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戒本疏

T2789 · 古逸部 · 共 12 段

戒為稱。乞求著割截衣。就如□□□□□□ □□□□□□□□□□□□一義而名同 美稱故曰為比丘。□□□□□□□□□ □□□□□□□□以少有所得故稱相似 也。□□□□□□□□□□□□□□□ □□言稱已因中遠要有為無漏□□□□□ □□□□□□□□□□□□□□□ 結使 者明具足無為功德也。□□□□□□□□ □□□□□□□□□□□餘四可知也。白 四羯磨心曰 □□□□□□□□□□□ □□□□□□具四緣與出家成軌。故曰 如□□□□□□□□□□□□□□□□ □□界內不別眾四受戒人年滿□□□□ □□□□□□□□□□□□□ 成就何 者足文足中比丘者此 □□□□□□□□ □□□□□□□□□□成就得處所。此文 即是界內 □□□□□□□□□□□□□ □□□□□□遮彰正以無彰故得戒□□ □□□□□□□□□□□□□□□□□ 戒義也。一戒者無作止惡。雖眾□□□□□ □□□□□□□□□□□□□ 故曰同戒 等者上句禁身口七 □□□□□□□□□ □□□□□□□□□防三毒故明三句。云 何名不捨 □□□□□□□□□□□□□ □□□□□□ 心備物無私欲使去時如法 □□□□□□□□□□□□□□□□□□ 初訖至不名捨戒已來明不成 □□□□□ □□□□□□□□□□□□□成捨中國 人邊國人不相解 □□□□□□□□□□ □□□□□□□□靜想靜作不靜想者實 足 □□□□□□□□□□□□□□□□ □□瘂者雖復解語不能出言□□□□□ □□□□□□□□□□□□□ 初訖至非 裸種子以來明直□□□□□□□□□□□ □□□□□□□兩相捨。第三從若復作餘 語以下訖至是名已來。明毀呰三寶捨就直 □□□□□□□□□□□□□□□□□□ 厭道。第一從貧樂在家□□□□□□□□ □□□□□□□□□□如足語以下訖未正 明捨戒□□□□□□□□□□□□□ □□□□□以下訖畜生界二處亦如是□ □□□□□□□□□□□□□□□□□  廣說乃至男子亦如是已來 □□□□□□ □□□□□□□□□□□□有隔無隔亦如 是已來□□□□□□□□□□□□□□□ □□□未明結罪輕重就如之 □□□□□□□□□□□□□ 境界中有 四子句。第一明總列三趣為境。第二從復有 五種以下。訖於此五處行不淨行得波羅夷 已來。明一趣中有五者。第三從復有五種以 下。訖於於三種婦以下訖三種男子。於此行 不淨行波羅夷亦如是已來。明其并列。第四 從犯人婦三處已下。訖畜生男二處亦如是 已來。明行非處所就自造境。行非中有六百 二十四句。人婦非人婦畜生婦。人同女非 人同女畜生同女。人二形非人二形畜生二 形。一箇有三創門。一創門中有裏隔四句。三 創門三四十二。九箇上九箇十二句。計合一 百八句。人黃門非人黃門畜生黃門。人男子 非人男子。人黃門上有二創門。一創門中有 裏隔四句。二創門中有八句。便有六箇八句。 合有四十八句。計前一百八句。都合有一百 五十六句。覺中有一百五十六。眠中有一百 五十六。始死一百五十六。多分未壞。一有 一百五十六。都合計有六百二十四句 就 怨家強逼中。從人婦乃至畜生二形一者。一 者九。一者上有三創門。一創門中有三時受 樂七句。三創門三七二十一句。一句上有裏 隔四句。合有八十四句。一者有八十四句 九 者有九箇八十四句。