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因假設論

T1622 · 陳那菩薩造 唐 義淨譯 · 瑜伽部 · 共 45 段

論曰:為遮一性、異性非有邊故,大師但依假 施設事而宣法要,欲令有情方便趣入,如理 作意、遠離邪宗,永斷煩惱。如是三邊,皆有過 故,我當開釋。此中取因假設,略有三種:一者 總聚、二者相續、三者分位差別。言總聚者,謂 於一時有多法聚,隨順世間以一性說,如身 林等。言相續者,謂於異時因果不絕,以一性 說,如羯羅羅等位名之為人,芽等轉異名 之為穀。言分位差別者,謂於一事有其多性, 異不異時而為建立,如色生位異無常性、有 見有對、業具性故等。由此三義,密意說有補 嗢揭羅及證圓寂。然此三義但是假設,不可 說為一性、異性及總無性,有過失故。此中且 辨總聚、有聚無異性言。事唯二種,為當許 有此二自性,遮其性別,謂於有聚、總聚不 別,名無異耶?為但無餘,說名無異?此有何 過?頌曰: 若無異性體無別,有聚更互成無異; 或於總聚別事殊,此復便成多種體。 論曰:若許手等自性與身是一名無異者,此 即於身無別性故,手等更互成無差別,手便 成足,違世間故。或復說彼別別支分非身自 性,於聚集時說為身者,此即全無總聚自體 少分可得。為異前義,故置或言。若於別事非 是總聚自性者,即是自性差別;由別性故,於 聚集時云何與彼無別自性得成應理?不由 總聚捨自性故。此復便成多種體性,總聚於 多無異性故。若別若總是無異性,由非總別 捨自性故;若頓若漸皆成多性,望彼諸事無 異性故。如是且辨二計過失。頌曰: 若言唯遮餘有性,二種非有汝成過; 若一有性是所遮,非無別故兩相似。 論曰:「若言唯遮餘有性,二種非有汝成過」者, 若於有聚無別總聚名無異者,此即更互相 待成無異性。若於一處有無異義,第二亦爾, 云何汝得免斯過失?如無總聚,有聚亦無。若 異此者,無異之言便成無用。若一有性是所 遮者,縱許如是於他所執有分實事唯遮於 此名無異者,此亦不然,事無別故。兩處相似 由無異言,一處既爾,於餘亦然,如初無異言 故,汝不應但遮一處。若言意許唯遮彼者,應 可但言無其有分,勿言無異,彼之有性是不 樂故。若其許彼體性是有不許異者,說無異 言方成應理。又有異義,非無別故兩相似者, 如離手等更無別身,是有分故,如是手等亦 待指等成其有分,手等如身亦成非有。如 是乃至極微待於聲等,聲等復待薩埵等,薩 埵等復待喜等。待異功能此即分,與有分 同有分性故,汝所執便成非有。如是且辨許 無異性有二種過。頌曰: 異性亦爾以一邊,於支分處別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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