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成業論
T1609 · 世親菩薩造 唐 玄奘譯 · 瑜伽部 · 共 30 段
如處處經中世尊說三業,謂身業、語業、意業。
此中有說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語即是業故
名語業,此二皆用表與無表為其自性。意相
應業故名意業,此業但以思為自性。今於此
中何法名表?且身表業形色為性,緣此為境
心等所生。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
故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身一分
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故,名身所
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轉,如世間說居邑住林。
何緣復說緣此為境心等所生?為欲簡彼脣
等形色,彼非緣彼心等所生,以緣言音心等
生故。又為簡彼宿願心等所引形色,彼非緣
彼心等所生,餘異熟因心等生故。何故名表?
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為顯此義,故
說頌言:
由外發身語,表內心所思,
譬彼潛淵魚,鼓波而自表。
形色者何?謂長等性。何者長等?謂於彼生長
等名想。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所攝。今應思
擇:長等為是極微差別猶如顯色?為是極微
差別積聚?為別一物遍色等聚?設爾何失?長
等若是極微差別,應如顯色,諸色聚中一一
細分,長等可取。若是極微差別積聚,此與
顯色極微積聚有何差別?即諸顯色積聚差
別應成長等。若別一物遍色等聚,一故遍
故,一一分中應全可取,於一切分皆具有故;
或應非一,於諸分中各別住故。又壞自宗十
處皆是極微積聚。又應朋助食米齊宗執實
有分遍諸分故。即於和合諸聚色中,見一面
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覺、見四面等
便起方覺、見諸面滿便起圓覺、見中凸出便
起高覺、見中坳凹便起下覺、見面齊平起於
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覺,如旋轉輪觀錦繡
時便生種種異形類覺,不應實有異類形色
同在一處如諸顯色。若許爾者,應於一一處
起一切形覺。然無是事,是故形色無別有體,
即諸顯色於諸方面安布不同起長等覺,如
樹蟻等行列無過。若爾云何?於遠闇處不了
顯色,了形色耶?如何不了樹等形色,而能了
彼行列形耶?然離樹等無別行列,或於遠闇
諸聚色中若顯若形俱不能了,雖復能取而
不分明,疑是何物、此何所見?由是應知但取
顯色,由遠闇故見不分明,故表是形理不成
立。
有說:身表行動為性,緣此為境,心等所生。何
緣復說緣此為境心等所生?為欲簡彼脣等
搖動,彼非緣彼心等所生,以緣言音心等生
故。云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
色處所攝。何緣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
可知故。此理不然,如熟變物,雖纔觸火,光
雪酢等諸熟變緣即有差別,而不可知彼差
別相。然彼前後非無有異,此亦應然。如長薪
草眾分相似,各別生焰雖有差別,而不可知
彼差別相。然彼眾分非無有異,此亦應然。若
熟變物纔觸緣時諸熟變相不即生者,彼於
後時亦應不生,緣無異故。若長薪草眾分相
似非分分中別生焰者,彼焰應無,由彼別故
形量照明焰熱差別。是故不應以差別相不
可知故,便謂即此轉至餘方,應審了知彼差
別相。若謂滅因不可得故,知即此法轉至餘
方。此亦非理,如心心所聲燈焰等,有何滅
因而念念滅?餘亦應爾,滅不待因。若言心等
亦有滅因,謂唯各別自無常相。若爾,何故餘
不許然?餘既不然,此云何爾?故知心等滅不
待因。心等既然,餘亦應爾。若餘法滅不待因
者,薪等未與火等合前,彼色等性應不可取。
如合後位,後亦應如前位可取。如何風手未
觸未執燈鈴已前,燈焰鈴聲分明可取非於
後位?然焰聲滅不待風手,薪等亦然不應為
難。又若薪等由火等滅,彼色等性不可取者,
纔觸無間應不可取,彼纔觸時有差別故,又
彼外緣無差別故。諸熟變物下中上品,諸熟
變相差別生時,由彼為因,後後生起、前前滅
壞。誰復為因?不應此法由彼故生,即此復由
彼法故滅,二相違法非共一因,世極成立。故
有為法不待滅因,任運自滅。如前可取、不可
取者,應知相續隨轉滅壞差別之相有微增
故。又若滅法亦有因者,是則應無無因滅
法。心心所等如待因生,滅亦應爾,非離心
等別有無常世共成立。又因異故滅應差別,
如火光雪酢等異故熟變差別。又已滅法應
更可滅,許有因故,猶如色等。是故滅法決定
無因。滅無因故纔生即滅,故知無有轉至餘
方。若謂生因不可得故,知即此法轉至餘方。
此亦非理,有生因故,謂前與後而作生因,如
前念心與後念心、前念熟變與後熟變、乳與
其酪、葡萄汁與酒、酒復與酢等,故無少法
轉至餘方。轉相既無,何有行動?又若有住則
無行動,既無行動彼應常住。法若無住亦無
行動,纔生即滅,無動義故。若爾,現見行動者
何?餘方所見,非即本物。何緣知彼非本物耶?
