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戒本疏

T2788 · 古逸部 · 共 232 段

謂犯四重戒已捨梵行。聖果涅槃退沒墮落 永無分也。不可悔除亦名波羅夷。是故說 言。若受戒不還戒。戒羸不出行婬欲法犯重 罪。不應共事。捨戒有十九事。是捨戒餘非捨 戒。向內五眾及一切在家出家人說。是名捨 戒。言義捨佛法僧辟支佛。捨學說。捨共住共 利。捨經論。捨和上。捨比丘沙門釋子。非我比 丘沙門釋子。我是沙彌外道。是俗人。增上戒 定慧名為學。一切布薩名為說。清淨眾似清 淨眾共住通名共住。共利法財利名為共利。 九部經名經論。若言義捨過去未來佛犯偷 不名捨戒。若直言捨佛是名捨戒。貪欲捨佛 假言捨外道佛犯偷。若戲咲越毘尼。捨學捨 僧捨說捨共住捨共利捨經論捨辟支佛捨和 上。如捨佛中說。法是涅槃無三世故。若直言 捨法。若言捨三世法。是名捨戒。假言捨外道 法犯偷若言我捨阿者梨。不捨戒犯偷。若言 我過去未來阿者利越毘尼。若言捨共財利。 捨眾多比丘比丘尼亦如是。假言捨外道共 財利犯偷。若言捨一一比丘比丘尼。及捨過 去未來一一比丘比丘尼越毘尼。一切戲咲 言捨戒越毘尼。誤說心狂無罪。若心念口言 說戒戒戒羸事語語犯偷。羸已不捨行欲。罪 如上說。 第二若比丘在聚落或在空地不與物取 有 達𠽬吒比丘。是陶師子。先作草菴為人所壞。 後作瓦色赤嚴好。佛見謙責。令阿難壞之。後 取阿闍世王城守大財欲造大屋。盜至五錢。 依法應死。王將赦之。盜至五錢而死何也。將 以物主惜之。後故取者罪之深。是以王道極 其法也。如來隨宜因而制重。依世煩物物無 逆慊。犯罪雖一治之不同。王得自在隨宜量 斷。或時提為極法。或殺以盡形。或但繫縛。或 擯之境外。或輸金贖罪。或苦責而已。此皆盜 取五錢治之極法。佛悉因之。以定重禁所取 之物。或在聚落。或空地。聚落多私。空地多 官。隨物所屬則有主也。若二國中間既不屬 人。有不屬非人。斯無主也。若世有轉輪聖 王。隨王所統無物不屬。斯有主也。物或有主 而不守護。而無主。盜心取至五錢及五錢直 捉。選擇時犯偷。離本處犯重。或物在地。或空 中。或在器物。或在身上。是名本處界。若曳取 未出界犯重偷。出此等界犯重。若過戶限。若 度一橫物及異色地。從高著下。下高上。即是 出界也。又物在狀。狀為界。在衣衣為果。取他 器中物。轉上著下。下著上。悉犯重。或盜心在 物不在器在器不在物。或兩在隨心所在物 邊犯重。非所在者後生心時復犯重。凡屬王 之物。王護惜所得罪。不護惜取無罪。有三種 取。自取物教人取遣使取。取時即犯也。盜心 取無主物重偷。取有主非人五錢犯重。無主 重偷。又欲取人五錢而誤得四三二一。重偷。 本欲取四三二一而得四三二一。輕偷。取畜 生寶物五錢重偷。非寶突。取師子殘肉無罪。 五寶若似寶。眾生非眾生盜心取直五錢悉犯 重。家鳥銜五寶。若似寶奪取犯重。以物應屬 鳥主故重也。鳥隨比丘所屬至處處犯重。至 餘處重偷。待鳥時亦重偷。以呪力故令至處 所也。野鳥銜有主物。奪取五錢直重偷。似鳥 心重物。重故不同虎。虎心不重故。鳥隨比丘 所欲至處亦犯重偷。至餘處突。待鳥時亦突。 若野鳥奪取家鳥物。即或野鳥物。家鳥奪取 野鳥物。即或家鳥物。比丘奪取二鳥物亦如 上說。若水中有主物捉留。後水到於處便犯 重。若次若舉令離本處悉犯重。