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註戒本隨講別錄
G2251 · 民國 弘一撰 · 国译一切经 · 共 651 段
初出家時,即讀《梵網合注》。續讀《靈峯宗論》,乃發起學律之願。
受戒時,隨時參讀《傳戒正範》及《毗尼事義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請得古版南山、靈芝三大部,計八十餘冊。
辛酉之春,始編《戒相表記》。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訖。以後屢經修改,手抄數次。
是年閱藏,得見義淨三藏所譯《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深為讚歎,謂較舊
律為善。故《四分戒相表記》第一、二次草稿中,屢引義淨之說,以糾正南山。其後
自悟輕謗古德,有所未可,遂塗抹之。經多次刪改,乃成最後之定本。
以後雖未敢謗毀南山,但於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窮研。故即專習《有部律》。二
年之中,編《有部犯相摘記》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時徐霨如居士創刻經處於天津,專刻南山宗律書,費資數萬金,歷時十餘
年,乃漸次完成。徐居士始聞余宗有部而輕南山,嘗規勸之。以為吾國千餘年
來承秉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舊貫,未可更張。余因是乃有兼學南山之
意。爾後此意漸次增進。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於佛前發願,棄捨有部,專學南
山并隨力弘揚,以贖昔年輕謗之罪。昔佛滅後九百年,北天竺有無著、天親等
兄弟三人。天親先學小乘而謗大乘,後聞長兄無著示誨,懺悔執小之非,欲斷
舌謝其罪。無著云:「汝既以舌誹謗大乘,更以此舌讚大乘可也。」於是天親遂造
五百部大乘論。余今亦爾,願盡力專學南山律宗,弘揚讚歎,以贖往失。此余由
新律家而變為舊律家之因緣,亦即余發願弘南山宗之因緣也。
┌一化教 依大乘律宗之說。以大小二乘若道若俗當守之戒律,
化制二教┤ 皆屬制教。經論所言理觀等,乃名化教。
└二制教亦云行教
依小乘律宗之說。制教唯是道眾當守之戒律,局於小乘。
已外悉為化教。 今且依大乘律宗之說。
┌一密教律 如唐善無畏三藏禪要、及大日經并一行禪師疏義釋廣明。
制教中分二┤
└二顯教律 如下所明大小二乘律是。
┌一大乘律 如《梵網》、《善戒》等瑜伽論戒本,宗於菩薩善戒經。
顯教律分二┤
└二小乘律 如四分、十誦等。
┌一舊律家之說 如今所述。
小乘諸律分部有二說┤
└二新律家之說 如唐義淨三藏南海寄歸內法傳所述,今不錄出。
〔異說最多〕
舊律家傳小乘律分五部。有二說┐佛滅百年後,第五祖優婆毱多尊者之下,
(新律家云四部) │有五弟子同時於律藏分五部派別。
┌─────────────┘
├一依大集經┬一曇無德部四分律───────┐
│ ├二薩婆多部十誦律 │
│ ├三迦葉遺部但傳戒本,即解脫戒經├僧祇律即是根本部
│ ├四彌沙塞部五分律 │
│ └五婆粗富羅部未傳───────┘
│ 以上五部,皆由彼部主依此僧祇律中契同己見者集為一部。
└二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經─此說無婆粗富羅部,即以僧祇律列入五部。
(拾毗尼義鈔) (即舍利弗問經) 古師多謂僧祇本律即婆粗富羅者,非也。
附律論───────┬善見論(見論)────┬四分
依南山律所引用者錄├毘尼母論(母論)───┘
├薩婆多毘婆沙(多論)─┐
├薩婆多摩得勒伽(伽論)├十誦
├五百問論───────┘
└明了論─────────正量部
(南山三十五歲往學,僅一月即故。)
〔甚多,舉大〕┌一相州日光寺法礪 相部律州稱部者,僧傳之語例。
此土四分律宗三大家┼二終南山道宣 南山律
└三西太原寺東塔懷素 東塔律
┌一宋錢塘昭慶寺允堪 亦稱天台律師
四分南山宗下二派─┤
└二宋錢塘靈芝寺元照
八十誦律 即根本之律藏也。如來滅後,結集三藏之時,優婆離尊者
於一夏九旬之間,八十番誦出之,故名《八十誦律》。佛
滅後百年內唯有此律。
始分二部 佛滅後,結集之時,即有上座部、大眾部,窟內(上座)、
窟外(大眾)之異。但此時猶非宗義之別稱。而「上座」與
「大眾」之名,實起於此。逮佛滅後百年,始分宗義為二部,
即用昔名而分。五部、十八部等,亦即依此而分也。
僧祇 「僧祇」翻為「大眾」。但即窟內上座部也。(《僧祇律》者,
此根本二部中之窟內上座。因「大眾」之名,通二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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