八九七十二。即是七百 二十句。四九三十六句。合計七百五十六句。 人黃門乃至畜生黃門合有六者。一者上有 二創門。一創中有三時受樂不樂七句。二創 門有二七十四句。一句上有裏隔四句。合有 十六句。六者者有五十六句。五六三十六。合 有三百三十六句。三根二根合計有一千九 十二句。覺中有一千九十二。眠中有一千 九十二。始死多分未壞。各有一千九十二句。 都合有四千三百六十八句。怨家自捉比丘 作境。比丘有二創門。一創門中有三時樂不 樂七句。二七十四句。一句上有裏隔四句。合 有五十六句。怨家強逼中都合有四千四百 二十四句。就結罪中。或有究竟方便。或有 輕重不同。如人內有愛染發。彼調慧思心欲 犯美色動威儀。未離本處。若緣差心止。即以 此思成方便突吉羅。對手三悔。若心不息離 本處。至彼身手相捉以來。若緣差心差攬前 突吉羅。成方便輕偷蘭。小眾中悔。若復心 未止。男女二形相觸未入身內。若還息心犯 方便重偷蘭。界內大眾中悔。若復心不息。二 形相偏攬前輕重偷蘭。業思成一究竟重罪。 更無所趣。稱為究竟。為他作因。稱為方便。 若非道道想。若疑。此二犯方便偷蘭。小眾中 悔。若死屍半壞以下乃至骨間。若耳鼻乃軍 持口中。若假作道想。犯究竟輕偷蘭。若心謂 是實境。若疑是實境。犯方便輕偷蘭。七聚 中偷蘭突吉羅。此二名通究竟方便但偷。雖 方便正與初二遍作因不還。與究竟偷蘭作 因。以因果名同故耳。偷蘭遮因悉是突吉羅。 何以得知。偷蘭遮不相成。第二遍四諫一戒。 一白二羯磨竟捨者。數三偷蘭遮懺。更不說 有突吉羅列須懺。若作白未竟捨者。言有 突吉羅須懺。以是驗知。成偷蘭時無突吉羅 可懺。故知相成作白二羯磨竟捨者。數三偷 蘭遮懺。故知偷蘭遮不相成也。突吉羅一名 亦通因果。何故攬因成果突吉。是極下罪。自 下更無異罪名。是故得攬因成果不犯。以下 第五開通不犯。婬戒有此五段文。自餘下一 切戒皆有此五段文。 盜戒第二 律二。劫奪盜禍不與取。此三名 者劫以強奪為名。盜竊畏覺之稱。不與取者 論主不捨結成上罪也。僧祇云。瞋心壞他物 得突吉羅。四分得重罪者欲明。僧祇但論始 心故得輕罪。此律論其終處故得重罪。皆是 二部互明有異若具解釋。二部盡應有兩罪。 僧祇云。盜三寶物皆得重罪。餘律戒犯偷蘭。 戒犯重罪。所以不同者。意謂。僧祇犯重者。 佛法物時於守護人遍得重罪。餘律盜佛法 物犯偷蘭遮者。直論佛法於物無戒所心盜 之但得偷蘭。不論守護人邊得罪。若欲廣解 二部。盡應有兩罪。盜僧物有二重。一四方僧 物 不可分盜滿五錢。諸律盡同皆應犯兩重 罪。於假名僧邊犯一重。於寺守護人邊復得 一重罪。若盜現前僧物亦犯兩罪。但於守護 人邊滿五錢得一重罪。既云現前所分物。計 一人難滿復得一偷蘭。盜戒亦有五段文。第 一從初訖正法久住已來。明起過因緣。第二 從欲說戒者以下訖不共住已來。明正制戒 本。第三從比丘義如上以下訖無主物減五 錢已來。明廣解。第四從比丘尼以下訖足謂 為犯已來。正明通結五眾。第五從不犯者以 下訖未明。開通不犯。就因緣中有三子段。第 一從初訖破戒屋持歸已來。明作草屋因緣。 第二從我今自有伎契以下訖正是其宜已 來。明作瓦屋因緣。第三從爾時摩竭國以下 訖正法久住已來。明盜王財因緣。就第三廣 解中有二段。第一從初訖不共住者如上說 已來。明略解戒本。第二從有三種不與取以 下訖無主物取減五錢已來。廣明不與取。