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自行抄

G2281 · 民國 弘一集 · 国译一切经 · 共 132 段

律攝云。若苾芻隨犯一一泥薩祇罪、其物不捨、夜不為隔、 罪不說悔。或於三中、闕一不作。若更得餘物、或同類、或異 類、謂諸衣物網絡水羅及腰絛等。但是出家沙門資具、而 受畜者。初入手時、即得泥薩祇罪。由前罪勢相染生故。 無犯者。謂物已捨、復為間隔、罪已說悔。言捨物者、謂持有 犯物、捨與無犯清淨苾芻。言間隔者、謂今日捨衣。至第三 日明相出已、方名為隔。由其中間全隔一日故。有處說云、 唯經一宿。其罪說悔者、謂說露其罪。為三事已、方取本物。 捨物之時、咸對別人、不應對眾。設令對眾、亦不應共分 此物。除第二鉢。此鉢令捨與眾故。諸衣服等、對近圓人金 銀等寶、對未近圓人及在家俗人。其七日藥、對非近圓等。 瞋奪他衣、還彼奪處。凡捨物時、所對之人、有其四種。謂可 委信、不解律藏。或解律藏、不可委信。或俱非、俱是。應持犯 物、對第四人、而為捨法。應如是說。 具壽存念。此是我物、犯捨墮。今捨與具壽、隨意所為。 此物如前作間隔已、應還彼苾芻。告言。 大德。此是汝物、可隨意用。 案自下為說罪。犯罪苾芻、應對一苾芻、隨其所應具 威儀已、應如是說。說罪、本云阿鉢底提舍那。舊譯作懺悔、非關此義。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畜長衣、長、仗音。餘也。多也。犯 泥薩祇波逸底迦、及不敬教波逸底迦。各有方 便突色訖里多罪。隨犯應說。此所犯罪、我今於具 壽前、並皆發露說罪、我不覆藏。由發露說罪、故 得安樂。不發露說罪、不安樂。三說。 彼應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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