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正理門論
T1629 · 大域龍菩薩造 唐 義淨譯 · 论集部 · 共 80 段
論曰: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
論。頌曰:
宗等多言說能立,是中唯隨自意樂;
為所成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能遣。
論曰:能立過義、印真實義,此論今作。宗等多
言說能立如是等,此言為顯由緒、所詮、所為。
言由緒者,為由利益諸有情等為緣緒故。言
所詮者,謂所詮義即宗等也。所為事者,為欲
印定實義故也。若其為顯由緒等果,於此論
初置斯言者,由於餘處已顯此義故,猶如現
量,何謂餘顯?解論後時,由此於初,不應說故。
若爾,非論分故,猶若餘言。由於餘處已顯此
義,此因不成。解論後時方曉義者,覺慧先聞
於由緒等,若不了知初便不轉,由斯解故方
契後時。非論分故,此亦不成。設如斯意,既非
經故、復非其釋,必非支分,誰釋此經?誰經此
釋?是故當知,如天授語非其支分,諸論由緒
亦成分故,此因有故遠離非成。餘復難言:勿
造斯論,無由緒等故,如狂人言。為顯此因不
成。答曰:所謂能立,能過義等。若言如是,勿造
斯論,述已顯義故,如第二理門。惡叉波拖已
說宗等相,此因彼言顯不成故。豈非能立等
有印實義?然此論等不印實義,故不成過。上
來已辯論主標宗。自下本文隨次當釋。
「宗等
多言說能立」者,由宗、因、喻多言辯說,他未了
義,為開示故,此之多言於《論式》等說名能立。
又以一言說能立者,為顯總成一能立性,由
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言「是中」者,起論
端義,或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是中。所言「唯」
者,是簡別義。「隨自意」顯不顧論宗,隨自意立。
「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若異此者說
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為顯離餘立宗
過失,故言「非彼相違義能遣」。若非違義言聲
所遣,如立「一切言皆是妄」;或先所立宗義相
違,如獯狐子立「聲為常」;又若於中由不共故,
無有比量,為極成言相違義遣,如說「懷兔,非
月有故」;又於有法,即彼所立為此極成現量、
比量相違義遣,如有成立「聲非所聞」「瓶是常」
等。諸有說言宗因相違名「宗違」者,此非宗
過;以於此中立「聲為常,一切皆是無常故」者,
是喻方便惡立異法,由合喻顯非一切故。此
因非有,以聲攝在一切中故。或是所立一分
義故,此義不成,名因過失。喻亦有過,由異
法喻先顯宗無,後說因無。應如是言:「無常一
切」是謂非「非一切故」義;然此倒說「一切無常」,
是故此中喻亦有過。如是已說宗及似宗。因
與似因多是宗法,此差別相今當顯示。頌
曰:
宗法於同品,謂有、非有、俱;
於異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論曰: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為宗?云何此
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無有失。以其總聲
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詮於法。此
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於同
品中,有、非有等亦復如是。何以故?今此唯依
證了因故,但由智力了所說義,非如生因由
能起用。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
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是故此
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即為善說。由是若有
彼此不同許,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眼所見故」。又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
作性故」。又若猶豫,如依烟等起疑惑時,成
立「大種和合火有,以現烟故」。或於是處有法
不成,如成立「我其體周遍,於一切處生樂等
故」。如是所說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
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當如是說。於
當所說因與相違及不定中,唯有共許決定
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猶豫言
詞,復待成故。夫立宗法,理應更以餘法為因
成立此法:若即成立有法為有、或立為無,如
有成立「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或立
為「無,不可得故」。其義云何?此中但立「別物定
有一因為宗」,不立「最勝」,故無此失。若立為「無」,
亦假安立「不可得法」,是故亦無有有法過。若
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如以烟立火,或
以火立觸,其義云何?今於此中非以成立「火」
「觸」為宗,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若不爾者,依烟
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為因。又於此
中非欲成立火、觸有性,共知有故。又於此中
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德、有德,故無有過。重
說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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