若相言若作 樹相取他地五錢犯重。若不得重偷。若為師 持衣物盜心取。從左手轉著右手犯重。一切 身分亦如是。若以木石物舉取他物。已離本 處。雖還墮本處犯重。關儸不輸稅五錢犯重。 若關主與稅不得取。先問。稅物為盡入。盡入 官者犯。仰限輸不犯。若避稅間道去重偷。為 賈客過物五錢犯重。又賈客令比丘過物。過 已或盡與。或半與。稅直取五錢悉犯重。若示 道路便過。令官失五錢稅重偷。若關儸處有 劫盜惡狩飢餓。若自避若示他令過無過罪。 𠸻嚫入僧。不入者犯突。有十種物不輸稅無 犯。一佛物。二法物。三僧物。四和上物。五諸 師物。六父物。七母物。八欲以此物與他人及 救罪罰。九為欲還主。十欲作法用物。謂欲作 比丘百一物。異是十物應輸稅。不輸稅罪如 上說。比丘與賊期破諸村落。得五錢分犯重。 此謂比丘示語彼村。令賊取之得便。共分之 偷人有二種。一擔去。二共期。擔去時兩足離 地犯重。若共期舉二。是犯重。四足眾生若臥 若繫一處。若解取若驅起過四足悉犯重。若 在蘭薗擁牆出外四足犯重。見林中方念言。 我當盜取重偷。若殺犯墮。取皮肉直五錢犯 重。若親族師徒知識為劫賊。盜賊失物。不囑 令取。取者犯重。自物人盜去。已作捨意後見 奪取犯重。求捨取無罪。若親屬破在他手不 得作勢力奪。奪者犯重。𮕌虫犯者用𠲿治脚 腫弱故。若許三寶物意決向人說。後不與犯 突。來報重。僧食佛不白。白餘僧及主人持與 人明。若自食犯突亦來報重。死比丘重物屬 四方僧。若用作食。若分犯突。來報重。若先 許五錢意已決定而後悔不與舉雖本處犯 重。又前定許彼彼彼未索不與犯重。知他決 定許人物毀壞令失五錢重偷。不輸市治五 錢犯重。縊死人施物。官若強索不與犯突。取 至二錢犯輕偷。從二錢至少分未滿五錢重 偷。有一比丘尼。亦知居士許。施越比丘尼物。 便詐以施越名索取之。佛言。得故忘語罪。又 言。詐以他名取得罪。得罪者或犯重偷。隨物 所屬。隨物多少而得罪也。若越施不受物。物 故屬居士。居士邊得罪。施越受而不同意。施 越邊得罪。今施越先許受居士施。一比丘尼 與施越。同意取故不犯重。而但得故忘語罪 也。凡七種取人非人物畜生物無罪。一己物 想。二同意取。三暫因。四謂無主。五狂。六亂心。 七病壞心。異是則把。取人物犯重。非人偷。畜 生物突。若他遺物要有所屬。不得取。取之不 得藏。應歸還主。取糞掃衣無罪。凡三寶物不 應貨。若貨佛物招提僧物。若破至他處得隨 突償。若入口物現前僧物則不得也。了事取 財突。度國忘奴出家突。有盜心犯重。多人遣 一人取五錢多人犯重偷。取者犯重。二人遣 一人二俱犯重也。取非人畜生重物犯重偷。 輕物突。瞋心壞他物犯重偷。輕物突吉羅也  第三若比丘若人自手奪命若持刀與教人持 刀與教死嘆死乃至因是事死 若比丘若人 自手奪命若持刀與教死讚死乃至因是事死 波羅夷。佛在婆求河上。諸比丘修不淨觀。厭 患其報。或欲自殺。鹿杖梵志手斷六十比丘 命。因是結戒。奪命有三種。自作教作遣使 作。彼命斷時比丘犯重。又三種殺。或用身。或 用非身。或兩用。斷彼命犯重。即死不即死 因是死犯重。不因死犯重偷。若作火坑欲殺 人。人死者犯重。非人畜生死者重偷餘。一切 方便殺應如是知。若為非人詐坑。非人死者 重偷。人畜生死者悉突。若為畜生作坑。畜生 死者犯墮。人非人死者突。若作坑不定。為害 一切命。人死者重。非人死者偷。畜生墮。都無 死者突。若似人者謂初胎始得身根命根。