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經綸貫
X0220 · 宋 復菴述 · 卍续藏 · 共 16 段
佛滅度後六百年,有龍樹菩薩,世間文字一時讀盡。
發心入龍宮看藏,見《華嚴》有三本:上本、中本、下本。上
本有十三千大千世界微塵數偈,一四天下微塵數
品;中本有四十九萬八千八百偈,一千二百品;下本
有十萬偈,四十八品。遂記得下本,回歸西土。自西土
傳到此方者,乃八十卷經,三十九品。品分為七處九
會。七處九會者:初、菩提場說經,六品十一卷;二、普光
明殿說經,六品四卷;三、忉利天說經,六品三卷;四、夜
摩天說經,四品三卷;五、兜率天說經,三品十二卷;六、
他化天說經,一品六卷;七、重會普光明殿說經,十一
品十三卷;八、三會普光明殿說經,一品七卷;七、逝多
林說經,一品二十一卷。此乃下本。前分三萬六千偈,
尚有六萬四千偈九品在西土。經雖未足,而序、正、流
通意已備。何以知之?清涼國師判五卷經為序分,五
十五半卷經為正宗分,十九卷半經為流通分,〈行願
品〉為別行。大方廣佛華嚴經者,大以當體得名,常徧
為義。常則竪窮三際,徧則橫徧十方。方以就法得名,
軌持為義,軌則軌生物解,持則任持自性。廣以從用
得名,包博為義,包則廣容,博則普徧。佛以就人得名,
覺照為義,覺則悟大夜之重昏,照則朗萬法之幽邃。
華以從喻得名,感果嚴身為義。感果則萬行圓成,如
桃李華,先華後果;嚴身則眾德備體,如金玉華,但有
嚴身義,而無結果義。嚴以功用得名,資莊為義,資則
資廣大之體用,莊則莊真應之佛身。經以能詮得名,
攝持為義,攝則攝眾生之無邊,持則持性相之無盡。
故名大方廣佛華嚴經。又復大是遮那之體,方是遮
那之相,廣是遮那之用,佛是毗盧遮那佛。華是普賢,
屬大行。嚴是文殊,屬大智。大意明欲得成佛,先以文
殊之大智,運普賢之大行,莊嚴毗盧遮那佛。果上體
大、相大、用大,故名大方廣佛華嚴經。又復大字配法
身,方字配智身,廣字配化身及意生身,佛字配菩提
身及威勢身,華字配福德身及願身,嚴字配相好莊
嚴身,經字配力持身,故名《大方廣佛華嚴經》。
〈世主妙
嚴品〉者,世即三世間:有情世間、器世間、正覺世間。如
經中說:無量阿脩羅王、無量諸大龍王、日天子等,此
即有情世間主也。如說山神、林神、樹神、風神、河神等,
此即器世間主也。如說普賢菩薩、寶𦦨妙光菩薩、大
福光智生菩薩、大明德美音菩薩等,此即正覺世間
主也。有情世間莊嚴器世間、正覺世間,器世間莊嚴
有情世間、正覺世間,正覺世間莊嚴器世間、有情世
間,三世間互相莊嚴,謂之妙,故曰〈世主妙嚴品〉。
又第
一會說如來依正法門正報即自身,依報即所住屋宅,第二會說十
信,第三會說十住,第四會說十行,第五會說十回向,
第六會說十地,第七會說等覺、妙覺。前七會,普是次
第說,謂之行布法門。第八及第九兩會,普慧雲興二
百問,普賢瓶瀉二千酬,凡說一法,一切法皆在裏許,
謂之圓融法門。行布如桃華、李華,先華後果;圓融如
蓮華,華果同時。就圓融又有二義:一、因該果海,二、果
徹因源。因該果海者,舉十信前,十住、十行、十回向、十
地、等覺、妙覺都在裏許。果徹因源者,舉等覺、妙覺後,
十地、十回向、十行、十住、十信亦都在裏許。所以道:「行
布則教相差別,圓融則性相無礙。」相是即性之相,故
行布不礙圓融;性是即相之性,故圓融不礙行布。圓
融不礙行布故,則一為無量;行布不礙圓融故,則無
量為一。無量為一,則融通隱隱;一為無量,則涉入重
重。
又此經行動格式,先大後小。經首便云:「爾時世尊
在摩竭提國阿蘭若法菩提場中,於一切法成最正
覺,智入三世悉皆平等,其身充滿一切世間,其音普
順十方國土,譬如虗空具含眾像,於諸境界無所分
別。」此是大開一口,吞盡十方世界了也。若於此承當
未得,遂漸漸放小接人,以十一卷經為眾生開發信
門,四十一卷經為眾生開發解門,七卷經為眾生開
發行門,二十一卷經為眾生開發證門。一部經不出
信、解、行、證四門,此乃能詮之教。
其次所詮之義者,不
出四分、五周、六相、十玄、四種法界、二十重華藏及無
量香水海。
四分者:一、舉果勸樂生信分,二、脩因契果
生解分,三、託法進脩成行分,四、依人證入成德分。
五
周者,十一卷經屬所信因果周,四十一卷經前屬差
別因果周,後屬平等因果周,七卷經屬成行因果周,
二十一卷經屬證入因果周。
六相者,總相、別相、同相、
異相、成相、壞相。若喻說者,總是一個人,謂之總相。手
脚頭目各別,謂之別相。眼耳鼻舌手脚同共一身,謂
之同相。眼要見,耳要門,舌要味,鼻要香,手要捉,足要
奔,功用各異,謂之異相。八萬四千毛孔一時成了,謂
之成相。頭要向上,脚要向下,眉在眼上,耳在兩邊,不
得紊亂,各住本位,謂之壞相。其次法說者,八十卷經
屬總相,卷卷經文各別,謂之別相。同是一部經,謂之
同相。十一卷經要開信,四十一卷經要開解,七卷經
要開行,二十一卷經要開證,功用各異,謂之異相。八
十卷經卷卷皆成就,謂之成相。第一卷經不得在第
二卷經後,第二卷經不得在第三卷經後,前不得在
後、後不得在前,各各壞歸本位,所謂是法住法位,世
間相常住,謂之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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