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義林章補闕
X0882 · 唐 慧沼撰 · 卍续藏 · 共 276 段
三科法門,以五門分:一、出體,二、釋名,三、癈立,四、假實,
五、類異。
有三:一、約三性,五蘊唯有為,十二、十八通有、
無為。若約漏、無漏門分別,五蘊通二性;若約常、無常
門分別,唯依他。十二處中,法處少分唯圓成;餘十一
處,法處一少分通二性。十八界中,法界一少分唯圓
成;餘十七界,法界少分通二性。二、約五法出體,五蘊
中,色蘊少分名為相、識,受、想、行蘊一少分名為分別,
行蘊少分、色蘊少分即名、句、文,名為名,行蘊少分名
為正智。十二處,五根、四塵全,法處一少分名為相,法
處一少分、聲處全名為名。意處全,法處少分名為分
別,法處少分名為正智,法處少分名如如。十八界中,
九色全,法界少分名為相,法界少分、乃聲界全名為
名。七、心界全,法界少分名為分別,法界少分名為正
智,法界少分名如如。三、約百法出體者,色蘊中唯攝
十一種色,識唯八心王,受即受數,想即想數,行蘊餘
者總是,唯除無為。十二處中,五根、五塵各自處收,八
箇心王名意處,餘者總法處收。十八界中,五根、五塵
各自界,六識名六處界,末那及第八名意界及等無
間意,餘者法界收。
蘊者,積聚義,名蘊。處者,出生義。界者,自性
義,能持自體故,亦是界義。
問:五蘊何故諸色合為一、諸識合為一、受
想分二蘊耶?自餘心所合為行蘊耶?答:為對除五種
我故:一、對我具故立五色蘊,五根五塵是我作具故,
所以合色為一蘊,但是色而非我。二、對除我受用故
立受蘊,但是苦樂等受而非我。三、對除我言說故立
想蘊,但是想而非我。四、對除我作用故立行蘊,但是
思而非我。五、對除我因故,但是識而非我。問:何故立
十二處中色開為十、識合為一?答:為對除一合我故
說十二處,所以開色為十、合識為一。問:十八界中何
故開色為十及心開為七?答:為對除法執故,令知根
境生識之本,非識能生於境等。此就小乘隨轉門說。
又釋樂色少者說五蘊,開心為四、合色為一。樂色多
者說十二處,開色為十、合心為一。樂色心等者說十
八界,開心為七。又釋有情根上中下,利者說五蘊,中
者說十二處,下者說十八界。
蘊中,色蘊通假實,五根實,五塵通假
實。色中,青、黃、赤、白實,餘假。聲中,明、闇是假實。香、味二
種,論雖無文,今以理准,亦通假實。香中六種,好、惡等
三,據性是假,論體是實;和合一種唯假,餘二實。味、塵
中,據性是假,論體是實;觸通假實,能造觸是實,餘總
是假。法色中五種,遍計所起等四唯假,定自在所生
實;定境色是假,識、受、想是實。行蘊中二十四,不相應
及尋、伺,小隨、中隨、大隨、根本等隨應,通假實。十二處、
五根處實,五塵如蘊。法處中二十四,不相應、尋、伺假,
無為實,餘隨所應。意處唯實,十八界如處說。
有其十類:一無漏分別有三品,唯識第
十卷自當分別。二方便善,識蘊通加行善,色蘊中色
聲二塵通加行善,五根三塵非。故瑜伽云:兩法非自
性,由表成善惡,三塵唯無記。法處中受所引色定自
在所生加行善,餘非。受想二蘊通加行善,行蘊中尋
伺滅盡定睡眠十一善遍行,五別境五無想定等並
加行善。十二處中意處色聲二處通加行善,法處中
無為等加行善,餘如蘊。十八界中七心界聲色二界
法界少分通加行善,餘如處說。三生得善,識蘊少分
色蘊色聲二,法處色中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受想
二蘊生得善,行蘊中十一善遍行別境尋伺悔眠。四
不善五蘊中,色蘊中色聲二處不善,故名不善。法處
色中受所引遍計色,亦名不善。受想識三通不善,行
蘊中遍行別境大小隨等。不定四異生性,皆通不善
處界隨應。五覆無記,五蘊中色蘊身語業如梵王起
諂,遍計所起色通有覆無記,受想識亦通有覆無記。
行蘊遍行別境根本,除其隨中。小十忿恨惱嫉害不
善,餘五通有覆無記。中二亦不善,大八並通有覆無
記。二十四不相應中隨應,不定四皆通處界隨應。六
無覆無記中,五蘊中色五根全扶根塵是異熟生,聲
即不定,依小非報,准大亦報。受想識中通除末那。行
蘊遍行別境眠不想應中,眾同分命根無想報三,皆
是異熟生處界隨應。七威儀中,五蘊中色蘊五塵中,
除聲及無根。法處中引、定、果、受所引、遍計所起等,並
威儀。受想識中取緣發者,是行蘊、遍行、別境、尋、伺、識
等,並是處界隨應。八工巧,是五蘊中色蘊五塵全,除
五根、法、色、定、果、遍計,是受想識。三取緣發者,行蘊中
遍行、別境、尋、伺與眠等,並是處界隨應。九變化,五蘊
中唯取色界分別。色蘊中五塵通變化,識中唯第六
及眼耳,除五根及業果心心所。十二處中五塵全法
處少分,謂通果色意處少分,所餘少非。十八界中五
塵全法界少分,六識界中眼耳意三,所餘非十。自性
無記,色蘊中異熟長養等流。長養二:一處寬遍長養、
二想續盛長養。等流有四:一異熟等流、二長養等流、
三變異等流、四自性等流。但色蘊通自性無記,謂外
五塵扶根,四塵非報。問:諸論說云:說有四,無說。何故
不說有自性無記耶?答:除異熟無記外,非別有自性
無記。隨增說我事,為依正所行,生持分廣略,無別所
依緣。我所依謂色蘊,蘊是我之所依故。我所受用事
謂受蘊,我言說事謂想蘊,起言故。我所造作事,思體
造作故、我所為故。破此五執,故說六根所得,故說六
塵能生。六識根同能取所得,隱而不說。持自性分十
八界。問:何故無間以辨界,八識但名界,約界以分境,
應當立二十四?答:依緣無別故,所以不立二十四。
得非得義,以十門分別:一、明所依;二、明得名;三、明差
別;四、約識分別;五、約位分別;六、約內外分別;七、約大
小分別;八、約三世分別;九、約曾得未曾得分別;十、問
答分別。
一切有為法皆得所依,所依是善、得亦
是善,所依不善、得亦不善,所依欲界繫、得亦欲界繫,
乃至所依無記、得亦無記,所依色無色繫、得還依色
無色界繫,所依不繫、得亦不繫。擇滅得唯屬聖道。非
擇滅得屬三:一、以世間六行伏惑暫不生,此得屬世
間六行道;二、若究竟滅者,屬所依本識;三、若緣闕暫
不生者,屬種子。非得所依有二:一、依聖道;二、依有為
法種子。若一切染污法,不得明依聖道及六行道。所
有無漏法,非得依二障種立。若有漏善無記,非得依
自種而建立。若一切染污法現行不起,名不得用;若
種子亦斷者,名不得體。若一切有漏善無記,若約離
緣縛時,名不得用;若究竟佛位非擇滅者,名不得體。
無漏法不得者,若現行不起,名不得用。有種姓者,無
不得體;若無種姓者,體用俱不得。若三乘定性名相
望皆有,不得他無漏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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