由彼彼方新新生故。如草火焰及如影行,非
此方影餘方可見形質不動,日等光明遠近
迴轉,便見彼影或長或短或移轉故。又障光
明少分生故。有反詰言:何緣徵難至餘方義?
且如何知餘方所見非即本物?此亦應引前
理為證,謂若有住則無動等。又外火等緣無
差別,而於後時差別可取,由此證知念念各
別。又若以證異因無故,謂餘所見還是本物。
既無有因,證即本物,何緣不謂非本物耶?由
此二義應俱不定,故至餘方義不成立。
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方義,有
為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為因,依
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等物。異方生因是
名行動,亦名身表。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所
攝。若爾,何緣不許眼見如諸顯色?既非所見、
不表示他,如何名表?復云何知此法實有?云
何此法能令自身轉趣餘方別異而起?若言
由心差別,所生風界即應如是。風界其性是
動,足能為彼異方生因。何乃離風執有動法?
又草葉等離外風界無別動法,云何移轉?然
諸風界搖觸等生,其性能動,即應許彼能令
手等轉餘方生,何勞別執?若體若用俱不極
成能動法生。
若不爾者,即心差別所生風界,能為手等異
方生因,應是身表。如是風界無所表示,云何
名表?又許觸處是善不善,便非釋子。
若不爾者,即心差別能令自身餘方生起,即
身生起,應是身表。是則身表應假非實,自身
多法合為體故。又無表示,云何名表?香等不
能表示他故。又許香等是善不善,便非釋子。
若不爾者,即心差別所生顯色應是身表,顯
色非心差別所起,自種子風差別生故。又許
顯色是善不善,便非釋子。若此顯色體非身
表,此餘方生應是身表。天愛任汝於此表
業盡力所能勤加轉計,然此非用功力能成,
何乃於中徒生勞倦?誰能成立生別有體?此
所執生,非如色等是所現見、非如眼等是能
現見,何緣知有?又不可見,云何名表?前說不
能表示他故。又若顯色是善不善,可說此生
為身表業。然諸顯色非善不善,前已說故。
生亦應然,是故定無身實表業。若爾,身業應
唯無表。此無表名為目何法?謂法處攝律
儀色等。云何欲界有善無表離表而發?若欲
界中有此無表,復有何過?應隨心轉,如在色
界。是則餘心及無心位,應無律儀不律儀等。
若謂受時要期發語所引發故無斯過者,
說戒經時默無所說亦無要期,如何獲得虛
誑語罪。又應無有無記身業,以無表業唯二
種故。又亦應無一剎那頃善惡身業,以諸
無表定相續故。謂若輕心不發無表,重心所
發決定相續,雖彼隨情計度,實有身語業色,
而不應成善不善性。所以者何?彼說色業
於命終位必皆捨故,如何由此能得當來愛
非愛果?有作是言:此何非理。謂過去業其體
實有,能得當來所感果故。此於癰上更復生
癰,謂執過去業體實有,先有後無名為過去,
如何可執其體實有?若爾,世尊何故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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