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掌中樞要記
X0810 · 唐 智周述 · 卍续藏 · 共 60 段
大師叡發天資識假脩謁者,解識假言有其二義:一
云雖叡聖發天資,耶便識達,不假參禮聖迹廣尋聖
教。二云字錯應為式,字訓為用也。我今估諸,諸,之也。
復承函丈者,函即容也,容師執丈而為指揮。又云容
一丈地而安親侍者,事即操觚。觚,管也;操,持也。攬初
旨而難宣者,十師剏釋為初,今時參操為末。或復初
為殊,理遣三賢,即昉、尚、光。光引說無垢稱,但證本造,
有其二名。然今護法所造之釋至名道論者,世親造
二十頌及長行,護法更別釋名為道論,與本名不同,
道義隨應釋之。言多不同者,即引論中其多釋,與其
本名有同、不同故也。但取本論正名者,即識唯是。不
成別注者,即成唯識是。今言成者,釋家之成,非本注
成也。蘇漫多、底彥俱是廣後義,然初因八囀,後目十
八囀。有釋云:蘇漫多是平譯聲,從喻為名。義雖廣,復
釋義不妨平穩。今者簡十八轉,但囑八中第八聲為
所敬也。今依梵本,有沙吒多三字,有三為一聲,成一
煞。言俱是梵本,此義難知,稍繁文一、二、三分。唯於中
有假、實二說者,疏末復別敘有二師,說有假義,不出
其名,今俱實故。陳那釋云因、喻成宗者,右理門中各
令證得唯識理智至從多唯識為名者,理智即唯識
性、相。如瑜伽者,是相應義,即教、理、行、果等相應。造論
時,非一切已得相應,欲令後時證此相應,故言從當
為名。此亦如是,未即得故。既言通教、理歸,亦取行、果,
為破少乘執一切法實,故造成假論。分清淨者,即無
住處涅槃者,此亦位義。解分不爾,無住涅槃不隨果
故。又二乘唯識假擇滅者,應為問答云云。
又彼取後得所緣,菩薩不爾,故有異也。今顯所敬,意
取滿分,分亦位也。意顯涅槃本性淨故至故各別也
者。此中分言,亦分位也。本淨漸成,故言各別。雖有七
解,此三疏四,然依本義,即疏中正釋順論意也。根依
境於五裏,彼陁泥喪即阿聲,上讀八阿曼羅泥、五婆
婆多喪,喪是哀之哀,與拽同。合總別有九十六聲
者,即一、二、多、八有二十四,男等三各二十四,合七十
二別也。又男等各八有二十四,此即是總也。二、波波
那擔,非擴字也。䫂㗚上去前是男聲中總目一切者,
總呼一切男聲故。若醯補盧沙總中,丈夫、遣、屬、計、斷、
依、捨通二。
論第自有此文者,即利例究竟,亦名圓成故。獲得證
涅槃,悟通其二種。
幻實性取捨淨者,問:識依妄執皆
名幻捨,其義若何?答:有三解:初幻二義,一切虗幻即
他依他,二幻幻惑即計執,二幻能計情依他,是幻所
執從能得名。
三、中、邊合說。清辨勝義門中,初二性皆
空名幻,護法、依他實如幻,今說有漏故。解修性者,解
四諦理,修二真觀。學證者,二空觀,證一真理。此二隨
應,文約義周。而異曉者,慈悲造論,令人易解,說顯世
間道理。證得勝,配四恬真如,名可知。有說亦配四真
實者,文義稍穩。略等三、四等者,略等者,廣顯等三、四。
三即三性,四即二論。又二即隨轉、真實二門,又四即
因緣等四觀門也。此一行但頌瑜伽十釋耶、正等三,
總聚而言,即邪見、正見、不定性也。共住、近住弟子者,
八戒近住雖即不殊,共住有異,故別說也。法隨法行
者,即利、鈍合說。隨法行、隨信行,如次配之。問:二性不
同,如何合一?若第三解者,即樞要家疏加一解也。生
我法至名為遣者,此是依所迷解。雖執有不悟,俱是
能遣,皆依被所迷二乘上而解釋之。前二解能迷之
理,此解所迷是無。西明不許,此引論成。
大菩提、真解脫合有十二句者,亦前大菩提、凡夫等
