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正理門論本
T1628 · 大域龍菩薩造 唐 玄奘譯 · 论集部 · 共 91 段
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論。
宗等多言說能立,是中唯隨自意樂;
為所成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能遣。
「宗等多言說能立」者,由宗、因、喻多言辯說,
他未了義,故此多言於《論式》等說名能立。
又以一言說能立者,為顯總成一能立性,
由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言「是中」
者,起論端義,或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是
中。所言「唯」者,是簡別義。「隨自意」顯不顧論
宗,隨自意立。「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
性。若異此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
宗。為顯離餘立宗過失,故言「非彼相違
義能遣」。若非違義言聲所遣,如立「一切言
皆是妄」;或先所立宗義相違,如獯狐子立「聲
為常」;又若於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為
極成言相違義遣,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
於有法,即彼所立為此極成現量、比量相違
義遣,如有成立「聲非所聞」「瓶是常」等。諸有
說言宗因相違名「宗違」者,此非宗過;以於
此中立「聲為常,一切皆是無常故」者,是喻
方便惡立異法,由合喻顯非一切故。此因
非有,以聲攝在一切中故。或是所立一分
義故,此義不成,名因過失。喻亦有過,由異
法喻先顯宗無,後說因無。應如是言:「無常
一切」是謂非「非一切」義故;然此倒說「一切
無常」,是故此中喻亦有過。
如是已說宗及似宗。因與似因多是宗法,
此差別相今當顯示:
宗法於同品,謂有、非有、俱;
於異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為宗?云何此中
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無有失。以其總聲
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詮於法。
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於
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復如是。何以故?今此唯
依證了因故,但由智力了所說義,非如
生因由能起用。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言
便失能成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
成故,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即為
善說。由是若有彼此不同許,定非宗法,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眼所見故」。又若敵論
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作性故」。又若猶豫,
如依烟等起疑惑時,成立「大種和合火有,
以現烟故」。或於是處有法不成,如成立
「我其體周遍,於一切處生樂等故」。如是所
說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於其同品
有、非有等,亦隨所應當如是說。於當所說
因與相違及不定中,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
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猶豫言詞,復
待成故。夫立宗法,理應更以餘法為因成
立此法:若即成立有法為有、或立為無,如
有成立「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
或立為「無,不可得故」。其義云何?此中但立「別
物定有一因為宗」,不立「最勝」,故無此失。若
立為「無」,亦假安立「不可得法」,是故亦無有
有法過。若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如
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云何?今於此
中非以成立「火」「觸」為宗,但為成立此相
應物。若不爾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觸,應
成宗義一分為因。又於此中非欲成立
火、觸有性,共知有故。又於此中觀所成故
立法、有法,非德、有德,故無有過。重說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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