諸 根未具名為似人。為殺母故命胎墮。母死者 犯重。胎死者重偷。俱死者犯重。俱不死者 重偷。為殺胎。胎死者犯重。母死者犯重偷。俱 死犯重。俱不死重偷。求刀有二種。或自求。或 遣人求。嘆死有三種。惡戒人善或人鬼病人。 十二惡律儀人。是名惡戒人。語惡戒人言。汝 何用久在世。作惡為不如早死。語七眾善戒 人言。汝持善戒。死則生天。何不自殺。語鬼 人言。汝何能受苦惱。何不自害。彼因嘆死者 比丘犯重。不因死者重偷。人作非人相絕命 突。非人作人想斷命重偷。若為惱不為殺而 彼命斷重偷。方便欲謀儀未去。去未至輕偷。 到之打未死重偷。教死遣使發言令去犯重 偷。意已決故殺盜二戒自作教作犯重。餘二 戒自作犯重。教作不犯重。凡不故作不犯如 迦留陀夷入居士舍不諦觀床。便坐坐他兒 上。兒即死。如是一切不犯。但坐時應諦視床 上。不諦視者犯突吉羅也。 第四若比丘不知不見空無過人法自言我得 如是乃至增上慢 若比丘不知不見空無過 人法自言我得如是見乃至除增上慢。佛在 維耶離。諸比丘在婆求河上夏安居。時世飢 饉。乞食難得。為利養故自相稱說。於過人 法中未得言得。因是結戒。四果四向四禪四 空安般不淨觀等名過人法。邪不得不見未 觸不證名不知也。不見四諦名見也。出於凡 俗名為過人。過人法示得言得。他人解者犯 重。不解者重偷。方便欲言欲說輕偷。說竟 犯重。若言天龍八部來至我所更相問答。不 實者犯重。若言我於戒婬欲不起。不實者重 偷。不解者突。乃至言旋風土鬼來至我所。不 實者解亦犯重偷。不解突。向非人畜生不解 突。解重偷。教他忘語突。若語他令說已得 道。前人受語犯重。不受語重偷。前人受初語 時突。向他說犯墮。若問答不問者。謂或有人 檢校。或不檢校為求清淨故。便自實言。我不 知言知空誑忘語耳。聖果是增法。若得四念 處上至有頂法。雖求得果果相已現。知見分 明。便自謂得增上聖果。以此高物故名增上 慢也。雖所言不實而言意不空。意不空故不 犯重也。如目連取入定相不取出定相。自言。 無所有定中間阿修羅樂音隨心想說。如是 等比皆不犯也。犯一一法者。四重中趣犯一 法也。如前備亦如是者如本末受具戒時。不 與共事犯竟。不共亦如是。四事竟。 十三僧殘法 僧伽婆尸沙。僧伽有二義。一 曰穢濁。二曰優惱犯重也。四法如墮淤埿。如 墜糞坑。故言穢濁。自惟罪深心常愁怖。故言 優惱。已此惡名名四重也。婆尸沙殘也。四重 為惡根。十三為枝葉。將推其所由。以本自枝 故名僧伽殘。殘者沙也。有餘之謂也。犯四重 法則戒體悉穢。無復餘淨。故自說邪絕淨眾 名為無殘。十三事戒不悉污。改過自洗還得 清淨。故名有殘。殘由重生。今當分別。前五 殘從婬生。作房二殘從盜生。二䛴從忘語生。 後四殘從殺生。生以類相生也。凡作四重未 成。有二種偷。欲作為輕。已作為重。已成通名 波羅夷。無復偷僧殘之名。本為四重。亦無突 吉羅名。僧殘偷蘭遮亦如是。從僧殘至眾學。 多因六群比丘制。闡怒加留陀夷多欲。後得 羅漢。象師兩宿多癡。後生龍中。難陀婆難陀 多顛。後生天上。夫無因而制物或怨怒。有由 而起莫不信悅。故待其先犯。然後結戒也。 第一出不淨 從初至四。因加留陀夷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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