聞西竺。廣
明圓行,妙演觀文。辨㭊淺深,輝映今古。守一忝繼學
徒,謾尋文相。愚情有擁,略義伸明。仍決異傳,少資己
解。自愧斗筲量窄,螢焰見卑。雖竭精誠,焉能盡理。猶
塵露之於山海,故題曰三觀塵露者矣。大分四科。
事鈔懺篇云: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
心,名為小乘。二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
用,屬小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
妙,唯意緣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唯識通
四位等。又事鈔沙彌篇、業疏受戒篇同云: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
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二者、小菩薩行,觀事生滅,知
無我、人、善、惡等相。業疏云:觀事是空等。三者、大菩薩行,觀事是
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名觀中
緣,意言分別為境。又業疏懺篇云:小乘極處,人、法二觀。
對我觀析,唯見是塵;對陰求之,但唯名色。求人求法,
了不可得,是為空也。大乘極處,空識為本。初淺滯教,
謂境是空,了境本無,性唯識也。淨心誡觀、歸敬儀廣明理觀,故不盡錄。
分二:初、敘略意。詳上諸文,莫不以三位極
理,示於觀體。至於心境行相,在文皆略,備載攝論及
道整禪師。凡聖行法,當時盛行,是故諸文並指如彼。
整師之文,近世已亡;攝論之義,晚學難曉。靈芝諸記
復指天台摩訶止觀,是可投心。良由此宗疏鈔正明
持犯,定慧資修,理須旁示,恐亂宗途,故不繁廣。
次釋
文相。就文分三,即境、理、人也。
一者示境,三觀皆云諸
法,及云觀事。若對機見,須分廣狹。前之性空,小機見
狹,六凡五陰,為諸法也。後之二觀,即指十觀,該及三
世,為之諸法。又復動心即事,有念皆法,諸法及事,通
收內外。至於取境成業,無過妄計。前二云我人,後一
云意言,皆妄計也。捨䟽就親,正指妄計為所觀境。故
記云:三理照之,乃知顛倒,但有妄計。又云:但破妄計。
又云:謂觀念性等是也。上示境竟二言理者,理即觀體,亦
諸法體。若就文指,即性空、相空、無我,及唯識是心等
是也。雖分節文,相有境理之殊,其實句義連綿,諸法
即理,不可分異。須知諸法唯是一心,究竟圓明,平等
一相。妄計自障,貪著輪迴。如來隨機,或說諸法皆空,
或謂唯一實相。小乘機劣,認空為極。其間鈍者,推㭊
法性,方見空理。利者,體法即空。後大乘中,然有一類,
雖發大心,未窮心本,亦但認空以為極理,了相即空,
與前為異,志願弘大。故云:菩薩修唯識者,不無利鈍。
鈍者別修,從假入空,方達中道。利者圓入,初後一如,
因果皆妙。後更引明,
問:性、相二空,唯空人、我,兼空諸
法耶?鈔文但云無我,不言法空,請為明之。
答:文中具
明,何不詳耶?初云諸法性空,此空法體性也。復云無
我即空,我人執性也。次云諸法相空,此空法體相也。
復云無我即空,我人執相也。又云觀事生滅,法空也。
知無我人,人空也。是則性相二空,具兼人法。業疏甚
明,記文更顯。又復人法之義,諸文廣陳,學者自知,茲
不繁累決異傳中又略釋之。須知在境為人法二執,在觀為人
法二智,在理為人法二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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