就 第二廣明不與取中有三子段。第一從初訖 是為六種取得波羅夷已來。略明不與取。第 二從處者以下訖看者我當看道已來。廣逐 事明不與取。第三從方便求過五錢以下訖 末。明不與取剋心。就一略明不與取中有三 子句。第一三句明盜業。第二非己物想三句 明盜心。第三有三種取。他物他物想已下訖 末。明所盜物。他物他物想者。持他寄信物人。 即自盜取物屬所寄與人。故曰他物。未想他 護。他護想者。明賊人劫他得物將度開邏為 功人所逼賊即捨心棄之。本主復作失心。此 物官人不作己物。故稱為他。而守賞此物故 曰他護。比丘若盜此物。但於守護人邊得罪。 本主賊人皆作捨心故。爾有主有主想者。此 汎舉一切財物主之。以物二俱現前。假令物 不現前。主無捨心亦名現前。若盜此物於主 邊得罪。若三寶物即以三寶為主。故得盡為 有主。上來列所取物。未成盜罪。但就因說 果也。第三五句以下。正明成盜。增六中但更 舉初二五句。增一盜心足成其六得成盜罪。 後三五句以有盜心得成其罪。是故增六中 不說。從地處以下。第二明其具足盜之法用。 初列二十六章門。後還一一解釋。就一章中 皆有七句。一明其處。二列其物。三明主。四 明盜心。五明盜物滿足。六明盜物方法。七明 結罪。一章有此七句。餘下章亦然。從方便求 過五錢以下。第三要心取物。多就中有三十 六句。尋文可知。律文云。方便求過五錢者。此 明下至得十一錢。若得五錢遂本要心成其 重罪。故有六錢在。便生心取此六錢。是故 復得重罪。此是得二重罪。若得九錢得一重 罪一偷蘭罪。前五成其重罪。以定後四可足 他成罪。是故後四別得輕罪。若方便求五錢 過五錢。若不得犯。方便重偷蘭。若得四錢 不稱本要心。犯方便重偷蘭。得四錢入手邊 犯究竟重偷蘭。若得三錢已下。犯究竟輕偷 蘭。文言。方便求減五錢得過五錢。是下至 得十錢。前四遂本要心成其輕罪。後六別得 重罪。若得六錢便是過五。何待十。若得六錢 是其過五。但得二輕罪。不得成重何以知之。 尋文驗理。可以情求本要心取四離本處成 輕。後二發心取亦成輕。不可前後合成重罪。 何以故。前後要心事別。是故不得合成。方便 求減五錢得五錢。此是九錢。若廣解同上。若 剋心盜減五錢。若入手犯究竟偷蘭。若不 得犯方便突吉羅三悔。文言。受教者取五錢。 或取異物異處。取物受教者得重。教者得輕 罪者。欲明取此物。是受教者意非是教人輕 重不同。教者得輕罪。非是所得物邊得物罪 故。是本發心處得罪。異物者明其物別。異處 者人別。次下二句彼此不解語。是故互得輕 重 問曰。盜物若錯容不犯罪。殺戒雖錯亦 犯。何以故不同。答曰。所盜之物容可無主。 又復若知是錯還可歸主。殺戒不爾。人無 無命知是人。何容有錯。又復命斷知錯更無 活。理容可有誤。欲殺前人箭誤著後人。此可 不犯。是故與盜不同 問曰。財主是一。一運 盜得多錢。犯幾重罪 答曰。得一重罪 問 曰。若爾者一時殺多人亦應犯一罪 答曰。 不爾盜本損主。主是其一。殺本斷命。人各是 別。何得同一。末下八句。前四句滿五錢。後 四句減五錢。狂癡心亂應惱。此四人不犯者。 欲明此人有此重病都不自憶。是比丘是故 不犯。無主物作有主人想取五錢。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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