別作三句者,凡夫非句,二乘、菩薩各為偏句為三。又
凡夫望二乘,大非菩提;望菩薩,非大非菩提;二乘望
菩薩,菩提非大。但是法執,必帶人執等者,此釋釋難
加布。有難言:師法解望一邊法,必帶人者,說是護法
義。或可此文錯,應言但是人執,必帶法執,難第七識,
即無乖角。但不說慧體名執名重者,若說慧為執,第
八應有慧;若說慧為重,五識應名重。有漏心起皆執
名,即慧應遍行。此中第八識等亦猶慧俱等,言有其
妨,應更寄釋。約流轉、還滅因果以解之者,流轉因果
即由我、法執二障具生,還滅因果即心道滿,即顯捨
流轉而起還滅,引佛地意,成唯識麤重。言義法局者,
唯說賴耶名麤重故。若但取二障及所發等為麤重
轉,配此文者,何故論云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等為
答此難,故云然由二執具生二障等。若依此解下,正
屬論文。勢顯下劣轉名廣大者,說前四轉配於地位
屬大,即以此四顯於小乘。下劣轉名廣大轉,即此生
正解等。論文中通攝得除下劣,餘五轉依也。羸劣隨
眠在六、七地,前分一分屬無生忍,第七地作無相觀,
初分得故。非取十地等者,此寂滅忍唯屬佛地,以金
剛心中雙斷之障是第十地攝故,餘地不雙斷二障
故。言別斷二障在第十地,第七地至究竟地配第十
地及佛地,即因二究竟故。餘文撿餘。又依法貫通修
斷等者,生起凡、聖得文說有二趣。皆是所執者,即相
見分名能、所取故。應聖執隨生者,及責論文,應言聖
執隨生,不合言彼障隨斷。此中言所執者,見分為自
證執故。餘第七識者,法觀位無故。一云:依究竟盡處
為論者,我言根斷枝條除者,依見道分別更盡無字。
究竟處為論中,那含斷欲?例准如餘。果斷得中者,即
疏解斷障得是果斷得中。至文分為二者,此即前因、
果門。因中分二,欲聊簡方明。果中總結。類中凡、聖得
即假、真得,悟斷得如疏分明。勝解等四,前文略舉,尋
當悉
第一心境俱有清辨,二十字境心俱無清辨。一說用
別體同,一意菩薩離心無所。上古大乘覺天與經部
顯示正因果相者,一切有為諸法皆從因果生,有因
有果,若有為無為相對,有為之因無為之果,能成所
成能證所證二位別故,故作不失。通有無漏通因及
果,摧伏他論能免,既脫他論能立,由離過非解脫他
難。有小乘師及七斷等為計斷者,如一說部有其言
詮無所詮,理等既爾即無可修行,無可修行何有所
證?既無所證此因便斷,自問故非。次二者自假興問,
答無識驗,輕觸故宰,是聖教我。依用辨故者,即預流
等皆有割斷之或用故。此中皆依增上義說者,此三
解我及一解法非盡理說,我法各五俱四義通,第五
別配菩提流支,所翻即是婆伽婆。不爾,生者、命者等
者,應云:不爾。准生者、命者,本既無准,但隨文釋,理亦
不違。疏:自解意生,生者類義,如言眾生之類非一,故
名眾生。問:意有思量,為依、緣、用,如何不別立其我名?
答:一常他用,義非顯勝,故不立我;有分別強,令他高、
下。等生云何者之等流、等類、相似義。蘊得云何者,即
諸位不失名得。為作者,即諸位縛及體位不失,由位
能名為蘊。德界得者,界是體性義,由有本體生方得,
即名為界得,即是因義。處即所依,處是其緣,義合因
緣。若為德字,隨應解之。多分計者,多計養育之,其未成
故,不說士夫。若言開者,據小分說。依杜行𲊳梵者,此
俗士有學識,善雙語,其時亦參預翻譯,當為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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