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外佛教文獻第七輯.錄文校勘體例
ZW07na041 · 卍正藏 · 共 32 段
一、整理者應儘量收齊所整理典籍的各種文
本,以供校勘之用。
如收集到的文本的數量少於十種,則全部用於
校勘。如數量超過十種,則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中
選擇有代表性的若干文本(十種左右)用於校勘,
而將其他文本在題解或附錄中一一予以說明。如文
本數量超過二十種,則不必一一說明,但應該列舉
主要文本(不少於二十種)的名稱(或編號、出處)。
如因某些文本錯漏甚多,或因其他理由,亦可
不按上述規定列為校本,或祗利用其準確的部分,
但必須予以說明。
確定用於校勘的文本後,於其中指定某本作為
底本,而將其餘諸本指定為校本。校本以天干次序
排列。底校本的指定情況在題解中予以交代。如果
底本乃由若干文本拼合而成,則在題解中以「底本
由某本、某本、某本依次拼合而成,具體情況隨文
說明」這樣的語句敘述之,並在正文中隨文說明諸
本作為底本之拼合起訖。在這種情況下,凡某本在
某段文字中被指定為底本,則其餘諸本(包括在其
餘文字中曾經作為底本使用的文本)一律作為校本。
二、整理者撰寫題解一篇,內容一般依次為經
名、異名、定性語、著譯者、卷數、內容簡介、研
究價值、流傳概況(包括歷代經錄有無著錄)、異本、
整理本所用底、校本情況等。題解置於整理本之前。
歡迎整理者對所整理文獻作文獻學方面考證研
究,題目自定,一般作為附錄載於原文獻之後。
三、校勘錄文時,如遇異文,整理者應慎重考
訂,選擇其最準確者納入整理本,以吸收諸本精華;
而將諸本之異文一概納入校記,以供研究者參考。
四、校錄時,因原文本殘缺而使文獻首、中、
尾殘缺者,以「(首殘)」、「(中殘)」、「(尾
殘)」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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